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HCZC2026-G1-020005-GXXP)项目质疑的答复招标公告(原标题: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HCZC2026-G1-020005-GXXP)项目质疑的答复)
全部类型广西河池2026年03月23日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3.0T 核磁共振成像系统(HCZC2026 - G1 - 020005 - GXXP)》项目质疑的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
邮编:310000
授权代表:丁建伟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3.0T 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采购计划文号:JCZC2026 - G1 - 00032
质疑项目的编号:HCZC2026 - G1 - 020005 - GXXP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广西河池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河池市****
项目联系人:梁才武 电话:0778 - ****
三、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
我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3.0T 核磁共振成像系统(HCZC2026 - G1 - 020005 - GXXP)》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质疑的问题,经与采购人共同核实,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质疑 1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21 付款条件:合同生效后,货到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有效发票申请付款。正常使用 3 个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款的 40%,正常使用 6 个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款的 30%,正常使用 9 个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款的 20%,设备正常使用满 12 个月后 20 个工作日内付余下 10%,不计利息。
1.该付款方式完全未设置预付款,且将合同价款支付节点置于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这意味着,供应商需先行全额垫资完成价值高昂的核磁共振设备的采购、生产、
运输、保险、现场安装、复杂调试以及配合完成验收等一系列工作,并承担在此期间的全部资金成本、融资利息及坏账风险。在供应商已履行完毕核心交货、安装及调试义务,并使采购标的达到可使用状态后,采购人才启动预付款流程。此种安排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现有条款未能体现对供应商作为履约先履行一方其资金时间价值的必要尊重,实质上构成了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无息融资,加重了供应商的履约负担。
2.支付节点的设定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不符合行业惯例。合理的付款安排应反映合同履行的风险共担与阶段性成果对价。在无任何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承担直至验收合格的全部前期投入,且至验收合格后仍要正常使用3个月后才支付40%,一年后才能支付尾款,付款期限过长。该项不合理的付款方式不仅加重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也可能因供应商资金链压力增大而间接影响其按期供货、安装调试的积极性以及后续售后服务的投入保障,反而增加了项目整体的履约风险。
3.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标的设备属于大型精密医疗设备,合同金额通常为数百万乃至近千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设定的“零预付款+验收后付款”模式.对供应商的流动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这将直接导致众多具备优良技术、质量和服务能力,但短期流动资金压力较大的中小型供应商望而却步。
质疑1提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认真研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及采购文件要求,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作出明文规定。另据《桂财采[202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2、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明显设定为定期结算方式,在确定结算期限后的付款期限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九条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的规定。
3、支付节点的是根据采购人的资金安排设定的,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成本作出合理的报价,不存在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质疑2的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招标文件要求设置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不合理。变相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的门槛,变相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利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与政府采购扶持扶持中小企业的责任相悖。虽然相关规定没有强制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应当考虑到综合因素影响下,投标保证金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在国家接连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当下,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取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本项目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与国家政策相驳。
质疑2提出的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2)8号)(四)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标准。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性、供应商资信状况、市****
2.《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
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质疑事项2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如下:“(四)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标准。
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性、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收取比例。
1.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未超过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疑似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3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技术要求:(参数略)
(一)招标文件P6技术要求表:1.本项目有实质性参数2项,重要技术参数7项,普通技术参数275项,共计33分;经核查只有西门子品牌可以取得较高分,疑似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做打分标准。
2.技术响应的偏离按以下规则评审:产品技术性能参数及配置要求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漏项或不满足的得满分33分。需求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作为重要参数出现负偏离或漏项或不满足的,每有1项(条)扣3分。其它无标注的作为一般技术参数及要求出现负偏离或漏项或不满足的,每有1项(条)扣1分,扣完为止。
根据上述评审标准,只查到西门子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满分或高分,其他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
质疑3提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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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
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
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
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
应商。
质疑事项3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
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
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
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设定了采购标的
“3.0T 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且设定的技术要求经过专家论证均有不
少于3个厂家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同时设定的参数除两条带”▲"标注的参数外,
均不作为必须满足的条件。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不同厂家的产品技术指标
自然存在差异,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
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据了解,
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能参与竞争,质疑人主张技术要求中规格
参数存在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
料。因此,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将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4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7技术要求:
★4.5与磁共振同品牌原厂关节大柔软线圈(膝、踝、肩、肘关节)、(非OEM线圈、
非第三方线圈:≥16通道
★4.6与磁共振同品牌原厂关节小柔软线圈(腕、手指)、(非OEM线圈、非第三方线圈):
≥16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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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参数要求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设置不合理,理由如下:
质疑5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P6 技术要求: 1.12 磁体最小孔径: ≥70cm。该项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理由如下:
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符合要求、能参与竞争,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具有排他性,设
置不合理的情形。质疑人主张"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磁体最小孔径:≥70cm(▲1.12)
作为实质性参数具有排他性,设置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
理依据。综上所述,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本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质疑6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P38评分标准:
