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招标公告(原标题: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全部类型湖南怀化2026年04月21日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告
(2026)湘1227刑初7号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甘志卫、甘银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甘志卫、甘银华连带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制定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如不能修复,则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7667元;2.依法判令被告甘志卫、甘银华连带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9728.3元。
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甘志卫、甘银华合伙购买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洞坪村小甘溪组部分村民位于该组排龙坳(小地名“巴木洼”)的连片山林,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其购买的上述山林采伐林木并销售,共得销售木材款73520元。经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甘志卫、甘银华滥伐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面积共计19.56亩,树种为马尾松、杉木,株数共计483株,蓄积共计97.0539立方米。****,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认定案涉山场生态修复费用为27667元,可采取自行修复或替代修复,并测算出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用为9728.3元。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人甘志卫、甘银华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新晃县晃州****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