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防工程)八一路地下商业街180-3号商铺使用权转让
全部类型青海海西2026年03月27日
青海省格尔木市****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 | 披露结束日期 | **** |
| 项目名称 | 青海省格尔木市****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5479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 披露起始日期 | **** |
| 披露结束日期 | **** |
| 房产 | |
| 权利人 | / |
| 产权证号 | / |
| 房屋用途 | 商业用房 |
| 所在楼层 | -1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24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土地用途 | 其他 |
| 土地用途其他说明 | 不详 |
| 土地权利性质 | 划拨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 租期至 | ****至**** |
| 权利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资产描述 | 以现状为准 |
| 标的所在地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有租赁、有查封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财政部门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批准文件名称 | 委托书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文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在限时报价结束前出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除项目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并持身份证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 3、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在收到受让方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出库手续;因法院程序较长,受让方须耐心等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通知,待法院手续完备后,受让方凭转让方出具的出库单手续向法院自行领取《裁定》法律文书。 4、递交受让申请书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①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现状交付,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的标的基本详情和项目及价值介绍内容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时的标的情况,网站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咨询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须在竞拍前自行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若发生与网站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形时,意向受让方以自行了解房产的现状情况为准,独立作出判断是否受让,一旦作出竞拍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房产的现状,且愿意承担不一致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瑕疵的风险和损失; ②接受并同意原产权持有人有关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欠缴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新产生的欠缴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③接受并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当地税收政策执行,原产权持有人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和受让方过户中自身应承担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④接受并同意意向受让方承诺已了解了标的房产所在地的购房、过户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规定的购房资格,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若因受让方购买资格等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房产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⑤接受并同意因标的房产现状存在已知和未知的瑕疵风险,而造成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包含:办理二次过户等)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不承担相关任何的费用和损失责任。 ⑥接受并同意转让方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保证法院对出具过户所需相关法律文书的时限,因标的物为罚没资产,涉及程序较多,办理时间较长,发生造成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费用赔偿和损失责任。 ⑦接受并同意转让方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诺房产证办理和产权变更责任,受让方取得房产《裁定》法律文书后,则代表转让方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标的房产的交付手续工作结束,由受让方自主办理房产过户和信息变更; ⑧接受并同意意向受让方在竞拍前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的项目公告、风险提示内容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风险。 5、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6、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房产为【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房产。 2.标的基本情况及瑕疵详见附件评估报告,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知晓认可评估报告所列标的情况; 3.标的朝向:标的房产的朝向是【北】。 4.标的所在楼层:标的所处楼层为【-1】层,标的总层数为【1层】 5.标的他项权利及其他权利限制: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估价对象目前无抵押、有租赁、已查封。 6.标的欠缴费用情况: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评估对象截止****不存在欠缴的物业费、暖气费及水电费等;除此之外,可能存在统计不完全的其他欠款及税费,最终应缴纳的一切欠款及税费,以物业及相关部门结算为准,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7.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对象室内已进行装修,本次评估结果包括室内已形成附合的房屋装饰装修、水、电、暖、讯等配套设施,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物品的价值。 8.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可知:评估对象属格尔木市**** 9.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对象系格尔木市**** 10.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评估对象使用权期限自项目建成之日起50年,建成日期为****,基准日剩余商铺使用权期限为43.70年,若遇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政府征用因此影响使用期限时,等该情形消失后经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相应顺延,故在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存在明显影响使用权期限因素下,假定评估对象按现状条件可正常持续使用,故本次评估对象使用权期限为43.70年,若以上情况与实际不符,需对报告作相应调整。 11.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可知:评估对象属格尔木市地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均在格尔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开发商(格尔木东方凯富置业有限公司)以投资方式无偿取得该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使用权,并将该经营使用权有偿让渡,故评估对象在使用期限内仅享有该商铺的经营使用权,不享有商铺所有权,且在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发生违约解除情况时,该商铺需要返还,本次评估结果仅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权期限下的经营收益价值。以上情况,提请相关报告使用者注意。 12.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现场查勘,评估对象所在180号商铺目前整体出租经营,总建筑面积为106.65m2。经了解,180号商铺实际由7个使用权人平均分配,本次评估对象180-3号商铺仅为180号商铺的七分之一,建筑面积为15.24m2。因180号商铺现为整体统一经营使用,评估对象无法独立分割使用。以上情况,提请相关报告使用者注意。 13.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评估对象现状已对外出租,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物业公司与商铺使用权人原承包经营合同已到期,到期后未签订新的承包经营合同,物业公司为保障市**** 14.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评估的结论为不含税价。 15.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已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起****止。 16.依据【晋智渊评报字【2025】第TY-0212号】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评估对象为混合结构,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关于格尔木八一路地下商业街竣工日期及建筑结构的情况说明》以及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评估对象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本次评估有关评估对象建筑结构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准。 17.公告中对标的房产租赁情况的描述为评估公司在评估价值时点根据所得资料而披露的租赁情况,可能存在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形,特别是关于租赁关系是否发生多次转租等其他情况的,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房产租赁实际现状,租赁实际情况以意向受让方自行勘察的为准,一旦参与竞拍,成交后,最终受让方不得因房产租赁实际现状与公告不一致而提出退房赔偿等要求。 18.现场看房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在公示期内网上提交“我要报名”申请。山西省产权交易市**** 19.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房产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对房产标的做任何担保和相关责任。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5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前交纳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2、处置方法: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公示附件 | 删 TY0212号-青海省格尔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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