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路小学室外足球场对外合作租赁
全部类型安徽合肥2025年12月30日
华兴路小学室外足球场对外合作租赁公告
| 项目名称 | 华兴路小学室外足球场对外合作租赁 | ||||||||||
| 项目编号 | **** | ||||||||||
| 委托方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 |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9:00始至****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9:00始至10:00止。 |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合肥市**** | 第一层 | / | 约7848 | 2 | 16.95168 | / | |||||
| 合肥市**** | / | 约1050 | 7.0560 | / | |||||||
| 合肥市**** | 钢结构 | 约18 | 0.496368 | / | |||||||
| 合肥市**** | 钢结构 | 约18 | 0.496368 | / | |||||||
| 合计 | / | 约8934 | 25.000416 | 2.5 |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 2.标的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起算时间以委托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租赁期满,经委托方考核合格且委托方、承租人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可按原合同续签一年,续签条件不变。 | |||||||||||
|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标的用途为体育培训、活动赛事、体育零售、食品(饮品)零售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开展原定业态之外的经营。 2.在承租期限内,如承租人开展合作经营,需提前将拟合作经营的业态、合作单位情况、合作模式等信息提前报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不得擅自开展,承租人开展合作经营的收入应纳入营业额范围且应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承租人不得将出租标的物整体对外合作或转租,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承租人责任的权利。 3.承租人根据意向经营业态,须在报价前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公安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标的是否能取得相关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4.承租人使用标的必须符合出租标的物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等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如需)、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确保合规经营,并配齐经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承租人未按要求办理或配备的,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赁费用采用“营业额分成+租金”方式: (1)营业额分成:自承租人进场之日起按权责发生制实现的年度营业额(税前金额,不包含预付或充值卡产品中尚未消费的金额)的3%,每12个月核算一次(营业额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待委托方和承租人核算完成并书面确认后,承租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租金:以承租人的成交金额为准,每6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在当期开始前15日历天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委托方为承租人提供一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为租期内给予,开始时间以委托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相应租金全部从首期租金中减免。免租金装修期内,除租金外,其他费用如营业额分成、水电费、空调费(如有)、场地维护费等其他费用仍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不含免租期),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双方完成场地及设施设备移交后,委托方根据合同履约情况通知成交人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及原因,并于30日历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成交人。如续签合同,本次履约保证金可直接延续作为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 三、承租条件 |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承租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出租范围、租赁要求等本公告和合同已经明确的内容为由要求调整成交价格。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严禁转租(包括部分转租),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维护等所有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费、电费、人员费用、维护费(如卫生保洁费<含公共设施保洁>、安保费用、化粪池清掏费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等)等一切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费用。如非因委托方、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天数结算,营业额分成按合同解除时的营业额和固定分成比例结算。 7.《标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场地使用合同》。 10.特别说明: (1)除本公告列示的标的物外,承租人仅可使用已建成的公共设施(如卫生间、道路),其余场地、设施,承租人不得使用。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如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承租人不得使用。 (2)本项目无停车场地,承租人须自行考虑停车问题。 (3)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为场地、活动赛事、人员购置符合要求的保险,由承租人承担使用期间的所有安全责任。 (4)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因经营需要需对出租标的物进行改造(如供水、供电改造、供电容量增容、排水改造等)或在出租范围内添置设施设备的,须提前将改造方案报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内容及添置的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标的结构安全。实施前,承租人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如小散工程报备、道路破复、绿化迁移等)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期间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改造期间发生的改造费用、人工费、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费、维修维护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承租人如收取预付费用应符合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管理办法。租赁期内,所有营业收款均应直接缴纳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承租人不得收款。委托方每月返还承租人上月新增预付款总额的70%,剩余30%在预付金额完全消耗完成后一次性返还,委托方每月返还承租人上月新增非预付款100%。租赁合同终止前45日历天为移交准备期,承租人收取的所有预付费用应在此期间清算完成。如因承租人收取预付费,造成客户无法兑现并引发投诉的,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进行兑付,不足部分委托方有权向承租人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后期相关部门预付款监管政策若调整,委托方会按照政府政策进行调整执行,承租人需接受调整后的新监管政策。 (6)承租人需配置收银电子系统,用于预付款、场地使用费、课程消耗费等各类收入的台账管理。委托方享有该系统的登录及查看权限,可对承租人运营期间的营收数据、预付款使用及课程消耗情况进行监管。 (7)承租人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开展运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和协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标的实施标准化服务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功能的有效运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实行品牌化运营战略。 (8)租赁期间,承租人需配合委托方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做好租赁期限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9)租赁期间,承租人做好经营服务场地区域范围的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现状。 (10)在承租人项目运营期内,若委托方因整体规划与发展需求,需启动项目二期工程或配套工程建设,承租人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工程施工计划,全力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给承租人的日常经营带来一定不便,进而对营收产生不利影响,针对此类损失,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1)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标的(含卫生间)的日常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2)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3)具体移交时间以委托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时间为准,承租人在未收到《进场通知函》前禁止自行改造,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4)水、电、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每月5号前结算上个月的相关费用,承租人自行缴纳水、电、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15)承租人营业时间需经委托方同意,同时,应无条件配合委托方调整营业时间。如承租人确需停业的,应提前3日书面告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16)租赁期间,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所收款项进行监管,若承租人未遵循约定将所有客户缴纳的费用收入纳入到委托方账户的,一经发现,委托方将提醒警告,承租人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整改的,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实施违约收费的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17)委托方所出租的场地范围严格以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场地交付时以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范围之外的区域不允许改造。 (18)针对经营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居民因噪声、灯光、开放时间等问题提出的投诉,或客户因场地体验要求退票退费、表达不满等情形),承租人应在收到投诉人或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内,指派授权人员及时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就相关事件提交书面说明及处理方案。 (19)委托方有该场地优先使用权,当委托方及委托方组织需要使用该场地时,委托方提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需预留场地并给予费用优惠。 (20)承租人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知识产权、场馆冠名、广告投放等无形资产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应事先取得委托方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人的充分许可。 |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最高报价人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代理机构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使用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 联系人:章工,联系电话:**** |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合肥市**** | ||||||||||
| 技术支持 | ****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信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场 地 使 用 合 同
场地出租方(甲方):
场地承租人(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场地位于合肥市****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租赁费用
采用“营业额分成+租金”方式:
1、营业额分成:自乙方进场之日起按权责发生制实现的年度营业额(税前金额,不包含预付或充值卡产品中尚未消费的金额)的3%,每12个月核算一次(营业额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待甲方和乙方核算完成并书面确认后,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租金:
第1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2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先支付后使用,以6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租金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首期租金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在当期开始前15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销售记录等一切必要的文件,以核查营业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4、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收款项进行监管,若乙方未遵循约定将所有客户缴纳的费用收入纳入到甲方账户的,一经发现,甲方将提醒警告,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违约收费的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5、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缴应付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的1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租赁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且甲方、乙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可按原合同续签一年。(续约考核打分表详见合同附件1)。
本项目提供1个月免租期,开始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相应租金全部从首期租金中减免。免租期内,除租金外,其他费用如营业额分成、水电费、空调费(如有)、场地维护费等其他费用仍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 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历天内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 双方完成场地及设施设备移交后,甲方根据合同履约情况通知乙方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及原因,并于30个日历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续签合同,本次履约保证金可直接延续作为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交纳方式
乙方将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000002 ,开户行: 徽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场地交付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办理场地移交,并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单》移交场地。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场地范围仅包括招标公告列示的标的物,租赁场地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乙方仅可使用已建成的公共设施(如卫生间、道路),其余场地、设施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乙方使用标的物必须符合出租标的物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等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如需)、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确保合规经营并配齐经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如乙方未按要求办理或配备的,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场地交付后,乙方正式对外营业前需向甲方提交运营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场地运营及改造
1、乙方进场后需向甲方提交年度运营方案,并根据甲方给予的合理建议做相应的方案调整。
