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电力设施保护区招标公告(原标题:澄迈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公示)
全部类型海南澄迈县2025年12月25日
澄迈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公示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澄迈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点击登录查看对澄迈县****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局海口分局申请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详见附件《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广州局海口分局电力设施保护区基本信息表》。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
1.依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澄迈县****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5米
500千伏——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
表1 500千伏交流输电线路
表2 10千伏配电线路
(二)保护措施
1.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 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 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照《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内放风筝、气球等,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一千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一千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二)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
(三)侵入、破坏发电、输电、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在城镇规划区****
(二)在城镇规划区****
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周边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每年台风来临前对电力线路保护区****
因台风、特大暴雨、地震、泥石流等紧急情况,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供电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于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高秆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自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超过四米二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将保护方案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县****
3.依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
附录B6 对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巡视、维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或高跨设计的林区****
表B.7 导线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自然生长高度)
| 电压等级KV | 500 |
| 最大弧垂时最小垂直距离m | 7.0 |
| 最大风偏时最小净空距离m | 7.0 |
表B.8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
| 电压等级KV | 500 |
| 垂直距离m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