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68号院18亩土地出租
全部类型北京2026年04月02日
交易项目编号:****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 | 项目编码 | 2026-CY/01-0009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 | 土地用途 | 牧草地 |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18.0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林木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 东至 | 奶黄路 | 南至 | 产业园 |
| 西至 | 村北林地 | 北至 | 奶西地界 |
| 权属类型 | 所有权人 |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 | 拟出让用途 | 庭院绿化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 \ 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 |
| 挂牌日期 | **** | 截止日期 | **** |
| 挂牌总金额(元) | 274,5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 账号:******** 行号:****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
| 公告价格(元) | 274,5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5000元/亩/年,年付,每2年递增5%,提前收取租金。 2.无免租期。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18亩,项目用途为庭院绿化。 2.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农用地草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业态为庭院绿化,不占用基本农田,无家庭承包地,在减量地块范围。 3.占地四至:东至奶黄路,西至村北林地,南至产业园,北至奶西地界。 4.租赁期间,该标的存在因土地规划用途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受让方需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客观研判,审慎决策,租赁期内合理控制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不得因土地规划用途不符为事由产生纠纷向出让方提出该项目的投资补偿。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7.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改变土地现状,不可新增地上物或配套设施。 8.租赁期间,遇国家、市**** 9.该标的地上林木权属为原承租方所有,受让方如需处置,需要与原承租方协商,对原承租方作价补偿。 10.该标的原合同于****到期,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或使用方并保证标的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