2、场地租赁期间,如乙方因经营需要需对出租标的物进行改造(如供水、供电改造、供电容量增容、排水改造等)或在出租范围内添置设施设备的,须提前将改造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内容及添置的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标的物结构安全。实施前,乙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如小散工程报备、道路破复、绿化迁移等)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期间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
3、改造期间发生的改造费用、人工费、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费、维修维护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甲方所出租的场地范围严格以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场地交付时以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范围之外的区域不允许改造。
5、在场地、经营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接受甲方及甲方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整改施工问题及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出具合法真实的等额发票、收款票据。
2、甲方应按时按期返还乙方营业款。
3、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证照,不提供任何承诺。
4、甲方可协助乙方对项目赛事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场地知名度。
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相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6、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租赁范围之外的空地工程建设。
8、甲方有该场地优先使用权,当甲方及甲方组织需要使用华兴路足球场时,甲方提前告知乙方,乙方需预留场地并给予费用优惠。
9、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在质保期时间内因非人为原因(含乙方原因)导致损坏,由乙方提报至甲方,甲方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因人为原因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自行维修;不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做为项目唯一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营业款返还。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场地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人员费用、维护费(如卫生保洁费<含公共设施保洁>、安保费用、化粪池清掏、场地险、人员意外险、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等。
4、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知识产权、场馆冠名、广告投放等无形资产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应事先取得甲方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人的充分许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
5、乙方需配置收银电子系统,用于预付款、场地使用费、课程消耗费等各类收入的台账管理。甲方享有该系统的监管及查看权限,可对乙方运营期间的营收数据、预付款使用及课程消耗情况进行监管。
6、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场地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合同附件2)。
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如有停业需求,应提前3个日历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8、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积极做好合作期限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1、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合作方、客户以及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场地运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租赁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场地整体运营管理,并予以配合,且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4、场地环境布置及所有经营性活动应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有损政府及甲方形象的活动,场地环境及卫生保障由乙方自行负责。
15、针对经营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居民因噪声、灯光、开放时间等问题提出的投诉,或客户因场地体验要求退票、表达不满等情形),乙方有义务在收到投诉人或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指派授权人员及时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就相关事件提交书面说明及处理方案。
16、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若有注册营业执照应将注册在标的场地上的营业执照地址迁出。
17、在乙方项目承租运营期内,若甲方因整体规划与发展需求,需启动项目二期工程或配套工程建设,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全力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活动不可避免地会给乙方的日常经营带来一定不便,进而对营收产生不利影响,针对此类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18、乙方合同期内接受甲方考核。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场地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租金总额的20%,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损失。
(三)租赁期内,因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或用地性质改变,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且无法通过整改消除的群体性投诉(非甲方和乙方的原因)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需配合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做其他赔偿并提前三十个日历天通知乙方,给予乙方三十个日历天搬迁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算租金)。合同解除时,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留置在场地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且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历天的。
3、欠缴各项费用(不包含租金)达壹万元整(¥1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擅自将场地进行抵押、抵债等的。
7、擅自改变场地使用用途的。
8、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9、其他影响场地正常使用或经营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改造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条:场地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个日历天内退出场地并归还进场时甲方移交的设施设备。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缴纳日租金且按2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在乙方退出场地之前场地安全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交还场地时确保其主体、附属设施及设备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乙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物品由其收回,但所有固定于场地、不可分离的及设施,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甲方。
3、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交还场地前将归属于乙方的所有物品清理完毕,场地交还后,乙方不得以物品遗失为由要求甲方赔偿。
