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电力采购销售中心2026年01月份河南区域第一批市场煤 集中采购项目询价文件(隆达公司)
全部类型河南周口2025年12月26日
2026年01月份河南区域(第一批)市场煤集中采购项目询价文件****特别提醒1、请各报价单位一定确认邮箱的发送地址,电子报价单发送至电厂采购销售中心招标专用邮箱:****@163.com;邮箱发送错误的报价无效。
2、各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一定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没有投标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投标报价无效。
3、请各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将邮件标题命名为:报价单位名称+隆达公司+1月份报价单。
4、详细阅读合同范本条款,特别提醒:单批次(电厂一个化验单对应的量)收到基硫分(St,ar)、全水分(Mt)高于招标文件约定值的将进行扣罚。
如报价中因煤种原因,相比高于本询价函中要求的硫份、水分,低于本询价函中要求的软化温度、可磨系数,请在报价书中写明原因。
不得发运可能因粉尘引起不良环保影响的细粉煤,如果发运按照到厂量扣罚100元吨,在结算时扣除。
5、报价保证金为10万元标段,报价保证金须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缴纳至隆达公司指定账户。
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保证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其报价视为无效。
煤炭采购询价函询价函编号:****各煤炭供应单位:感谢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关心与支持!
本公司拟于近期开展相关煤炭采购工作,请参与的报价单位于****09:30时前填好报价并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邮件至****@163.com,点击登录查看为本次招标人,具体要求如下:一、供货数量及煤质要求:见下表(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
隆达公司采购计划表:煤炭种类采购量(万吨)运输方式低位热值(千卡千克)全水分收到基挥发份收到基硫分收到基粒度(mm)可磨系数软化温度(℃)贫瘦煤1.0汽火≥4200≤1210~13≤0.6≤50≥70≥1350烟煤1.0汽火≥4200≤1218~28≤0.6≤50≥70≥1250汽火≥3800≤1218~28≤0.6≤50≥70≥1250合计2.0备注:投标煤种须为单一煤源,合同执行时煤种供应量不得少于签订量的90%。
本次招标支付煤款计划详见合同;供应其他要求:1、供应煤种必须为单一煤种。
2、硫分超过1%为无效投标;3、隆达公司不允许掺配收到基挥发分(Var)低于10%的煤种,在供煤期间双方在甲方煤场抽检,共同送到第三方化验机构(具有国家相关资质)进行化验,若发现上述情况,当天发运到厂量扣罚100元吨。
4、隆达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输到厂吨数占比按照下列标准扣罚:70%>到厂数量≥60%每吨扣10元;到厂数量<60%每吨扣20元。
5、不允许掺配煤泥,若掺配煤泥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有供应方承担;发运原煤,若雨雪天气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不考核乙方。
二、供煤期限截止到****。
三、交货地点1、汽运交货地点:商水县****点击登录查看煤场。
2、火运交货地点:商水站。
四、验收及结算方式1、以电厂过衡计量、到厂检验为准,次月出具结算单(具体细节以合同为准)。
五、质量价格调整以上表中的煤质为基准,如热值、水分、挥发份、硫分等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将根据差异进行相应的折算体现在煤价结算中(具体考核标准以合同为准)。
六、询价函发送及报价相关要求1、询价函发送时间:****2、报价截止时间:****09:303、报价开封时间:****09:304、会议地点:郑州市****
6、本次招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5个日历日。
七、报价保证金1、报价保证金为10万元标段,保证金交于隆达公司指定账户。
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保证金未到达接收账户的,其报价视为无效。
2、原缴纳的报价保证金因故未退还的供应单位,无需提供确认函,视为报价单位默认同意将原报价保证金转为本次保证金,经财务确认属实后,报价保证金视为已缴纳。
3、报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接到签约通知的供应单位7日内不签署供应合同的,采购方有权没收其报价保证金。
4、点击登录查看4.1接收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4.2开户银行:建行周口黄金桥支行4.3银行账号:********八、报价及定价1、各供应单位根据自有的煤炭资源进行报价、报量,以煤炭种类为区****
2、若最低价供煤单位供应量不能满足本次采购量时,根据其他报价单位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供应方,供应价格按照本轮定价执行。
3、各供应单位将报价单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无效。
4、各供应单位在填报时,应仔细核对填报的相关数据,同时二次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评标小组将在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作为拟定标价格。
5、报价相同时,热值高、硫分低或选择火车运输的供应单位优先。
6、报价格式见附件。
九、业务联系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电话:****王新龙电话:****十、监察审计联系人:徐强电话:****附件一:报价单我公司已充分阅读询价函相关条款,经慎重研究并全部认同询价函中的要求,我公司计划供应煤量及价格如下:点击登录查看煤炭种类投标数量万吨运输方式煤质指标到厂一票价格元百大卡﹒吨备注煤源地贫瘦煤(4200大卡)汽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全水份Mt%、收到基挥发分(Var)%、收到基全硫(St,ar)≤%、可磨系数≥、灰熔点(ST)≥℃。
烟煤(4200大卡)汽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全水份Mt%、收到基挥发分(Var)%、收到基全硫(St,ar)≤%、可磨系数≥、灰熔点(ST)≥℃。
