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机器管招投标】 慈利县工业园园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项目
全部类型湖南张家界2026年04月29日
公告信息
| 公告标题 | 慈利县工业园园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项目 | ||
| 公告类型 | 更正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 | **** |
| 投标截止时间 | **** 09:00:00 | 开标时间 | **** 09:00:00 |
| 变更/澄清说明 | “变更/答疑说明文件”中涉及评审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因素、业绩类型界定、判断依据等),如牵引指标牵出的业绩定义范围规模、人员要求的专业类型及等级、奖项的描述定义等,应与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正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答疑文件正文”为准,“答疑文件正文”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和评审唯一支撑。 | ||
| 公告内容 | 慈利县工业园园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项目 答疑澄清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疑问和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更正如下: 1、招标公告修已更正内容: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 00:00:00 修改为;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 00:00:00 招标文件修已更正内容: 2、本项目招标文件P14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履约担保:□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应当提供履约担保。1.保函形式:1.保函形式:(一)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 10%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 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二)诚信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 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三)履约(诚信金)保函应是投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标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四)履约担保及诚信金的担保责任期为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接收证书之日终止。建设单位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施工单位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无权要求建设单位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2. 担保金额:(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 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外,应另提交超出 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 10%的履约担保金)履约(诚信金)保函期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4 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未赋码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担保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专用合同条款的第四节基础条款的第 4点本项目不适用。 修改为;履约担保: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应当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应按下列方式缴纳。 (一)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二)诚信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银行保函应当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仅限由一家银行开立的单份保函(若存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份、多家银行分别开立等情形,招标人应当拒收,并按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处理); (三)履约(诚信金)担保责任期为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证书之日止。 (四)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签发接收(交工)证书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者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还应当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 履约(诚信金)保函期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截止时间到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6时),将保函纸质原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未赋码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诚信金)担保的,招标人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招标人应当在自收到履约(诚信金)担保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真实性和有效性,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张家界市**** 3、本项目招标文件P16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362.371386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包括下列内容: 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②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及其费率; □③增值税金额及其费率; □④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材料暂估单价; 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362.371386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包括下列内容: 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②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及其费率; √③增值税金额及其费率; √④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材料暂估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合同) 修改为;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合同) 投标报价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修改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4、本项目招标文件P71页-105页“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全部内容修改为: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但会议纪要及会议形成的其他文件除外。。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慈利县建筑设计院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设计图纸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根据施工实际需要报监理、发包方批准后的实际面积。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严格执行张家界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提供两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每月25日提供进度报表,其它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同时根据施工进度情况申报材料及工序验收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规范要求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行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办理出入施工现场的通行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履行协助承包人办理的义务。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红线以内为场内交通,施工红线以外为场外交通;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本工程外的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项目。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据实结算,其他缺陷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湘建科函〔2025〕150 号执行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本项目建设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资料缺陷、违约、不具备进场条件的除外。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项目中的所有工程档案、竣工图等,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影像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个月内整理合格并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并具备移交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 3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声像、电子档案等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均纳人实名制管理,月考勤率不得低于 70%;2)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3)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投标文件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全过程保证,制定工程关键节点工期计划;4)承包人应当每月25日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供本月进度报告和下月进度计划,并按照报审的月度计划完成相关工程。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 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和责任。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 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本工程不考虑。 7)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缴纳相关费 用。 8)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0)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查确认。必要时,发包人邀请审计、建设等部门人员到场,并提供图片、影像资料。 1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在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场地进行清洁,及时清理及运走垃圾、废品,并且在交付工程前将所有建筑废品及垃圾清除运出现场,施工场地内所有建筑废品及垃圾的清除、运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承包方负责处理扰民和民扰工作。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名单及职责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或其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按所报人员配置;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照发包人指令要求变更过来)。 | ||
2)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500元。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或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i.三次书面签字而工作未落实者。
