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整体搬迁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990320-GXSJ)的质疑答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贵港2026年01月15日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整体搬迁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
邮编:530000
授权代表:蓝婵娜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上午9时13分收到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整体搬迁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有关招标文件问题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关于验收费用,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广西开源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组织验收,验收费用为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项50%,验收代理机构接到中标人的款项及通知后开始组织进场验收。验收结束后并在领取验收合格报告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验收款项。项目验收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全部设备进场后的阶段、第二阶段设备安装过程的阶段、第三阶段是设备按设计图纸安装完成试运行的阶段。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某个阶段验收不通过,每次每阶段验收需要验收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按照总验收费用金额的10%在组织再次验收前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事实依据:代理组织验收验收费用42000.00,收取费用过高,且没有收费依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
1、经核查,本项目的验收费用标准与金额,已由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通过公开遴选程序依法确定。采购单位于****在其官方网站“点击登录查看”发布了《点击登录查看整体搬迁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项目代理及验收服务代理机构遴选项目遴选公告》(详见网址:https://ggszxy.com/news/xxgk/97),遴选公告正文中明确了关于本项目验收费用的收费依据,验收费用预算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
2、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报价包含:(1)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的价格;(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3)其他(如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费用):包含相关服务、设备备件、维修、专用工具、人员薪酬、交通费、调试、技术支持、验收、检测等各项费用的总和。报价中已包含本项目验收费用,供应商投标前已充分知晓该报价范围,可在报价环节提前考量相关成本与风险,该约定未对任何合格供应商设置参与门槛,未限制或排斥市场竞争。
综上,该笔费用是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环境监测”等全部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合理对价,收费依据充分、确定程序合规、金额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且是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程序产生的结果,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 2: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某个阶段验收不通过,每次每阶段验收需要验收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按照总验收费用金额10%在组织再次验收前支付。此处未明确复验次数上限。若出现多次复验情况,中标人将承担无明确边界的额外费用,该约定显失公平。
事实依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
1、本项目为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项目,设备质量直接关系污水处理合规性与医院运营安全。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验收不通过而产生的重复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作为专业供应商,应具备通过规范的质量管控、严格的出厂检测及合规安装调试,确保履约达标的能力,从根本上最大限度避免验收不通过的情形。复验次数由中标人自身履约情况决定,若严格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履约,即可避免复验及额外费用,不存在“无明确边界额外费用”的必然风险。此外,供应商投标前已充分知晓本项目验收规则及费用约定,可在报价环节提前考量潜在风险,该约定未对任何合格供应商设置参与门槛,未限制或排斥市场竞争,属于政府采购中“权责对等”的合理权利义务设定,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对履约质量的管控要求。
2、本项目已在采购需求设置了明确的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并通过验收),该条款对合同履行进度形成严格约束。若再设置复验次数上限会导致履约条件冲突,并且履约验收次数是根据中标供应商自身履约能力确定,不同的供应商履约能力不同,其技术实力、质量管理水平和一次达标的能力本就存在客观差异。因此,设置复验次数上限属于不合理限制条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核心是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而本项目旨在保障项目质量,属于合理的履约约束条款,并未违反该条规定。
综上,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完全不细化不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经调查核实,采购人研究决定,贵公司质疑的事项3成立,我公司将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改通知。
四、关于质疑事项4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供货方案“评分标准完全不细化不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经调查核实,采购人研究决定,贵公司质疑的事项4成立,我公司将对“供货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改通知。
五、关于质疑事项5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安装方案“评分标准完全不细化不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经调查核实,采购人研究决定,贵公司质疑的事项5成立,我公司将对“安装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改通知。
六、关于质疑事项6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服务承诺方案“评分标准完全不细化不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经调查核实,采购人研究决定,贵公司质疑的事项6成立,我公司将对“服务承诺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改通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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