烟煤(3800大卡)汽火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全水份Mt%、收到基挥发分(Var)%、收到基全硫(St,ar)≤%、可磨系数≥、灰熔点(ST)≥℃。
备注:1、如有个别煤质指标与要求存在偏差,请备注说明;2、如需求方认为本次报价偏离市场价格,需求方有权重新询价;3、对于不予报价的煤炭种类,请在对应的量、价表格中打“”。
4、煤源地请注明,明确到县级地名。
报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二:煤炭采购合同模板合同编号:*煤炭采购合同(隆达范本)(汽运火运)甲方:*乙方:*二〇二六年*月合同编号:*甲方(买受方):*乙方(出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规格的煤炭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煤品种、数量煤品种入厂名称数量(万吨)***第二条煤质指标1.煤质指标约定详见下表:煤品种低位发热量(kcalkg)全硫分(%)收到基挥发分%全水分(%)粒度(mm)煤灰熔融性温度℃基准价格Qnet,arSt,arVarMtST元百大卡﹒吨********2.有害元素含量(以甲方或委托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准)须符合下列标准:砷含量(Asd)汞含量(Hgd)氯含量(Cld)磷(Pd)氟(Fd)gggg%%gg≤80≤0.60≤0.30≤0.15≤200若检验发现到厂煤炭的有害元素超标,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所供煤炭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须煤质均匀,不得掺杂、夹层,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处罚,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拒绝乙方参与甲方的煤炭采购活动。
乙方装车前,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监装,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4.不得发运可能因粉尘引起不良环保影响的细粉煤,如果发运按照到厂量扣罚100元吨,在结算时扣除。
5.不允许掺配煤泥,若掺配煤泥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有供应方承担;发运原煤,若雨雪天气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不考核乙方。
第三条运输及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运输,由乙方自行组织煤炭运输,并承担交货前的所有费用。
新能源汽车运输到厂吨数占比按照下列标准扣罚:70%>到厂数量≥60%每吨扣10元;到厂数量<60%每吨扣20元。
交货期:*至*(火运以铁路大票起票日期为准)。
汽运交货地点:甲方公司煤场。
火运交货地点:*站铁路到站信息如下:收货人:*到站名称:*到站专用线名称:*第四条验收方式1.以甲方过衡数量和煤质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结算数量等于重车重量(毛重)减去空车重量(皮重)。
过衡和采样时,乙方可派人员到场,未到场则视同认可甲方的计量结果。
2.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不包含有害元素测定,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每批次煤交付后一周内,乙方应向甲方索取该批次煤的煤质检验结果。
如乙方对甲方的某批次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大于±268kcalkg时,或者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大于0.05个百分点时,或者收到基挥发分(Var)偏差大于±0.5个百分点时,或者乙方认为其他指标化验结果存在偏差需要复检时,应在接到甲方的煤质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如乙方未在上述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认同甲方的煤质检验结果。
4.复检按下列程序进行,依据复检结果确定结算事宜,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复检程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见证备查煤样的提取,并共同护送备查样到复检地点:双方认可的化验室。
复检仅对有争议的参数重做,其他工业分析不再重做,计算低位热值使用初检全水分数据,最后双方对出具的复检报告签字。
热值复检结果偏差在134大卡及以内维持原结算热值,复检结果偏差在134大卡以上按照第三方热值结算,其它指标无论复检结果高或低,均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乙方在甲方检验现场的驻厂代表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结算方式1.交货、验收完成后,由甲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核对无误后根据结算单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遇增值税税率变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煤炭供货后,甲方在次月25日前结算完毕,乙方根据结算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在不存在煤质纠纷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本合同供货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的次月底前将结算煤款以现汇(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完毕。
第六条结算顺序及价格调整1.数值修约:结算重量以吨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发热量以kcalkg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硫分、挥发分、水分以百分比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结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数值修约时均采用四舍五入规则。