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或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或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4)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注册建造师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驱逐达3次,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2%的违约金。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5) 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表计量,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由承包人向收费单位缴纳。6)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电子公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面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每月考勤率不得低于 7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次,超过3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次。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 求:应提前 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次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次,超过3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3 .5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得分包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未经发包人同意,招标清单内所有项目均不得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3.7.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一)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 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还应当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
3.7.2履约(诚信金)担保的形式:
(一)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
(二)诚信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由中标人自行选择;银行保函应当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独立保函,仅限由一家银行开立的单份保函(若存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份、多家银行分别开立等情形,招标人应当拒收,并按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处理);
(三)履约(诚信金)担保责任期为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证书之日止。
(四)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签发接收(交工)证书后 30日内一次性退还或者解除履约(诚信金)担保,在此期间,履约(诚信金)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诚信金)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 10%的,中标单位除递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外,还应当提交超出10%以上的差额的诚信金(诚信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金)。
履约(诚信金)保函期限: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4个工作日内(截止时间到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6时),将保函纸质原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推送的未赋码电子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超过期限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诚信金)担保的,招标人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招标人应当在自收到履约(诚信金)担保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真实性和有效性,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张家界市****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监理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监理合同为准。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建立项目监理部;(2)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纳入实名制管理,月考勤率不得低于70%;(3)审查施工项目部申报的开工资料,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2)施工安全;
( 3)工程进度。
5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 .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签证的直接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合同履约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进度及成本控制管理、对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
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督促组织各分部、分项及专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对施工全过程采取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的“三检”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承包人应严格工程材料和设备见证取样送检和验收;严格工序和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并形成电子档案实时上传;监理单位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或进入下道工序。
(3)承包人应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根据设计要求制作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装饰安装阶段中各项工程具体施工顺序、工艺做法实际使用材料的工程实样,对重要部位、关键的节点的质量控制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质量通病的控制要求。每一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依照
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先进行样板施工,施工完毕后,组织项管部、监理等单位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依照样板展开大面积施工。项管部、监理部按照样板进行质量
验收。
(4)承包人发现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瑕疵时应上报监理单位编制整改方案,经监理部审核批准后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按程序及时处置到位。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见证取样并审查验收。
(2)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及分包内容、分包合同进行审核。
(3)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4)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5)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6)对隐蔽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
(7)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8)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9)组织工程预验收,出县****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签证的直接损失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严格按《张家界市****
6.1.3
发包人应当当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由发包方代表和承包方代表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由承包方代表组织成立治安联防小组。
( 2)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协作工作的约定: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者是在保修期间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者其他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要进行紧急补救、修理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上述工作时,发包人可以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或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将一副本交发包人。发生上述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人。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严格按《张家界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22]227号)执行。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从第 91 天起所增加的经发包人确认、监理人签证的直接损失和 (或)延误的工期。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 7天将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自下列约定的延误或停工期间届满次日起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经监理人签证的直接损失: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自开工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的 ;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自开工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的 ;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导致施工途中暂停超过30日的 ;
(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超过30日的 ;
(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征地拆迁、发包人变更签证等造成工期延误的,需进行工期延误签证,不计算在承包人延期内。发包人应及时签署工期延误签证,但不得以上述理由为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待工、保函延期等损失的,发包人应给予合理补偿 。
因发包人违约延误工期的,承包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由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赔偿,在核算赔偿金额的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先期退场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不动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节点时间)和总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工期违约按合同约定罚处工期违约金,其中超过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10日内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0.5%计取;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1%计取;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2%计取;关键节点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风速大于 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 ;
