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自然资规〔2026〕1号
全部类型广西河池2026年03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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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河池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核心,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严格用地标准控制,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健全“增存挂钩”机制,全面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统筹发展与安全、保护与保障,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河池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为推动河池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空间布局
(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领作用。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原则,充分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资源布局,引导工业向开发区****
(二)规范产业园区****
三、严格用地标准,优化资源配置
(三)强化建设用地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布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核减超标准用地。无标准的特殊项目,须进行用地评价并作为供地依据。
(四)明确特定项目用地标准。
1.住宅项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单宗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公顷,各县(区)原则上不超过7公顷。确因规划布局、城市设计或重大项目需要超出上述面积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容积率不得低于1.0,其中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具体按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园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比不得超过1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应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面积。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产业项目按“工业用地+研发办公”复合用地性质管理,行政办公及研发用地比例可放宽至15%(不突破国家特殊产业政策上限)。
3.标准厂房: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标准厂房,除特殊工艺要求的产业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不低于0.8。标准厂房仅限于工业生产、仓储、研发等产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为商业、住宅等非产业用途。
(五)实行项目准入与履约管理。建立产业园区准入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安排在各类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内(因特殊选址要求的除外)。入园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方可单独供地。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的,应预留用地并确保前一期竣工后再办理后期手续,预留期不超过3年。产业园区项目应在交地后3个月内开工,最迟不超过6个月。因园区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必须明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各项控制指标及违约责任。
四、创新供应机制,提升保障能力
(六)完善土地供应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对拟供应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确保权属清晰、补偿落实、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禁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七)推行多元化供应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履约考核的,可申请转为出让方式。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明确各方权益和退出机制。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指标纳入入园企业监管方案,并写入招商引资框架协议。
五、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利用效益
(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城镇低效用地、旧厂房、废弃工矿用地等再开发力度。建立健全低效用地识别标准与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与“一张图”管理。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市****
(九)鼓励存量用地提质增效。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在低效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拆旧建新提高土地利用率,或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园区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低效工业用地,按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使用工业用地,在工业用地性质不变、权属不变的前提下,按规划提高容积率盘活利用的,可暂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发生权属转移或企业自行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再行补缴土地价款。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机关团体、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变更土地用途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资源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新业态、新模式。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按新用途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应按原用途使用或依法收回。
(十一)引导乡村振兴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和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冷链物流等乡村产业。盘活利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推行“点状供地、复合利用”模式,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的合理转换,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加强供后监管,健全调控机制
(十二)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土地使用权人须在项目现场设立信息公示牌,公开用地面积、用途、开竣工时间、监管机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项目开竣工、建设进度等进行全程动态巡查,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责令整改,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十三)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对闲置的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处理。闲置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实行“增存挂钩”机制。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政策,建立批文撤销与用地指标回收机制。对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冲突等原因确实无法实施用地批文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撤销,相应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级统筹调剂使用,优先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
(十五)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
1.市、县(区)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即市、县(区)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超过全区平均值一倍以上且供地率低于65%,或者闲置土地总量超过全区平均值一倍以上且闲置土地率超过8%的,不予审查上报新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连续两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未达到15%或闲置土地净减少率未达到5%的县(区),按其当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和闲置土地净减少率任务与实际完成数量的差值,等面积调出新增城镇规模,用于市****
3.对未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产业园区,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受理除军事、国防项目和民生项目外的用地报批。
七、其他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和实施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