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通知招标公告(原标题: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通知)
全部类型青海西宁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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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厅党组工作安排,现就房屋市****
一、明确违法界定,认清危害本质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是指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直接或间接指定由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单位(通常是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担部分工程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违法发包范畴,严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明确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明确了分包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总承包单位,而非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应遵循依法自主原则,建设单位仅享有认可权而非指定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再次明确了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法情形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
(三)主要危害后果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违法行为破坏工程建设一体化管理体系,导致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虚化,违法分包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易发多发,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屡查屡犯;易造成工程款结算混乱,劳动用工管理失控,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诱因;易增加工程变更风险,影响项目交付质量品质和进度,严重危害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精准管控,全面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一)社会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应遵循市场自愿、公平竞争原则,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总承包单位合法的分包选择权。严禁以“技术特殊”“品质管控”“成本控制”等为由指定分包单位;严禁要求总承包单位将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分包给指定单位;严禁要求总承包单位指定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却未主动回避,仍进行指定分包的行为。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指定商品混凝土(含预制构配件)、桩基、消防、保温、防水等专业分包单位;严禁以三方协议、补充协议、私下约定等形式,强制总承包单位接纳指定分包方;严禁绕过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下达施工指令,或干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禁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设置指定分包条款,或通过设置不合理技术参数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开发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选择权,保障其对分包工程的全面管控权。
(二)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分包单位。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变相指定分包;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为特定分包单位“量身定制”准入条件;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分包单位选择。所有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均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涉及重大技术专项的分包工程,确需建设单位参与技术论证的,应在总承包单位主导下进行,不得由建设单位直接确定分包主体。
三、强化监管举措,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市****
(一)健全监管机制,严格执法检查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行为的排查纳入日常监督、专项治理及工程验收的重点,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及省工程建设监管平台,实现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等信息的动态监管。强化与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同,形成合力。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建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处罚;将违法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移送相关部门。
(二)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分包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指定分包,不得绕过总包直接签约付款或干预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坚决抵制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要求,切实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的选择、签约、管理及付款等进行全过程管控,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监理单位须将防范指定分包纳入监理重点,严格审核分包资质与合同签订程序,发现建设单位违规行为应立即签发通知单督促整改,并按规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行业引导与源头防范
相关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合规理念,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通过专题培训、推广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提升行业法治意识,明确各方权责,从源头预防违法分包风险,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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