( 2) 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3天、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3天 ;
( 3)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天气,日降雪量大于 10㎜的天气持续2天以上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 ,但对设备选型和材料品质有选择权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现场规定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投标报价中未包含且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投标报价中未包含且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投标报价中未包含且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投标报价中未包含且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
( 2)确需签证和变更设计要按规定及时签批,没有审批的,承包人不得变更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计价和支付工程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 2025〕150 号)文件)及湘建科函〔2025〕151号执行。
10.4.2变更程序:
(1)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应集体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涉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等重大变更的,发包人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
(2)按本合同约定对价格应进行调整的,确有必要对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发包人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取得审批同意。否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的变更文件无效,承包人因此采取的行动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费用的支付责任 。
( 3)确需签证(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和变更设计要按规定及时签批,没有审批的,承包人不得变更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计价和支付工程款。
( 4)清单外变更新增工程按照清单投标单价、类似工程投标单价、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编制单价并按投标总价降幅比例下浮定价的顺序作为结算单价。因清单工程数量错误导致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通用条款 10.7.1第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通用条款 10.7.2第(1)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0.7.3
新材料、新工艺、暂估价的询价,由发包人组织财政 ,监理等相关部门共同询价,并留存询价过程资料,此资料为竣工结算资料组成部分,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完整询价资料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签证的直接损失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0.10 会议
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
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除市政府常务会议外,任何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不能作为价格、工程量变更和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据 。
发包人建立合同、变更签证和工程付款等建设工程管理台账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合同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价格 。
11.1.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计划竣工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
11.1.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计划竣工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计划竣工日期之后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 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书面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
(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
(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前述基准价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取定的价格为准 。
(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1) / ;
( 2) / ;
( 3) / 。
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专用条款 11.1及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文件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专用条款 11.1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文件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专用条款 11.1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文件执行。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除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的形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GB/T50858-202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和湘建科函[ 2025 ] 150号、湘建科函[ 2025 ] 151号等文件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的通知》(湘建价〔2022〕 146号)及其他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规定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计量周期为 1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的间隔为每1个月一次,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计量周期自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次日起算,承包人应当在每个计量周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提供当期的工程量报告等资料。发包人代表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应组织监理人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合格工程量并签证,并同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配合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0%进行支付,农民工资按每月甲方确认产值的工资比重,拨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通过实名制平台,实名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 ;(2)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剩余款项为质保金。(3)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24个月。发包人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经发包人核实无质量问题付清(不计利息)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4.7 保障农民工工资
发包人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 落实保障
农民工工资各项制度,为承包人落实各项制度提供必要条件。
承包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将人工费按月足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资专用帐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应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具备以下条件 :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
(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完成了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消防、电梯、燃气、通信等专业和规划、气象、人防等部门验收 。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6)有承包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7)设置了竣工标志牌 。
(8)场地清理完毕 。
(9)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同类同期贷款市****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移交通知之日起20内完成移交,移交前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工程设备的养护、施工设备保管等与工程及施工现场管理有关的全部风险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给承包人支付工程照管所需要必要工人工资(普通工人工资)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初验前 7日内必须全面清场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施工合同 1份、投标(响应)文件1份(含电子版1份)、招标(谈判)文件1份、竣工图纸3份(电子版1份)、施工图纸1份、竣工资料1份、结算书1份、招标(谈判)备案资料1份、新增项目报告批复1份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专用条款 12.4.1的规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4.4.3 竣工结算审核
(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最长不超过90天)期满后第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120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监理人的核查期限和发包人的审批期限从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重新计算。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仍有异议的,发包人应在收到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承包人,双方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监理人核查、发包人审批及争议处理期间,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计算利息 。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类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
(2)竣工结算审核时限
按《张家界市****
(3)竣工结算备案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要求,作为工程竣工文件一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最终工程结算金额的3%留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 2) 3 %的工程款;
