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项报废车辆及工程设备公开招选回收机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路服务中心)(二次挂牌)
全部类型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年12月11日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转让方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本转让方现委托点击登录查看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点击登录查看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点击登录查看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本次车辆处置不提供发票,请各意向参选机构悉知。
1.最终受让方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报废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并提供相关证明,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2.最终受让方不得委托其他报废回收机构办理车辆报废注销及回收等手续。
3.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标的基本属性、图片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转让方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5.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验预约报名。具体勘验时间以预约时通知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项目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实际勘验为准。
6.本公告中披露的最终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7.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最终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9.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下设分公司(同一公司只可唯一申请)
标的交割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中心将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车辆交接前受让方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相关电子版原件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报废车回收经营资质(省级商务厅颁发)等),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废车回收经营资质(省级商务厅颁发)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单》、《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心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价款转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双方在接到中心《车辆交接通知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6.最终受让方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标的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最终受让方的情况说明后,最终受让方向中心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及上述文件。中心在收到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车辆办理车辆报废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最终受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退还成交价款、保证金,同时转让方需承担最终受让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及交易服务费(最终受让方须提供正规发票),转让方及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车辆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1、缴纳:金额85000.00元,截止时间****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1.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无上述违约行为,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中心核实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其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原路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原路无息退还。
信息来源: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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