福清万业港口有限公司 1#、2# 泊位港区智能卡口采购安装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一)
全部类型福建福州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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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内容公布如下: 1、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 “招标内容及要求” 评分项的原文: 投标人须对《招标内容及要求》全部技术指标逐项应答,未明确应答是否满足的,均视为不满足。带 “★” 为关键性技术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带 “▲” 为重要技术条款,在逐项应答基础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每项加 3 分,本项满分 2 分;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加分。 现修改为: 投标人须对《招标内容及要求》全部技术指标逐项应答,未明确应答是否满足的,均视为不满足。带 “★” 为关键性技术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带 “▲” 为重要技术条款,在逐项应答基础上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每项加 3 分,本项满分 21 分;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加分。 2、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第(5)项原文: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现修改为: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所定义的制造商,特指为本项目提供港区智能卡口核心软件系统的自主开发厂家,须合法拥有智能卡口相关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投标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交对应证明材料,材料要求详见本章第 3.5 款规定: 若投标人本身为上述定义的制造商,提供自身持有的智能卡口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提供所投软件系统制造商的智能卡口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本项目不认可硬件设备生产厂家作为本项目定义的制造商。 本 “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一)”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 “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 为准。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2026 年 5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