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7号(现金祝北路21号)西湖物资大楼二楼房屋七年租赁权
全部类型浙江杭州2025年12月16日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2610-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345479.1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 | ||
坐落位置 |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14.51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根据杭州市****点击登录查看-总经办会议【2025】104号》文件,出租方据此进行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租赁面积、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租赁权成交后,由点击登录查看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45479.1元/年 | |||
出租面积(㎡) | 914.51 | ||||
租赁期 | 7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3个月(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扣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度两个月租金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不得经营当地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的限制,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租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出租方保证无权属争议,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本次租赁房屋,租赁面积为914.51平方米,除本次租赁房屋,其余房屋不属于本次租赁范围,系其他业主所有。房屋部分内部结构已打通,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报名手续前务必进行现场踏勘和确认。交易成交后,承租方须负责房屋内的围墙隔离工作,并承当相应费用。 (5)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承租房屋前,须对该处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成交后,出租方不再为其改变条件进行投入。 (6)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房屋交付: 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收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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