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原标题: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全部类型湖南娄底2025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在工程建设、土地和矿产资源、国有产权等项目类别交易活动中,由投标(报价、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依据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挂牌)人(以下统称招标人)的要求,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政府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保证金的代管。
第四条 保证金的管理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交易中心按职责做好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取
第五条 所有进场项目在交易文件、公告中应当载明提交保证金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等内容。保证金可以通过转账、电汇支付、网银、保函、投标承诺等方式提交,不得以现金、第三方平台(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提交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的提交通过交易中心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与专用账户银行、电子交易等系统对接,并通过随机产生的虚拟账户确保投标人信息保密。
交易中心和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在开标(竞买成交)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人信息。
第七条 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有多个标段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分别提交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 保证金的收取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交易中心的进场项目交易流程要求。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与划转
第九条 保证金的退还必须无质疑、无投诉或在质疑期、投诉期结束后。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交易项目,在有关单位调查期间,交易中心依法暂不退还保证金,调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据相关单位处理意见,依法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条 通过交易中心保证金系统网上退还保证金的,须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审批,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银行按“原进原出”的方式退还。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土地矿产类保证金的退还与划转由业务部室提出申请,经复核、审核、审批流程后,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二条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投标或被拒绝参加投标,且其已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待项目开标结束后凭招标人或投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经中心业务部室确认后,经复核、审核、审批流程后,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三条 部分历史保证金(未上交易中心保证金系统的或其他非因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造成未退的),按以下流程处理:1.非中标单位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非中标单位填写《投标保证金退回登记表》(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非中标单位填写《投标保证金退回登记表》(附表二),并签字、盖章,按表格流程经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审核后向财务部申请,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2.中标单位凭中标合同复件申请,经业务部室签字确认后,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因特殊历史遗留问题退款时间因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因交易中心保证金系统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线上原路退回,由投标单位递交相关资料走完审批流程后由软件开发公司初核签字说明原因,由信息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五条 因工商注册名称变更,造成退还单位与提交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退款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六条 提交单位提供账户信息错误造成银行无法退款的,由提交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经业务部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七条 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向交易中心发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招标人、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人未按规定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而致使保证金逾期退还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在代收、代退和管理投标保证金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交易中心应与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及投标保证金系统开发企业等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防止投标保证金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工作相关部室、系统开发和后台操作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规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流程,确保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保证金资金流失、信息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保证金退回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招标代理公司名称: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进账单编号 | 保证金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建设单位意见: | ||||
|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意见: | ||||
| 中心科室意见: | ||||
| 中心负责人意见: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一份留招标代理机构。2、建设单位意见在“□”内“√”表示同意,“×”表示不同意。3、此表在评标结束后,请招标代理公司及时填写并交财务人员。
附表二(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退回登记表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公司: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进账单编号 | 保证金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招标代理公司(盖章): | ||||
| 中心科室意见: | ||||
| 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 ||||
| 中心负责人意见: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一份留招标代理机构。2、此表在评标结束后,请招标代理公司及时填写并交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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