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144-01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闲置移动变电站(15台)转让
全部类型辽宁阜新2026年03月30日
| 实物类别 | 设备(废旧资产) | ||
| 标的名称 | (2026)2144-01点击登录查看闲置移动变电站(15台)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阜新市 | 数量 | 15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 8:00-11:20 2、查勘地点:阜新市**** 3、联系人:曹建民 4、联系电话:**** 5、查勘要求: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73.736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闲置设备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部分设备在生产现场存放,涉及拆除和运输等所有费用由意向方承担,并履行安全管理等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意向受让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个人报名。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以及因提供虚假信息跨省转移备案不通过的,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交易保证金22.1万元。交易保证金在项目成交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按照转让方要求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并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按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履约完成后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无息返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5、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以及在拆运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6、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规定进厂拉运日期,进厂后30个自然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具体以转让方规定时间为准),不得逾期,若受让方需在现场及厂区内开展与切割、动火有关的一切施工,需提前与转让方联系,并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履行审批相关手续。 9、受让方将资产搬离出厂区**** 10、受让方实施所有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现场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及称重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11、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未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约定或发生偷盗等违法行为,视为违约,由受让方赔偿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3、禁止行为界定 乙方在资产拉运全过程中,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盗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私自夹带、藏匿资产离开指定拉运区域; (2)采用调换、替换、掺杂等方式,非法侵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资产; (3)与甲方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串通,骗取或盗取资产。 14、违约责任 (1)若乙方被查实存在上述任何盗取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将全额扣除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罚没乙方未结算的全部账款,用于弥补甲方的财产损失及维权成本。 (3)若扣除保证金及罚没账款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个人报名。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22.1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2、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 。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737364 | 加价幅度(元) | 1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17:17:29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