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集科技城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部类型四川绵阳2026年04月08日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城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绵阳市****
本次意见征集时间:即日起至****。
通讯地址:绵阳市****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
附件:科技城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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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技城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城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绵阳市****
第二条 科技城新区****
国家、省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被拆迁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依法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不得无理阻挠。
第四条 科技城新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包括青苗、农房、企业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后推青倒房、建渣清运、水电气通讯杆管线迁改等,达到净地出让条件)。主要职责包括:宣传、解释和正确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按照“依法征地、据实补偿、和谐拆迁”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费用;落实住房安置事宜,协同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按批次或宗地对拆迁成本归集、核算;按要求向区****
区纪检监察办、发改局、住建局、财资局、应急生态局、社事局、审计中心、综治中心、人社中心、市监分局、税务分局、公安分局、司法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相关规费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以市、区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涉及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在土地供应后,其土地成本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核后,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涉及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其土地成本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核后,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其他项目用地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
土地报征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款制度。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项目业主缴纳,城市批次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区管委会缴纳。征收林地草地的,由项目业主和区管委会按林业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征地批后实施
第六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
(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所属行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按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第九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并支付给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耕地按年产值计算。
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减每人35平方米最高补偿标准房屋的补偿费;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扣减每人30平方米最高补偿标准房屋的补偿费。若最高补偿标准的房屋面积不够抵扣,则根据房屋类型实际情况,按从高到低补偿标准的原则予以扣减。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企业拆迁涉及绵阳市****
第十条 下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已过使用期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不予补偿的。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不含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按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拆迁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搬迁补助。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程序:
(一)确定拆迁项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达的建设工程及项目用地需求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确定拟拆迁项目。
(二)确定拆迁范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用地红线图确定拆迁范围。没有项目用地红线图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确定。
(三)拆迁量摸底上报。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确定的拆迁范围开展拆迁量摸底,并将拆迁量、拆迁资金概算及资金使用计划书面上报区****
(四)下达拆迁任务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核发《拆迁任务书》(附项目用地红线图或拆迁范围图)。拆迁任务书应明确:拟用地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时限要求、拆迁资金及拆迁工作经费概算及来源等。《拆迁任务书》应抄送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资金筹集单位)。
(五)拆迁资金筹集拨付。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资金筹集单位将拆迁所需资金拨付至区****
(六)实施拆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拆迁任务书》要求,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临时围墙(或围挡)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
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需清运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
(七)交地。拆迁完毕,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
(八)资金结算。拆迁完毕,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拆迁相关资料、数据,书面上报区****
(九)监审。设立拆迁监审组。监审组组长由区****
监审组工作职责:
全程参与集体土地上拆迁监审工作,对农房拆迁补偿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对在抽查核实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镇、街道,抽查比例可提高至被拆迁农户总数的50%以上;若遇重点、难点或者区****
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集体资产进行全程监审。
参与镇(街道)组织的拆迁会审会。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应安置人数的计算方式,原则上按照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的数量确定。
第十四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按批次征地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均采取社会保障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依法予以安置:
(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二)现役义务兵和军士;
( 三)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 四)正在服刑人员;
(五)依法婚迁、生育和合法收养人员;
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确定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并按程序报区****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 ,不予安置:
( 一)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 ,因死亡注销户口或因婚嫁等原因已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 二)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及被征地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 三)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确定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 一)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征地政策纳入社保安置。对未买够15年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未买够年限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人每年 2500元核算。
对未满 16 周岁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每人 37500元核算。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算,区****
( 二)批准征地时,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部分,按征地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标准计算至全市****
男未满 60周岁、女未满 50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征地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计算 10 年,逐年按缴费年度标准参保缴费;满 10年以后由其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自行参保缴费。
(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 80%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若有不足,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若有结余,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征收土地范围内,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当地农业户口、村改居户口的被拆迁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确定应当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并按程序报区****
拟住房安置人员名单须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化(含房票)、统规统建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货币化住房安置每人按35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不再进行统规统建和其它住房安置,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统建安置房由区****
统建安置房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实行等面积还房,选择统建安置的住房安置人员还可按建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 20 平方米的住房。
统建安置房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 3500元(含安置点的报征规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配套设施等费用)进行补助并列入征收土地成本。
统建安置房维修基金按每人 30平方米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算并列入征收土地成本。被拆迁人员安置房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城市****
统建安置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分配方案,报区****
业主单位凭规划核实意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和区管委会审核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分配名单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为统规统建安置人员颁发统建安置房不动产权证。
业主单位不得将统建安置房对外销售。
统建安置房配建的市政服务设施用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不应享受住房安置,但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通过依法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原则上不低于12个月)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除按绵阳市****
第二十四条 拆迁过渡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80元核定,列入征收土地成本。
过渡补助费发放时限: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的,从拆迁倒房之日起至统建安置房交房之日后 6个月止,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因政府原因超期的从第13个月起加倍补助。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发放 6个月。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土地及其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所属行政区区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出台后,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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