3、项目实施方案分………………1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组织形式、项目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措施、
项目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法或方案、项目技术培训方案等5方面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一档(0分):未提供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差的。
二档(6分):实施方案简单,实施方案只有上述评审因素2个以下方面的方案内容能较
好满足项目要求,方案操作性、针对性一般的。
三档(12分):实施方案较好,实施方案至少在上述评审因素3个方面的方案内容能较好
满足项目要求,方案操作性、针对性较好。
四档(18分):实施方案完善,实施方案在上述评审因素5个方面的方案内容都能较好的
满足项目要求,实施方案表述清晰、严谨,操作性、针对性等方面贴合项目实际情况,
编制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
4、售后服务方案分………………15分
评委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保障方案(维
修、维护方案及维修人员配备);②免费保修期外维护方案;③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
④保修期内、外的实质性优惠措施;⑤售后服务过程中的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独立
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0分):未提供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差的。
二档(5分):售后服务方案较简单,服务方案内容不齐全。售后服务方案只有上述2
项以下的评审因素内容能较好满足项目要求,合理、可行,操作性、针对性一般。
三档(10分):售后服务方案较好,方案表述基本清晰、具体。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在
上述3项以上的评审因素内容能较好满足项目要求,合理、可行,操作性、针对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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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四档(15分):售后服务方案优秀,方案表述清晰、具体。方案在上述评审因素5个方面的方案内容都能较好的满足项目要求,合理、可行,操作性、针对性都很好。
上述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理由如下:
1.评审标准使用如"简单、较简单、差、不齐全、一般、较好、优秀、满足、操作性、针对性,基本、至少、完善、清晰、严谨、贴合实际、合理、可行、先进、具体、有效"等大量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这种评审方式随意性太强,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2.上述评分标准中只列出了评审内容,但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以何种方式实施最符合采购方要求,达到什么内容可以得几分,哪些方案内容是采购方想要的针对性方案内容,达到几点可以获得满分,哪些要求做不到会在实行上略有欠缺,如何评判内容符合要求,是哪些要求没有达到,评判的标准又是根据什么。这些评审标准不明确不清晰,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
3.过高的分值使得这些未量化细化的评分标准对整体评审结果的影响权重过大。在缺乏明确评判标准的情况下,这种高分值的设定无疑进一步放大了评审主观判断的影响范围。不同的评委可能因为个人理解和偏好的差异,对同一投标方案给出截然不同的分数,这就容易造成评审结果的巨大偏差。而且,过高的分值也可能导致投标人将大量精力投入到这些难以准确把握的评分项目上,而忽视了其他真正能够体现自身实力和满足项目需求的方面,这不仅不利于选拔出最适合项目的供应商,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进一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外,未量化细化的评分标准和过高的分值相结合,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都会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整个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属于不合理条款。评分细则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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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政府采购需求 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相关规定。
质疑6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
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
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
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
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
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
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
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
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
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6答复: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条款已经细化为包括"项目组织形式"、“项目进
度计划”、“项目管理措施”、“项目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法或方案”、“项目技
术培训方案"等5个方面。对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条款细化为包括”①售后服务保
障方案(维修、维护方案及维修人员配备)"、“②免费保修期外维护方案”、
“③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④保修期内、外的实质性优惠措施”、"⑤售后
服务过程中的应急预案"等5个方面。招标文件对各档位得分需满足的要求,给
出了明确的区分、判断的依据和分值对应的量化标准,评审专家完全可以根据自
己的专业能力作出公平合理的评判。投诉人主张"本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依据。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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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6不成立。
质疑事项7: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7事实依据:
1.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技术条款分值为33分,占比33%,主观评审项总分为33分,占比33%。
2.主观分占比太高。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
3.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33%,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
4.实务中,贵州****
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
质疑7法律依据:
1.参考贵州****
2.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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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和《安阳市****
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http://ccgp-beijing.gov.cn/jdgl/tscl/sjtscl/t****214.html,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
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想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质疑事项7答复: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如质疑6答复所述,招标文件对各档位得分需满足的要求,给出了明确的区分和判断的依据,明确了评审标准,各档位分值相差均在合理范围内,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质疑人利用外省的规定主张"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为外省的地方性规定,经查阅,国家层面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相关规定均未对主观评审分值设置明确上限比例。质疑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和法理依据,质疑事项7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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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质疑8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除意向品牌的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存在技术分严重扣分,与倾向品牌分值差距巨大。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但实际有竞争力的只有倾向品牌,以及通过价格优势参与竞争的品牌,不排除这二者是同一家。本项目参数问题在于,单看某一参数有三家品牌满足,可综合全部参数,除倾向品牌外每家都有大的技术分丢分项,倾向品牌优势巨大,在技术分上几乎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注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综上,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了国家 招投标相关政策。
质疑8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 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 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质疑事项8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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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包括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依据,都为质疑人的主观臆断。综上所诉,质疑事项8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答复事项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依法向采购文件标明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采购人:河池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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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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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包括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依据,都为质疑人的主观臆断。综上所诉,质疑事项8不成立。
综合以上答复,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与质疑事项相关的8项请求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答复事项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依法向采购文件标明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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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广西鑫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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