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联达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商
全部类型广东汕头2026年04月14日
点击登录查看公开征集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 ||
| 项目编号: | **** | |
| 招商单位(征集方) | ||
| 单位地址 | 汕头市**** | |
| 法定代表人 | 游建彪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4UQ7DM5M | |
| 联系人 | ||
| 电话 | **** | |
| 招商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公开征集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商 | |
| 合作期限 |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 |
| 招商委托事项 | 委托恒益顺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征集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商,选取1家满足条件的合作商在征集方提供的场地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投放点位进行广告投放,合作商与征集方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以合作商提供的广告合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 |
|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班子扩大会会议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合作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合作内容 1.征集方向合作商提供设备摆放场地,指定在汕头市龙湖区汕头站站前广场内。 2.合作商须在征集方所提供场地内,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投放点位(包括构筑物平台、墙体、柱体、电梯等位置)。投放定位确定前,合作商须制定广告投放方案及效果图,报征集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展现场布置工作。 3.广告投放所需基础设备设施以及现场布置均由合作商负责投入并实施,如涉及设备用电的,合作商须提前书面报知征集方,并从征集方指定的电源取电。 4.在场地内投放的视频或图片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合作商拟投放的广告内容均须在投放前提交征集方审核,经征集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投放。若征集方审核未通过,合作商不得安排该广告投放。征集方有权引进广告投放商,经征集方引进后统一由合作商负责与对应广告投放商进行合同洽谈、签订事宜,每项广告投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作商与广告投放商协商超过一年投放期限的,应当征得征集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应合同。 5.征集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政府政策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合作商在其已运营及后续新增的所有广告投放位置,发布政策宣传内容或公益广告的,合作商应无条件按照征集方要求的时间、规格、频次完成投放,并确保投放内容完整、展示清晰、时长达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变相不执行。 6.合作商负责办理广告业务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登记等),合作商需确保广告业务全程合法合规,并保证与广告投放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明确,不得约定损害征集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合作商应在与广告投放商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已签订的合同副本(电子版或纸质版)提交至征集方备案,征集方仅对合同备案留存,不承担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由合作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作分润 1.收益分配比例:以合作商与广告投放商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固定基数,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年度保底收益分成金额:征集方在首个合作年度内,享有的保底收益分成金额以成交结果为准;第二年度在首年保底收益分成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度在第二年度的保底收益分成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 3.合作商应如实与征集方结算投放收益,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变相缩减可分配收益。合作商违反本条约定的,一经发现,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并按违约条款要求合作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结算方式 1.合作商应于每个合作年度起算首月15日内向征集方预缴当年度保底收益分成金额的50%,征集方在收到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商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合格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每个合作年度满半年收益分成尚未达到全年保底收益分成金额时,则第7个月15日内合作商须缴清当年度保底收益分成金额剩余的50%。全年任意时候征集方应获得的分成收益达到当年度保底收益分成金额时,则次月1号结算当年度已产生的收益,合作商须同时提供当年度已产生收益的合同和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后当年度后续产生的收益以逐份合同进行结算。 2.完成保底收益分成后逐次结算方式:合作商每次对外签订合同发生收益后应向征集方发出通知,并同时提供相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经征集方审核后,征集方有异议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商提出,合作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征集方确认无异议的,征集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商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合格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作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足额划转相应收益分成款项。 四、特别提示 1.意向合作商根据征集方提供的图纸,结合自身成本与利润,测算可向征集方支付的收益分配比例及对应年保底收益分成并以此报价,图纸在现场查勘时向征集方获取。 2.鉴于征集方原已有广告投放合作商,原广告投放合作商已在场地内部分点位投放广告且目前广告期尚未到期,具体明细详见《汕头站站前东广场既有广告点位到期时间明细表》,该部分点位需待原广告期届满后方可再次用于对外承接广告投放,合作商须无条件接受合作场地内部分点位原广告投放期尚未到期的现状。合作商应保证原有广告点位在投放期届满之前按正常投放,并自愿承受原广告投放合作商因广告投放的合理要求。 五、其他事项 如因法律、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征集方上级主管单位要求、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协议自动终止,合作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事宜按协议约定的期满终止处理。 | |
| 二、招商交易条件 | ||
| 挂牌底价(人民币) | 本合作项目挂牌底价如下: 1.征集方按广告投放收益享有分成,分成比例不低于30%; 2.征集方享有的年保底收益分成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意向合作商须同时对收益分配比例及对应年保底收益分成进行报价,报价低于本项目挂牌底价的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响应处理。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意向合作商不足一家,则项目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9个周期 | |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 否 | |
| 招商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商 | 则恒益顺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会现场开启《响应文件》材料并唱标,按意向合作商合理范围内的报价以协议成交方式确定合作商。 |
| 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商 | 则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合作商,评审会在恒益顺公司出具《合作商资格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举行,本次评审由委托方代表和从恒益顺公司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流程如下: (1)现场开标、综合评审 恒益顺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标会现场统一开启各意向合作商的《响应文件》材料并唱标,后交由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审办法》对各合作商进行审查打分,运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最终得分及排名。 (2)成交合作商的确定 综合得分最高者即为最终成交合作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价格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价格部分得分均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所有得分均相同的,则通过摇珠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合作商。 | |
|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100000.00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例如:****交易保证金。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合作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合作商或经确定的合作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合作商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合作商申请的; 2.意向合作商在被确定为合作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合作商在被确定为合作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本公告提供的《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与征集方签署合同; 4.意向合作商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1.意向合作商或经确定的合格合作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扣除并支付恒益顺公司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保证金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合作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合作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双方签订《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后,将合作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合作商。 | |
