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都安县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课桌椅、床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ZC2025-J1-280158-GXRG)的质疑回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河池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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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妍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南宁市****
邮政编号:530000
法定代表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都安县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课桌椅、床架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贵公司于****向我公司递交的关于“都安县****
质疑事项1: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中关于没有给供应商足够的送检做试验时间,违反公平原则。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回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中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合理合法,不存在排他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此公告时间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任何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关于贵司提出的送检时间不足问题,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是对产品关键质量指标的符合性验证。根据行业通行实践与质量控制要求,供应商理应在产品生产下线后、进入市场销售前,主动完成相关强制性或常规性质量检测,并确保报告持续有效。本项目采购文件依法公告后,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基于同等信息与时间起点进行准备。部分供应商因自身未备有有效检测报告而产生的筹备压力,属于其内部商业决策与风险管理范畴,不能作为质疑采购文件编制合理性与公平性的依据。我方采购程序对所有投标人平等开放,且时间安排符合法定要求。
结论:本项目采购周期设置合法,检测报告要求合理且必要。贵方认为“时间不足”,实质上是将自身产品常态化质量备证工作与本次投标响应时间相混淆。因此,贵方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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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