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水利局关于邵阳市湖口井东路(邵水东路-屏丰路)道路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部类型湖南邵阳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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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瑾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77XM
住所地:邵阳市****
本机关于****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邵阳市****
项目位于邵阳市****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 17.74 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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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点击登录查看、双清区****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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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报送材料真实客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二、所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及时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或者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剥离表土,充分利用表土资源;及时采取排水、沉砂池、苫盖、拦挡等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不乱倒乱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弃渣;及时完成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四、本项目主要指标: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7.74hm²,永久占地面积为 16.74hm²,临时占地面积为 1.00hm²;
2.项目共计开挖土石方量为 9.18 万 m³, 回填土石方量为 9.18 万m³,土石方平衡。
3.设置取土场0处,取土量0万m³;设置弃渣场0处,弃渣0万
m³;
4.表土开挖0万m³,利用0万m³;
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达到: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
制比1.0,表土保护率为92%,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
林草覆盖率27%;
6.水土保持总投资1751.84万元。
五、保证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安全,且不影响公共设施、基础设施、
工业企业、居民点安全,无水土流失灾害风险。
六、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77400元。
七、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成
果。
八、在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备
案。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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