| 合作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一、合作商权利义务 1.合作商负责设备的投放、安装、保养和维修,相关费用由合作商承担。如因合作商保养、维修不到位导致设备出现问题,相关责任与损失均由合作商承担,征集方无需负责。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合作商负责设备拆除并将场地恢复原状。合作商拆除过程中造成广场地面、墙体等损坏的,应在征集方3日内原状修复完成,否则征集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合作商承担。 3.合作商根据经营状况,经征集方书面同意,可对合作场地进行临时性或长期性的设备增减。未经书面同意,合作商不得擅自加装设备,否则征集方有权责令合作商立即拆除。经征集方通知后仍不整改的,征集方有权自行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合作商承担。 4.合作商设置设施设备须保证不影响征集方的正常经营。因合作商设备影响征集方场地使用的,在征集方通知调整设施设备摆放位置5个工作日内,合作商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工作,不得拒绝。 5.合作期间,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确定因合作商设备导致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合作商处理。 二、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任一条款,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限期内予以改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2.合作期间,如广告内容或设施设备造成第三方权益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事由主张权利),合作商应负责纠纷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征集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征集方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合作商进行追偿。 3.合作期间,若合作商隐瞒广告投入真实收益的,征集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合作商补足可分配收益,并由合作商按照合作期间广告投入收益总额的30%向征集方支付违约金。 4.合作商应按协议约定向征集方支付收益结算款,若合作商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0.08%计收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征集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协议。 5.在双方合作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后,双方根据协议履行权责义务情况协商解决。 三、保密条款 1.双方均应对合作内容、业务数据、商业秘密、协议及与协议有关的计划和项目书等所有信息和经声明的保密资料负有永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泄露上述内容予任何第三方(如因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除外),亦不得使用相关资料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本条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而失效。 2.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现对方存在涉及保密资料保护措施缺失、泄漏等问题,发现方有权按照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且对已产生的实际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对方全责承担。 四、合作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文本签署《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 五、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文本内容为准。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1.意向合作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合作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响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响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合作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合作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合作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合作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响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合作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合作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合作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合作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合作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合作商提供补充资料。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7.通过任何方式确定合作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合作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合作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恒益顺公司提出,恒益顺公司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合作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合作商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3年保底收益分成总成交金额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汕头市****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 9.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经确定的合作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意向合作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响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1.意向合作商对确认“合格意向合作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 报名须知 | 1.意向合作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汕头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及该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办理意向合作登记。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合作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报名阶段文件递交要求: (1)须按招商公告第三大点“合作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形式审查条件”提交对应材料作为《形式审查文件》,按顺序递交(无须封装),并提供对应的盖章扫描件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可采用U盘的形式;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须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及签名处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意向合作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5.意向合作商须在报名登记意向前进行现场查勘,并取得征集方确认的《现场查勘确认表》。查勘时间为公告期限内,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具体查勘事宜由意向合作商向征集方衔接;意向合作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合作商”是指:有在汕头站站前广场投放广告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合作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合作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及征集方审核确定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合作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合作商。 | |
| 三、合作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合作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意向合作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法人授权则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在公告下方下载)。如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报名的,需由独立法人出具《授权书》,对应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合作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查询信息截图为准,并加盖公章】;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的材料为2024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报名参加该项目;与征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报名参加该项目;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名均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已完成现场查勘,提供征集方确认的《现场查勘确认表》。 5.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文本在公告下方下载) 二、文件递交日期: (1)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应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送至汕头市**** (2)挂牌期满,各意向合作商应在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统一到达现场参加开标会并提交完整且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交的,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响应文件》材料,并取消其响应资格。 三、响应文件要求: 1.《合作商响应报价单》(一式一份)(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报价有效,否则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根据《综合评审办法》各评审细项内容提供所需资料。 3.其他资料及说明(意向合作商认为需要说明的)。 4.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三份,一正二副,以及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和PDF格式软件编制的包含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的电子文件(其中PDF格式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扫描件),电子文件可采用U盘的形式。纸质与电子文件一起封装提交。 注:响应文件须按上述响应文件要求按顺序密封包装,密封袋封面写明响应项目名称、响应项目编号、合作商名称、合作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本项目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除响应文件外的其余报名材料按本公告要求顺序递交,无须密封包装。 四、开标、评审时间: 恒益顺公司在出具《合作商资格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标、评审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王先生 |
| 联系电话 | **** | |
| 邮编 | 515041 | |
| 联系地址 | 汕头市****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合作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响应点击登录查看公开征集汕头站站前广场广告投放合作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合作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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