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水电厂拟处置12项废旧物资招标公告(原标题: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水电厂拟处置12项废旧物资)
全部类型甘肃庆阳2026年02月10日
| 账户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银行账户 | ****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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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拟处置12项废旧物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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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甘肃省庆阳市 | |||||||
| 评估机构 |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4.076379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分布:主要存放于点击登录查看的各个料场及作业区内,踏勘联系人:李志刚,联系方式:****。 2、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4、意向受让方请详细阅读公告附件现场踏勘管理通知及要求,按照附件要求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踏勘地点进行现场踏勘。 5、其他详见天津交易集团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主要包括废旧变压器油、废旧汽柴机油、废旧胶体蓄电池共12项,上述资产均已无使用价值,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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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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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田家城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任彦兵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1914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石油开发供水电,供暖。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0433L | |||||||||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对水电厂处置报废资产的批复意见(长油财便字〔2025〕第19号)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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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完成内部合同审批流程收到转让方签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1%(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标的资产为废旧物资,转让方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废旧变压器油及废旧汽柴机油进行称重交割,废旧蓄电池按数量交割。部分废旧资产可能存在损坏、经修复、腐蚀、杂质等情况,受让方必须采用安全方式拆卸、装运,转让标的拆卸、装运后需承诺不得二次使用流入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具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需包括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7-08、900-220-08,HW31含铅废物900-052-31,核准经营方式包括收集、贮存、利用。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3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