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蒲河流域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镇原县人工造乔木林项目7包)
全部类型甘肃庆阳2026年02月09日
镇财罚决字〔202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865.1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APN3U1W
单位住所: 镇原县****
当事人2.名称: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9CX9Y12
单位住所:庆阳市****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收到点击登录查看移交的《关于2025年甘肃省庆阳市****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文件生成IP地址和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点击登录查看的移交函、招标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对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作出处罚。鉴于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现场终止了其两家公司的投标活动,没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鉴于两家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主动承认错误,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决定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对点击登录查看、甘肃楚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865.1万元的千分之五即4325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股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股。联系人:强剑波;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原县****
镇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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