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机器人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合同
全部类型甘肃平凉2025年12月27日
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机器人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甲方(采购人):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中标人): 辽宁全顺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 甘肃省平凉市
签订日期: 2025 年 12 月 12 日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点击登录查看组织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辽宁全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货物
|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RXR-M150GD|单位|数量|生产厂商|
|—-|—-|—-|—-|—-|—-|—-|—-|
|1|油动四驱大流量灭火机器人|大华|RXR-M150GD|台|2|浙江华消科技有限公司|
|2|油动消防排烟灭火机器人|大华|RXR-YM160000D|台|1|浙江华消科技有限公司|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捌万元)。
分项价格:
|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
|—-|—-|—-|
|1|油动四驱大流量灭火机器人|820000.00|
|2|油动消防排烟灭火机器人|840000.00|
| 总价 | ****.00 |
|---|
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付款 30%,供货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 30 日内支付货款 67%,质保期满所供货物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剩余 3%;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培训;
点击登录查看指定地点;
由乙方全程负责运送并卸放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书面确认视为交付甲方;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
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迟交付一日的合同额价格的 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采购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保证采购商品质量。采购标准及生产厂商,安装、调试、交付等应当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不符合上述
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及时对商品进行退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实际赔偿外,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6.3 乙方保证其为本合同项下货物原生产厂商(浙江华消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并应在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需符合国家运输标准及应急救援装备存储规范,采用防潮、防碰撞、防腐蚀防护措施,箱体外需清晰标注货物信息、警示标识及甲方指定项目编号;若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交付前损坏、缺失,乙方需48小时内免费换新并承担全部相关损失。乙方承诺,在质保期内,其履行质保义务不受其与生产厂商代理关系变化的影响,并确保能及时获得生产厂商的备品备件及技术支持,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产品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否则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因货物本身质量缺陷引发的任何问题,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全部责任。
1.6.4 本项目需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必要时,甲方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1.6.5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合同额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6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确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确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6.7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8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9 双方同意,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单位盖章)
乙方: 辽宁全顺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侯德全
时间: 201 年 11 月 17 日
时间: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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