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工作试行“并联”服务的通知
全部类型山东青岛2026年04月21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服务效率,高效推进项目验收,决定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以下简称“并联”服务部门)工作试行“并联”服务,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服务、限时办结”的服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国家秘密、军事建设、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二、服务事项及要求
本通知中“并联”服务遵循“一家牵头、联合交底、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原则,分为联合交底、过程指导、验收“并联”三个服务阶段:
(一)联合交底服务
1.行政审批部门推送施工许可手续后,由“并联”服务牵头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联系建设单位确定联合交底时间,组织各“并联”服务部门按确定时间开展联合交底服务。
2.“并联”服务部门联合交底服务时应将质量管控、消防验收常见问题及档案归集规范等关键事项,一次性向企业进行面对面交底、答疑:
(1)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告知项目参建单位须严格落实的质量行为、质量易发问题防控、工序交接检验、质量班组建设、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要求,向参建单位出具《青岛市****
(2)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重点告知项目参建单位须严格落实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常见问题防控、消防验收服务流程等相关要求;
(3)档案管理机构重点告知项目参建单位档案管理要求、档案接收内容、档案接收方式(按23个类别“随时上传、分段审核、一次移交”)、档案审核要点及档案移交常见问题等相关要求。
3.验收“并联”服务部门应为每个项目设置“帮办专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为项目提供工程质量、消防、档案等方面的技术及政策解答等服务工作。
(二)过程指导服务
1.主体结构验收、装饰装修样板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可向“并联”服务牵头部门申请过程技术指导服务,“并联”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开展服务。
2.对过程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并联”服务部门按职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时限及标准;针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线上或线下专业技术解答与政策解读;定期梳理施工过程中的高频咨询及常见违规问题,形成解答指引,做好风险防控。
(三)验收“并联”服务
1.建设单位可根据各自项目建设实际,自愿申请验收“并联”服务,申请项目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竣工图绘制(所有变更已落图),已按规定完成工程建设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具备将已形成且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条件。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9)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预查验,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相关附件。
(10)“并联”服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项目符合上述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按以下流程申请验收“并联”服务。
(1)申请:建设单位将验收“并联”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服务条件落实情况告知验收“并联”服务牵头部门。
(2)联动:牵头部门收到申请事项后,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各验收“并联”服务相关部门。
(3)核查:各验收“并联”服务部门按约定时间开展服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专项验收服务工作。
(4)告知:对不符合专项验收条件的,由对应专项验收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复验,复验合格且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专项验收。
(5)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部门应联动告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专区(http:****)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3.“并联”服务部门相应验收合格后,按职责出具验收或验收监督合格意见,并同步告知市行政审批部门。
三、职责分工
(一)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原则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并联”服务的牵头部门,全面统筹协调各项“并联”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事项,牵头组织消防验收(备案)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共同开展联合交底、过程指导及验收“并联”服务,确保各环节衔接顺畅、高效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消防验收(备案)部门职责
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收到牵头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服务联动告知后,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安排专人开展消防验收前置服务工作,包括前置指导、资料核查等相关事宜,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合交底及验收“并联”服务,确保消防验收(备案)相关工作符合规范要求、按时推进。
(三)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牵头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服务联动告知后,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合理安排档案验收前置服务,重点开展工程档案资料的前置指导,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合交底及验收“并联”服务,确保工程档案验收符合相关标准、按时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服务机制
各“并联”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联服务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协调机制,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对服务全过程实施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优化服务模式
各“并联”服务部门要聚焦建设单位需求,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加强联合交底、过程指导及验收“并联”服务协同,简化办事流程、减少材料提交,切实提升服务便利度和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服务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联”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职责,及时总结服务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并联”服务质效。
附件:1.“并联”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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