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关于2026年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全部类型宁夏石嘴山2026年04月03日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2026年宁夏 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 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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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 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 |
**** |
未偿本金总额(元) |
261,537,649.83 |
资产笔数(笔) |
4 |
未偿利息总额(元) |
206,226,824.04 |
借款人名称 |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 能源循环经济有限 公司 |
未偿本息总额(元) |
467,764,473.87 |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 |
1775.00 |
其他费用(元) |
1,480,732.00 |
借款人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借款人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 嘴山市 |
五级分类情况 |
损失 4 笔 |
||
担保情况概述 |
保证+抵押+质押 4 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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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情况概述 |
终本执行 4 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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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依据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 16:00
竞价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一次竞价 |
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 11:00 |
四、交易对象要求
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 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 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文件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 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 2)若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地需在陕西省(或宁夏回族自治 区)范围内,应取得陕西省(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其参与试点的文 件; 3)受让方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 4)受让方同意出 让方交易条件。
2.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省级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接受协议转让。
2.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收取保证金。
参与本次公开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10,000,000.00)。
保证金交纳方式:保证金最迟于竞价前一个工作日转入(以到账时间为准) 以下账 户: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贷款待清算资金,账号:
****001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大额支付行号:****。
保证金其他要求:对于已缴纳保证金但未受让本次项目的,出让方将在竞价结束后7个 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保证金,对于成功竞得本次转让项目的,保证金在竞价后自动转为部 分成交款。
5.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点击登录查看(贷款发放行)签 订《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要同意出让方在银登中心披露的《资产转让协议》文本,签订 的《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出让方的审批出具合同为准。
6.资金支付要求:
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即在《资产转让协 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具体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待清算资金,账号:****0010, 开户银行:中国民 生银行西安分行,大额支付行号:****。
7.档案移交要求:
各方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签署并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文件 的交割工作。
六、其他要求
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如发 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风险、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应继 续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且无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债权转让价款和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作任何补 偿或赔偿: 1.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2. 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3.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 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债权项下借款 人、担保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2)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存在破 产、死亡、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 性瑕疵的情形。 (3)由于转让方对标的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目前流动资金贷款(即借 款合同)案件已判决未执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即汇票承兑合同)案件未起诉,债权转让 后,受让方需自行对接法院。本项目债权自挂牌之日至受让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的本项目债 权权利转移日及以后,因本项目债权在司法程序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用、律师服务费、测绘费等由受让方承担,此 期间,若转让方根据法院通知所垫付的费用由受让方向转让方退回。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 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受让债权金额与《资产转让清单》及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 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违约金可能与 公告所列明的利息、违约金不完全一致。 (5)债权的抵押未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债权 抵押房产与土地可能存在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涉及刑事案件、欠缴税费、存在租赁、不能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因存在瑕疵而无法被支持抵押权、不能执行或被法院解除查封等相关情形。 (6)债权项下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 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实际用途或其他实际利 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7)转让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
能回收的风险;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的情形。 (8)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协 议》签署前已存在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 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 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10)债权及从权利存在其他潜 在风险及瑕疵,或者转让方未发现或者披露的风险及瑕疵。 (11)债权转让基准日前转让标 的债权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的变化),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转让 标的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 抗辩。 (12)本次转让以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该依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债权现状 自行独立审核债权的风险以及评估可能的可收回性,在充分理解转让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 意按现状受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减少。 (13)受让方确 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转让方未就本次转让标的关于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的预期 收益向受让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是在独立判断贷 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可能遭受的一切风 险。 (14)转让方不对债权瑕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不得以债权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 疵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受让方确认知道并接受本次交易的所有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并独 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且承诺不得以本债权存在瑕疵要求解除《资产转让协 议》,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根据中国金融监管要求,债权 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债务 实际控制人),或者原债务主体的控股股东、投资人、直系亲属等相关利益主体,若受让方 违反该规定,受让方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6)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追偿权、抵(质)押权、参与分配等权利时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均由受让方 与债务人自行解决,一概与转让方无关,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
任。 6.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转让 方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受让 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 出现上述2、3、4、5、6点等所列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标的 按现状转让,请受让方自行对该标的的现状调查核实。在因竞买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 时,受让方应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转让方的权利。 8.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 果受让方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受让方自权利转移日起无 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受让方在向任 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 人作出与受让方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转让 方追究法律责任的,受让方应出面解决,并对转让方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 足额补偿。 9.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 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 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10.标的资产存在国家政府相关监管部 门、司法部门认定不得转让以及限制转让债权,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函件后5个工 作日按转让方的要求进行无偿退还债权全部档案和权利,并及时协助转让方办理无偿退还相 关手续,受让方承诺不得因此追究转让方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本协议以及其他标 的资产继续履行的效力。受让方承诺,若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资产,将通过对第三方有法律约 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方做出与本款约定相同的承诺。 11.受让方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 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 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使 权利等情形,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2.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转让方经
受让方要求,可出具成交价款收据,不就转让价款出具相关发票。 13.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 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 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14. 该标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抵债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 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5.该标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租赁、占 用、查封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调查,意向受让方报名后视为接受本债权所有现状;意向 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 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7. 受让方知悉,根据国家 监管相关规定,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处获取的融资授信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标的交易价 款,若受让方违反该规定,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协议》,追究 受让方违约责任,要求受让方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款30%的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18.本项目不 良贷款债权成交后,若需要以登报方式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需在省级有影响的报刊上 刊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提供协助,登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9. 本项 目债权涉及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征信权利、义务、责任,自本项目债权转让生效之日 起,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征信记录进行查询、打印、保 存、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的保障等权利义 务,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方需要转让方协助的,转让方可提供必 要的协助。 特别提示:1.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 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 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 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2.本债 权转让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标的成交后的《资产转让协议》附件组成部分,对受让方履行协 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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