4、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个日历天内拒不配合办理场地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场地,乙方留置在场地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存在未结清费用的情况,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场地的权利,在场地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场地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场地租赁关系、收回场地、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年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场地,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包含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 元时,乙方应及时一次性追加保证金至人民币 元。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营业款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如下:
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双方完成场地及设施设备移交后,甲方根据合同履约情况通知乙方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及原因,并于30个日历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合同附件 1.续约考核打分表
2.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3.廉政协议书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续约考核打分表
(此打分表为参考,实际打分考核表以甲方下发为准,乙方无条件执行)
一、基础评价内容(总分100分,合格80分及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分值取整数)
(一)场馆开放情况(总计22分)
1.开放天数、开放时间
(得分: )
(1)6分:首个合同期内开放天数>400天且每天营业时间>12小时;
(2)4-5分:首个合同期内开放天数300-400天或每天营业时间在10-12小时;
(3)≤3分:首个合同期内开放天数<300天或每天营业时间<10小时。
2.项目运营收入
(得分: )
(1)10分:首个合同期内运营收入>160万;
(2)6-9分:首个合同期内运营收入100-160万;
(3)≤6分:首个合同期内运营收入<100万。
3.运营满意程度
(得分: )
(1)6分:首个合同期内投诉量≤20例;
(2)≤5分:首个合同期内投诉量>20例。
(二)运营能力考核(每项5分,总计10分)
1.投诉的回复率
(得分: )
(1)5分:回复率≥95%;
(2)4分:85%<回复率<95%;
(3)≤3分:回复率≤85%;
2.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得分: )
(1)10分: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高,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制度齐全、有效、执行情况好;
(2)4-9分: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较高,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制度较齐全、执行情况较好;
(3)≤3分: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一般,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制度不齐全、执行情况一般
(三)安全管理考核(每项10分,总计30分)
1.设施设备管理
(得分: )
(1)10分:维保工作良好进行,运营期间对与体育经营有关的设施能及时修、更换,保障功能正常使用,维修更换有记录可追踪;
(2)4-9分:维保工作基本进行,运营期间对与体育经营有关的设施能定期维修、更换,基本保障功能正常使用;
(3)≤3分:维保工作未有效进行,运营期间对与体育经营有关的设施不能及时维修、更换,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2.场地安全布局
(得分: )
(1)10分:功能分区****
(2)4-9分:功能分区****
(3)≤3分:功能分区****
3.场地风险控制
(得分: )
(1)10分:风险控制意识强,相关的责任保险齐全、提供意外险购买服务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齐全合理,应急预案完善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及演练;
(2)4-9分:风险控制意识较强,相关的责任保险较齐全、提供意外险购买服务、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较齐全合理,应急预案较为完善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及演练;
(3)≤3分:风险控制意识一般,相关的责任保险不齐全、未提供意外险购买服务、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般,应急预案一般,未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及演练;
(四)公益活动执行(每项6分,总计18分)
1.优惠政策贯彻
(得分: )
(1)6分:针对特定人群,优惠力度大;
(2)4-5分:针对特定人群,优惠力度较大;
(3)≤3分:未针对特定人群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2.免费开放执行
(得分: )
(1)6分:首个合同期内免费开放时间>200小时;
(2)5分:首个合同期内免费开放时间150-200小时;
(3)≤3分:首个合同期内免费开放时间<150小时。
3.公益服务保障
(得分: )
(1)6分:积极承办包河区的各类活动、公益课程及体育赛事,并提供良好保障,优先保障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需求。
(2)5分:基本执行包河区的各类活动、公益课程及体育赛事,基本满足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需求。
(3)≤3分:未能承接包河区的活动和公益课程,未满足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需求。
(五)合作履行情况(每项10分,总计20分)
1.费用支付情况
(得分: )
(1)10分: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按时支付基本合作费等各项费用;
(2)4-9分:基本按照协议要求支付基本合作费等各项费用,但存在延误等现象等;
(3)≤3分:支付基本合作费等各项费用时存在拖欠、漏付、少付现象的。
2.场地统一管理遵守情况
(得分: )
(1)10分:严格遵循合作原则,严格遵守甲方日常运营管理规范;
(2)4-9分:基本遵循合作原则,较好遵守甲方日常运营管理规范;
(3)≤3分:遵守甲方日常运营管理规范一般的。
合同附件2 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为强化安全经营意识,明确安全责任,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维护健康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单位就安全经营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证照,合法经营。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经营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安全经营秩序和运行机制,强化安全经营意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3.加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以教育、检查、分析、除患等多种方式,全面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经营场所内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从安全大局出发,督促和要求员工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
4.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承诺为所属区****
5.坚决实现“四无一杜绝”:无重大火灾、无安全事故、无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及无重大资产损害事故,杜绝恶性人为责任事故并有效控制意外突发事件。
6.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协议。双方有相互监督、遵纪守法、履行协议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回扣、佣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及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资助旅游和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对乙方无理刁难或设卡。
第三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不得为获取自身利益而向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与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私下交易;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要求,可及时据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协议者,根据其后果和违纪程度,可以做出以下处理: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终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信息来源:https:****/jyxx/002003/****/****/881f71b5-6bbb-4a67-aa61-920a92cf4b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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