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2027年度东阳市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征集公告[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全部类型浙江金华2025年12月31日
一、征集人信息
征集人名称: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征集人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 徐校琴****)
二、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2026~2027年度东阳市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标项信息:
| 标项编号和名称 | 最高限制单价 | 采购人范围 |
| 1-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2-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3-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4-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5-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6-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7-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8-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9-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10-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11-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12-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 13-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协议价 ≤ 1400元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审查方法和标准:
项目名称:
| 序号 | 供应商要求类型 | 供应商要求内容 |
| 1 | 基本要求 | 承诺申请资料的有效期从提交申请资料时间起,不少于本项目的框架协议期限,在协议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
| 2 | 基本要求 |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 | 基本要求 |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上传“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两个网站上的查询截图。 |
| 4 | 基本要求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 |
| 5 | 基本要求 | 承诺拟派车辆符合征集公告要求,提供供应商备案/登记车辆汇总表,行驶证或自有车辆证明。附车辆《道路运输证》 |
| 6 | 基本要求 | 承诺遵守和履行本项目征集公告的各项规定和协议书条款,积极配合采购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 |
| 7 | 基本要求 | ▲车辆要求: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征集响应人提供的车辆满足征集文件“一、供应商须知:(九)服务要求:▲1、车辆要求”所列全部要求。 |
| 8 | 基本要求 | ▲驾驶员任职条件: 要求征集响应人选派技术精、素质好的驾驶员。做到安全、准点、热情、周到。其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1)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按规定交纳社保,持A1、A2驾驶车证、客运从业资格证、八年(含)以上驾龄,且无犯罪记录; (2)投标人委派的驾驶员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安排调度,并统一着装。 (3)必须服从和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费用按框架协议约定结算。 |
| 9 | 基本要求 | ▲其他要求: (1)在遇到重大活动时,入围单位必须优先保证“点击登录查看、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用车需求。 框架协议中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入围单位协商解决。 |
| 10 | 基本要求 | 承诺按本次承诺价格提供点击登录查看、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出行用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 |
| 11 | 基本要求 | ▲采购项目数量及最高限价响应征集文件要求 |
| 12 | 基本要求 | 报价要求 1.本次框架协议报价不得超过征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报价应根据车辆的燃油费或(电、气)费、修理费、年审费、保险费、驾驶员和征集响应方派遣协助采购人管理人员的劳务、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等费用、不可预见及交通事故、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进行综合报价;汽车租赁期间司机食宿费由采购单位(租用单位)负责。 2.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为该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授予合同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租用单位)还可在该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成交供应商进一步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最终成交价不设最低限价。入围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租赁价格以及日常对外公布的租赁价格。 |
| 13 | 基本要求 | 入围供应商按照承诺的价格,按要求在结算时向采购人(租用单位)提供发票、《中巴车、大巴车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结算单)》等。入围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政府采购中巴车、大巴车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结算单)后报采购人(租用单位)审核,双方确认完成在系统电子备案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结算。 |
| 14 | 基本要求 | 承诺遵守本项目征集公告的各项规定和《2026-2027年度东阳市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开放式框架协议书》条款(协议内容详见征集公告附件2) |
| 15 | 基本要求 | 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有权根据执行情况调整限额标准及交易规则,供应商应无条件遵守操作规定和交易规则。 |
| 16 | 基本要求 | 我方已全面细致的解读征集文件,对征集文件没有任何疑异。 |
| 17 | 基本要求 | 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
五、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近三年有各行政部门处罚的但在以上两网未记录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入围资格。
2、特定资格要求: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
3、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六、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供应商申请流程
(一)供应商申请截止时间:****17时00分00秒
(二)供应商申请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 utm=a0017.b3617.6.2.ff67af****edb25c73ee9de1b7f5,搜索对应项目,点击“立即参与”)在线申请,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注:申请前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
(三)供应商在线申请时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资料。(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和附件4)若对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
(四)供应商登录政采云系统,提交总协调人等报价承诺等信息,经征集人审核后以上信息将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模块中展示。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
点击登录查看、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级预算单位)。
八、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见附件2《2024-2025年度东阳市中巴车、大巴车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开放式框架协议书》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东阳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不定期对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围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东阳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征集人也将提前解除框架协议。
2、采购人(租用单位)如反映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东阳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重点约谈入围供应商,如入围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东阳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征集人也将提前解除框架协议。
3、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4、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无特殊情况随意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一)入围供应商清退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租用单位)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现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协议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对违规入围供应商予以清退(解除框架协议);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同时也不得作为非入围供应商承接本区域内相关项目。
1.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租用单位)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3.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或优惠提供服务的;
4.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者当高于市场价格时,未及时更新的;
5.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6.供应商服务态度差,被采购人(租用单位)有效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并经查实);
7.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租用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8.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9.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
10.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11.不积极配合征集单位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付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
入围供应商按照承诺的价格,按要求在结算时向采购人(租用单位)提供发票、《中巴车、大巴车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结算单)》等。入围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政府采购中巴车、大巴车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结算单)后报采购人(租用单位)审核,双方确认完成在系统电子备案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结算。
十二、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及时告知征集人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征集人审核后生效。
十三、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租用单位)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质疑投诉 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商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提倡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充分认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重要意义,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 2、国家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置、配备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有关供应商应当符合其规定。大力倡导会议服务机构优化助残设施设备的设置和配备,优化各类助残服务。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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