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0195号)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一批报废38m罐资产转让项目
全部类型宁夏银川2026年02月25日
挂牌开始时间:
****
挂牌结束时间: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17:00前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项目名称 | (2026年第30195号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一批报废38m3罐资产转让项目 | ||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GR2026DL****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废旧物资 |
| 项目概述 | 转让标的为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一批废旧物资,主要为38m3罐,存放于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定边县各个作业区内,目前已完成拆除,详见《资产明细表》(附件),《资产明细表》仅供参考,标的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 ||
| 现场展示预约报名 | 不涉及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1.意向受让方须参加现场踏勘,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勘查全面了解后方可参与受让,标的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为准。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将《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一并提交。 2.意向受让方应于****17:00前提交现场踏勘申请(链接:https:****# ),过时不再受理。现场踏勘通知将提前2个日历日以邮件形式告知,请确保填写邮箱正确,并注意及时查收邮件。未参加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允许参与本项目,对其报名资格不予审核通过。具体踏勘时间由踏勘组织方根据踏勘申请情况及转让方安排另行通知。 | ||
| 名称 | 计量单位 | |||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 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
| 其他信息录入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808X4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银川市****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武峰林 |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 上级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对第一采油厂等6家单位处置废旧物资的批复意见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参加现场踏勘,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勘查全面了解后方可参与受让,标的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为准。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将《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一并提交。 2.意向受让方应于****17:00前提交现场踏勘申请(链接:)产权交易机构项目竞拍登录入口,获取验证码,完成竞买登记手续开始报价。 5.标的资产已完成拆除,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严禁在转让方厂区内进行切块作业及动火作业。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产权交易机构项目竞拍登录入口,获取验证码,完成竞买登记手续开始报价。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约定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归转让方。 (3)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须在拍卖阶段确认拍卖底价,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4)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拍卖阶段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5)同意本项目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报名资格后,各方在拍卖阶段均未报价并获得有效报价的、未按要求办理确认成交后的合同签订、款项交纳或放弃受让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且标的资产交割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的10%,四舍五入后取整至万元)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本项目交割完成且经转让方验收后,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9)同意受让方须按《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完成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按转让方要求期限清运标的资产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转让方有权按交易价款的5‰扣除相应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未交割的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违反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给转让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10)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标的资产交割后资产处置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安全和法律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1)同意并承诺进行项目施工的单位具有对标的资产施工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12)同意在标的资产清运结束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13)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标的资产的回收(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徐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方式说明 | 本项目交易方式采取拍卖的方式,报名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17:00前;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须在拍卖阶段确认拍卖底价,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拍卖阶段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460,000.00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③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报名资格后,各意向受让方在拍卖阶段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公告、相关交易文件、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不涉及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40 个,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项目报名 | 王先生 | 报名电话 | **** |
| 报名QQ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daee.cn | |
| 现场报名地址 | 大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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