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市公司2026-2028年职工补充医疗托管采购答疑的通知
全部类型福建三明2026年03月23日
关于点击登录查看2026-2028年职工补充医疗托管采购答疑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点击登录查看2026-2028年职工补充医疗托管采购答疑通知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38页A1理赔方式表述:
1.能提供传统上门服务处理理赔案件的得3分,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否则不得分;
2.能提供医疗类理赔案件单次理赔款(或全部理赔款)在一定额度内无需提供任何理赔纸质材料的移动终端线上理赔服务的得3分,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且在承诺函中明确额度,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总公司)具有线上的理赔能力和用户使 用平台,根据以下对应情况给分 (a、b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不重复记分,仅得情况a 分数):
a.投标人同时具备自建APP和公众号理赔平台,得4分;(需提供系统操作页面截图和自建APP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b.投标人具备其他线上理赔渠道,得2分;(需提供系统操作页面截图,否则不得分)
c.投标人不具备线上理赔申请渠道,得0分。以上合计满分10分。
建议在理赔方式中增加服务网点覆盖的表述,理由如下:招标文件中说明被保障人员范围为点击登录查看及下辖的十一个(区、县)分公司员工(含内退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共约2100人。人员数量多且分布区域广,需要提供上门收取理赔资料等服务。为更好保障服务响应效率与服务质量,通过服务网点的合理布局,可有效覆盖全部被保障人员所在区域,确保理赔资料收取、咨询指导、案件受理等环节就近办理,减少人员跨区域奔波,提升服务便捷性与客户体验。因此,服务网点的广泛覆盖,可以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的可及性、规范性与高效性,切实满足本项目对服务的需求。
答:现有评分条款已包含传统上门理赔服务,同时设置线上理赔及自建平台评分项,进一步提升便捷性与效率,已完整覆盖服务响应、质量及可及性要求。服务网点并非实现区域覆盖的唯一方式,现有条款已充分满足本项目理赔服务需求。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39页A4协调医疗资源服务能力表述:对投标人协调提供医疗资源服务能力进行评分,需提供为招标人员工协调提供医疗资源服务承诺函,在此基础上根据投标人(含总公司或下属分支机构)与福建省内三甲医院医疗服务相关合作的证明材料(包含通过与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签订医疗资源服务合作协议涵盖福建省内三甲医院相关医疗服务)进行评分:投标人(含总公司或下属分支机构)直接与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与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且协议内容涵盖福建省内三甲医院相关医疗服务,每提供1份有效的福建省内三甲医院合作协议(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覆盖)得1分,满分5分。
认为直接签约和间接签约不应设置同等分值,建议删除与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签约的表述,或者降低与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签约协议的分值,理由如下:(一)信息安全性:通过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和医院签约,客户的就医信息特别是隐私的健康数据因为额外的流转环节,增加了信息外泄的风险。且目前第三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没有直接监管的主体,容易造成数据使用范围失控和泄露。保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直接管理,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是金融级别的,直接和医院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在客户信息安全方面更具优势。(二)履约保障:直接签约意味着保司对于医院的履约服务能力 掌控性更强,责任归属明确,协同服务的质量更有保障。(三)公司实力:三甲医院具有优质稀缺的医疗资源,对合作方的筛选严格,是否直接签约以及签约数量的多少本身即是对保司品牌信誉、公司实力的认可。
答:“协调医疗资源服务能力”主要考量的是“是否具备协调医疗资源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协调医疗资源服务的方法”,因此,无论是“直接签约”还是“间接签约”均属于能力的表现形式,均能证明其已具备“协调医疗资源服务的能力”。区分“直接”、“间接”反而在公平性上容易产生质疑。此外,三甲医院管理相对规范,其对合作方的信息安全性等履约保障能力的筛选应是相对严格的,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合同范本中也对中标人直接提出了相关保密制度要求。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40页B3投诉管理水平1表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4年保险消费投诉相对量情 况统计“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根据投诉量指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评分。B4投诉管理水平2表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4年保险消费投诉相对量情况统计“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根据投诉量指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评分。
建议将评分指标的维度调整为开标日期前已公布的25年第三季度最新保险业消费投诉监管通报数据,理由如下:采购文件应采用最新、有效、权威的评审依据,确保评审科学、客观、公平。监管部门已发布2025年3季度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为当前最新、最权威的监管数据。招标文件仍采用2024年数据,时间跨度大,无法反映各保险公司当前服务质量、合规水平与风险状况。投诉数据为动态指标,过期数据会导致评审结果失真,损害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益。
答:招标文件采用2024年度保险消费投诉权威统计数据,为完整年度、公开稳定且可统一核验的监管数据,能客观反映机构长期投诉管理水平。2025年三季度数据为季度口径,周期短、易受阶段性因素影响,不足以全面评价综合服务与合规能力,现有指标科学、客观、公平,符合采购评审要求,不予调整。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41页B5投标人偿付能力表述:根据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数据进行评分:
1 财产险公司为:偿付能力充足率≥453.70%,得5分;400%≤偿付能力充足率≤453.70%,得4分;350%≤偿付能力充足率<400%,得3分;300%≤偿付能力充足率<350%,得2分;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得0分。
2 人身险公司为:偿付能力充足率≥294.40%,得5分;250%≤偿付能力充足率<294.40%,得4分;200%≤偿付能力充足率<250%,得3分;150%≤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2分;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0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公布的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涵盖当期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页面(含网址)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标准、统一评审口径,避免因分数线差异引发理解偏差,我司建议对评审规则进行优化完善:将原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的区分方式,调整为统一数值标准。理由如下:
1. 监管口径统一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的规定,综合偿付能力、核心偿付能力是全行业统一监管指标,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的计算规则一致,具备直接可比性。
2. 指标已自动消化业务差异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1号)的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监管部门偿二代体系中最核心的定量指标,计算公式已考虑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差异,无需再人为拆分,直接合并排名即可公平可比。
3. 行业现状和监管延伸规则
据统计,2025年人身险公司总资产约为36.4万亿元,财产险公司为3.1万亿元,两者相差约11倍,反映出人身险行业整体规模显著大于财产险。为应对偿二代二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本压力问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引入基于资产规模的差异化最低资本计量系数,在保持核心(≥50%)和综合(≥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底线不变的前提下,精准优化资本要求,缓解中小险企压力,增强行业稳健性。
虽然金规〔2023〕5号对于最低资本计量系数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并未触及偿付能力监管的根本框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达标标准依然维持原来是否安全、正常、合规的底线要求,因偿付能力不达标而触发的监管措施也保持不变。
4. 头部保司情况
在21年偿二代监管标准及23年延伸规则下,人身险、财产险行业规模前十的公司25年第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水平偏差普遍较小,呈现交替起伏特征。这表明,在现行监管框架下,不同业态的头部险企其资本实力呈现整体稳健且趋同的特征,两者的偿付能力数值具备直接横向对比的公允性与有效性。
答:经研究,为了更加科学合理衡量投标人偿付能力,招标文件第41页B5投标人偿付能力的评分标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数据进行评分:
偿付能力充足率≥374.05%,得5分;324.05%≤偿付能力充足率<374.05%,得4分;274.05%≤偿付能力充足率<324.05%,得3分;224.05%≤偿付能力充足率<274.05%,得2分;174.05%≤偿付能力充足率<224.05%,得1分;偿付能力充足率≤174.05%,得0分。
【注:1.374.05%为金融监管局公布的财产险公司及人身险公司算术平均值;2.投标人须提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公布的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涵盖当期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页面(含网址)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答疑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09时00分00秒,现延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09时00分00秒。
招标人(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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