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69号山体(莲花村八组)及周边地块富余砂石土招标公告(原标题:鄂州市鄂城区69号山体(莲花村八组)及周边地块富余砂石土)
全部类型湖北鄂州202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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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鄂州市**** |
| 转让单价 | 0.000788万元/立方米 |
| 挂牌日期 |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资产概述 | 鄂州市**** |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 - 鄂州市 - 鄂城区 |
| 重大事项披露 | 1、 本次挂牌为鄂州市****。根据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69号山体(莲花村八组)及周边地块富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土石方测量报告》显示,本项目地块产生富余砂石土方量约为105442.71立方米(场地平整需开挖总方量约为115061.06立方米,扣减建筑砖渣约6019.06立方米和场地平整需回填方量约为3599.29立方米)。 2、 本次处置产品主要为土及中风化闪长岩原矿石。根据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砂石土料单价为7.88元/立方米。 3、本次转让项目整体转让,挂牌价格为标的单价,砂石土料以成交单价乘以双方确定的处置数量据实结算。意向受让方若成为受让方,须全部接受转让标的资产,标的数量按测绘单位出具的复测报告为准,标的总价值为测绘单位出具的复测报告确认的方量乘以成交单价。 4、本项目标的清运事宜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负责,清运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装卸、运输、人工、环保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受让方在标的运输时需承担与周边村民关系协调责任及不可预见费用(如道路使用费等)。 5、受让方需严格执行鄂州城管文(2025)27号文《关于印发鄂州市**** 6、受让方拖运砂石土料离场时,须按项目工程进度及转让方的时间要求进行拖运并接受监管。若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运输离场,所产生的堆存、装卸、运输、人工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方不组织踏勘现场,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到交易所领取项目资料后自行踏勘现场,勘察调研时可看样取样,了解土石料质量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其他 | |
| 标的状态 | 其他 |
| 其他说明信息 | 1、本次挂牌为鄂州市****。根据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69号山体(莲花村八组)及周边地块富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土石方测量报告》显示,本项目地块产生富余砂石土方量约为105442.71立方米(场地平整需开挖总方量约为115061.06立方米,扣减建筑砖渣约6019.06立方米和场地平整需回填方量约为3599.29立方米)。 2、本次处置产品主要为土及中风化闪长岩原矿石。根据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砂石土料单价为7.88元/立方米。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内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成交价款(预付成交价款为测绘单位的初测报告数量105442.71立方米乘以成交单价)。交易双方按测绘单位出具的复测报告确定处置数量,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足额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成交总价款按测绘单位的复测报告确认处置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计算成交总价款,最终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
| 优先权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本项目标的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土料,石料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存在不确定性,转让方和交易所不对砂石土料质量提供保证。本次标的是以现状全部转让,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全部接收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石料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砂石土料质量不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拟用领域期待标准和相关规定或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受让方报名及缴纳交易保证金即为了解该项目现况及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受让后不得以砂石土料任何问题拒绝受让。 4、本次转让项目整体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完全认可由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本次资产转让出具的《69号山体(莲花村八组)及周边地块富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土石方测量报告》和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资产转让出具的鄂永矿权咨〔2026〕字第ED0001号《鄂州市****处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转让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手续时,如标的现状、数量等数据与评估报告内容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5、本项目一次性付款,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内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成交价款(预付成交价款为测绘单位的初测报告数量105442.71立方米乘以成交单价)。交易双方按测绘单位出具的复测报告确定处置数量,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足额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成交总价款按测绘单位的复测报告确认处置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计算成交总价款,最终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6、受让方需同意自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点击登录查看收到本项目预付成交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预付成交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同意本项目自结算完成并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所根据转让方出具的函件无息退还至该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或本项目自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在保证金中扣除,其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所根据转让方出具的函件无息退还至该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8、受让方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服从转让方统一指挥和调度,安全文明作业;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付成交价款,并依法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 9、本项目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5 |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保证金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 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 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④意向受让方在通过协议或网络竞价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包括不限于及时全部清运离场等情况。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按公告条款约定履行保证作用。 |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本项目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转让方信息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估值机构 | 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估值依据类别 | 第三方估值报告 |
| 核准或备案 | 核准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83.04 |
| 单价评估值 | 0.000788万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