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量以萨拉齐电厂验收、过磅为准,燃煤运输车型统一为6轴车,车斗长度均为11米,其他车型不予入厂。2.质量以萨拉齐电厂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算:粒度超标、矸石或杂物多、上下分层装煤、来煤外水过大、手握成团、掺配煤泥等情节严重的。对上述情况,电厂有权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3.热值考核条款:
a.燃煤基准热值为2500千卡/千克
b.全水≤10%,全硫≤0.5%,灰分≤58%,粒度0-50mm。
c.热值考核:
燃煤基准热值为2500千卡/千克,在合同规定热值范围内,执行低位发热量分阶段加权累计结算方式。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低位发热量≥2300千卡/千克,以2500千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2500千卡×低位发热量)元/吨;
第二阶段:2100≤低位发热量<2300千卡/千克范围,以25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2500千卡×低位发热量×0.95)元/吨;
第三阶段:1900≤低位发热量<2100千卡/千克范围,以25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2500千卡×低位发热量×0.9)元/吨;
第四阶段:低位发热量<1900千卡/千克范围,按保底价40元/吨予以结算;
4.来煤月加权平均硫分每高于合同值0.1%,结算价考核扣减6元/吨。
5.来煤月加权平均全水值每高于合同值1%,考核扣减结算重量的1%。
6.来煤月加权平均灰分值每高于合同值1%,结算价考核扣减1元/吨。
7.颗粒度要求:来煤颗粒度0-50mm,<1mm的不得≥20%。在接卸燃煤过程中发现粒度超过50mm时,已卸车的,需方有权拒付对应部分价款;未卸车的,需方有权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兑现率要求
依照协议数量,原煤供应商须按电厂燃煤日需求量保障供应,按照电厂调度指令进行供应,如因供应商煤质异常导致当日调运计划未完成的,按实际未完成调运计划的数量,采取每少供应1吨扣除10元的方式进行考核;若超过两天不能满足需求方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电厂有权终止合同。80%≤合同兑现率≤
依照协议数量,原煤供应商须按电厂燃煤日需求量保障供应,按照电厂调度指令进行供应,如因供应商煤质异常导致当日调运计划未完成的,按实际未完成调运计划的数量,采取每少供应1吨扣除10元的方式进行考核;若超过两天不能满足需求方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电厂有权终止合同。80%≤合同兑现率≤
110%,如供应商月度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每低于1%,结算价格下浮2元/吨。如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兑现率低于以上要求值,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其他要求
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电厂随时对运煤车辆各部位进行抽检,并采取人工抽检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同时当天入厂已采样的运煤车辆全部列为抽检对象进行抽检,不办理退货手续。
入厂煤验收采用机械采样的方式。煤质监督采取人工抽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200大卡小于等于3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进煤量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300大卡小于等于5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进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1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500大卡小于等于7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7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5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扣除情况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人工抽检热值高于机械采样时,不执行上述条款,按机械采样热值进行结算。按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单批次结算或拒付的,不执行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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