( 3)其他方式 :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其他扣留方式 :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务院 [ 2000 ]年 279 号令要求保修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7天之内(若限定时间不到,由发包方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维修费从承包方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合同继续履行的,自第 8天起至开工令下达之日止,给承包人按同时期市场租金标准支付已进场施工设备闲置费用,支付现场照管所需必要工人工资(普通工人工资);解除合同的,赔偿承包人直接损失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自逾期付款第 3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类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该项工作工程款的 5%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但不支付该项利润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自停工第 31日起,按当时市场租金标准给承包人支付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设备闲置费用,支付必要的现场照看工人工资(普通工人),不支付窝工费用及承包人利润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直接损失,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
( 7)发包人逾期支付质保金的: 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类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 。
( 8)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擅自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使用不合格施工材料或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约定已进场的施工设备、施工材料、临时设施撤离施工现场;拒绝工程缺陷或瑕疵的清除、修复或返工;未完成施工计划;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施工工艺或偷减、漏减施工流程或环节,以及其他经认定的违约情形的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 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每次违约给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该损失 。
( 2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挂靠行为的,发包人自知道该挂靠行为之日起应当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 3) 承包人主观恶意拖延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或恶意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照本合同总价格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 4)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返工至合格为止,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实行质量和工期联保;
( 5)承包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自然日,下同)完成全部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不限于提交施工组织计划、配合完成开工条件审查、办理施工许可所需资料等),具备监理单位发出该工程开工令的条件,超过20日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者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规政策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履约担保和诚信金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和诚信金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10 日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保函到期后,项目未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保函,费用由工程延期责任方承担。承包人不及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进度款中扣除相应履约担保和诚信金金额,项目完工后,不计息返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且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超过保函额度的,可以协商提前退回保函,由欠付工程款中与保函同等额度的资金为后期承包单位履约进行担保。
(8)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承包人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发包人直接使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用于相关问题整改和赔偿相应损失,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计20%违约金。
( 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行政处罚、环境污染、或对其他相对人造成损坏需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应金额赔偿损失,并对发包人造成的名誉损失以及后续可能带来的后果予以赔偿,发包人可从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下列行为应界定为承包人存在主观恶意:
(一)发包人交付的场地、资料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施工,承包人仍以此为由拒绝进场或不按照开工令施工的 ;
(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包人不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以停工的方式试图逼迫发包人妥协、让步的 ;
(三)发生约定的停工情形,经发包人部分处理后,不足以影响继续施工,承包人仍不复工的 ;
(四)可以认定承包人存在主观恶意的其他情形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专用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偿使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的暴风;一天200mm以上或三天450mm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等自然灾害;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施工现场照管必要工人工资(普通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方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仅以工程量签证单或其他方式确认工程量或延期期限而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等索赔的权利,但窝工或暂停施工30天以后的工程照管必要工人工资(普通工人工资)除外;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 1)向 张家界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 2)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21.补充条款
1. 资金监管:承包人应承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挪用发包人拨付的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相关支出,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本项目资金,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2. 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
2.1.确需签证(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和变更设计要按规定及时签批,没有审批的,承包人不得变更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计价和支付工程款。
2.2.清单外变更新增工程按照清单投标单价、类似工程投标单价、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编制单价并按投标总价降幅比例下浮定价的顺序作为结算单价。因清单工程数量错误导致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
3. 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返工至合格为止,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实行质量和工期联保。
4. 承包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全部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施工组织计划、配合完成开工条件审查、办理施工许可所需资料等),具备监理单位发出该工程开工令的条件,超过20日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者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法规政策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者总工期违约超期在 20 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不动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开工令发出后100天完成路基工程,开工令发出后140天内完成路面工程。
6. 承包人应当按照关键节点工期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节点时间)和总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工期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罚处工期违约金,其中超过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10日内每延迟一天按照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0.5%计取;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累计达10-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1%计取;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合计金额的2%计取;关键节点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全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7.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履约担保和诚信金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后10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履约担保和诚信金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诚信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8. 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保函到期后,项目未竣工验收 (水利项目未完工、交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保函,费用由工程延期责任方承担。承包人不及时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进度款中扣除相应履约担保和诚信金金额,项目完工后不计息返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且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超过保函额度的,可以协商提前退回保函,由欠付工程款中与保函同等额度的资金为后期承包单位履约进行担保。
9. 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发包人直接使用履约担保和诚信金用于相关问题整改和赔偿相应损失,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计20%违约金。并按照50000元/次计取违约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法定代表人不能如期到场者,每次按80000元计取违约金。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每次按30000元计取违约金。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行业处罚、环境污染或者对其他相对人造成损坏需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应金额赔偿损失,并对发包人造成的名誉损失以及后续可能带来的后果予以赔偿,发包人可以从履约担保和诚信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11.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中标人逾期未按照要求 (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未足额提交、未按照规定担保形式提交、保函内容有附加条款不能实现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提交履约担保金和诚信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中标人应当按中标价的1%向招标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