2.煤质指标偏离较大的批次单独结算:双方约定,若实际交付的全部批次煤炭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煤质指标约定,则全部批次的煤质指标取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若任一批次的硫分、挥发分、热值与本合同第二条中煤质指标约定值偏离较大,则该批次煤炭单独结算,该批次所有煤质指标不参与加权平均。
其他批次加权平均进行结算,具体如下:若硫分不符合标准,单批次(一个化验单元)收到基硫分(St,ar)高于合同约定值0.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单独结算。
若挥发分不符合标准,单批次收到基挥发分(Var)超出合同约定值1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单独结算。
热值超过合同约定值±500千卡千克的,单独结算(合同热值4800大卡及以上适用);热值超过合同约定值±300千卡千克的,单独结算(合同热值3500-4799大卡适用):热值低于合同约定值268千卡千克的,单独结算(热值3499大卡及以下低质煤适用)或另行约定。
3.根据热值区间取对应价格,详见下表:3000大卡以上热值区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结算价格(元百大卡.吨)≥基准热值合同基准价基准热值-100至基准热值-1合同基准价-0.1(填写计算后的数值,下同)基准热值-200至基准热值-101合同基准价-0.2基准热值-300至基准热值-201合同基准价-0.3基准热值-400至基准热值-301合同基准价-0.6基准热值-500至基准热值-401合同基准价-0.9基准热值-600至基准热值-501合同基准价-1.2基准热值-700至基准热值-601合同基准价-1.7基准热值-800至基准热值-701合同基准价-2.2基准热值-900至基准热值-801合同基准价-2.7基准热值-1300至基准热值-901(合同基准价-2.7)*70%基准热值-1300以下(合同基准价-2.7)*50%3000大卡及以下低质煤热值区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结算价格(元百大卡.吨)≥基准热值合同基准价基准热值-100至基准热值-1合同基准价-0.2(填写计算后的数值,下同)基准热值-200至基准热值-101合同基准价-0.4基准热值-300至基准热值-201合同基准价-0.8基准热值-400至基准热值-301合同基准价-1.2基准热值-500至基准热值-401合同基准价-1.6基准热值-500以下(合同基准价-1.6)*50%4.煤质指标不符合约定则执行以下扣款:4.1收到基硫分(St,ar)每高于合同约定值0.01个百分点,扣除煤款2元吨,计算相应扣款时,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
收到基挥发分(Var)每超出合同约定区间数值0.01个百分点,扣除煤款0.5元吨,计算相应扣款时,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来煤不允许掺配收到基挥发分(Var)低于10%的煤种(合同约定收到基挥发分下限低于10%的,按合同约定下限执行),在供煤期间双方在甲方煤场抽检,共同送到第三方化验机构(具有国家相关资质)进行化验,若发现上述情况,当天发运到厂量扣罚100元吨。
全水分(Mt)超过合同约定值,在结算时扣除超标部分水分后作为结算数量,且不增加发热量。
扣水计算公式:扣水数量=(到厂煤检验全水分-合同约定全水分)*到厂吨数。
以上扣款,煤款扣完为止。
4.2若单批次(一个化验单元)收到基挥发分Var≥40%或收到基挥发分Var≤5%时,该单批次煤炭煤款直接全部扣除。
第七条乙方保证1.乙方保证,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组建成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资质符合要求。
2.乙方保证,乙方向甲方销售的全部产品,均为乙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与甲方进行的相关业务往来中,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交货期内兑现率<80%,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80%≤兑现率<90%,甲方有权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兑现率≥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2.乙方要确保煤中无明显三块(铁块、木块、石块)和雷管,如因乙方煤中存在上述物品及其他杂物,造成甲方卸输煤设备损坏,应当按照实际经济损失向甲方赔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纠纷,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说明及书面证明文件,双方可协商延迟履行或变更、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根据实际用煤需求,甲方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及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前已经发出的货物除外,并且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因解除本合同而产生的包括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运煤车辆进入甲方公司范围内,同意服从甲方管理,若造成甲方安全问题及设备损坏,乙方同意照价赔偿。
3.因乙方供应煤质与本合同要求基本指标偏差过大导致电甲方生产设施设备受损及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为保证本合同正常履约,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缴纳此款项,乙方同意将因本合同业务向甲方缴纳的投标报价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转作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
5.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7.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纳税人登记号:*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纳税人登记号:*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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