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1、付款条件
1.1设备款:设备到货验收合格,甲方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13%)且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60天内,甲方向乙方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含税合同总价的60%货款。
1.2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且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60天内,甲方向乙方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含税合同总价的 30 %货款。
1.3质保款: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无质量异议,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质保金付款申请且甲方收到相应款项60天内,甲方向乙方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含税合同总价的10%。
2、 设备的交付
2.1、 乙方应在 **** 之前,将设备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自交货之日起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2、 交货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忻州市代县峨口铁矿。
四、技术条款:
本项目限价498000万元(含13%增值税)。
1、所有报价线缆均为低烟无卤阻燃型,且具备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检测报告,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证书中列明的产品型号、规格应与报价表中设备规格参数一致。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原厂商出厂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完全符合本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满足项目工程的要求。
2、甲方已通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乙方所供商品应符合绿色环保要求(即使用环保材料包装、使用环保装置及环保技术生产)。
3、如设备涉及国家强制性3C认证,则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3C认证相关规定。
4、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后1年,或设备全部到货验收后18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5、在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内,若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无偿服务,包括损坏件的修理、更换。
6、在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更换、修理乙方供货的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采购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停机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或修复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更换和/或修复完毕后重新计算。
7、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进行验收,并在收货单据上签字,以示到货验收确认。如乙方因故无法参加,应视同接受甲方组织的验收工作。
8、当发现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与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规定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更换或补供,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9、到货验收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也不代表甲方对设备质量、性能的认可。
10、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有义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至现场开展安装、调试的指导工作,并负责实现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全部功能。
11、设备调试时由乙方提出调试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调试的时间安排由业主现场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