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全部类型新疆吐鲁番2025年12月10日
请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须知,避免因此造成的无效响应
一、如无另行说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30分钟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本公司不接收任何响应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到达。
二、请仔细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已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三、在制作响应文件前,请务必先阅读“磋商须知”,采购文件中出现的“不得”、“不允许”、“不接受”、“拒绝”此类词语的条款,是要求供应商(供应商)必须达到(响应)的。
四、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本公司希望购买了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按《磋商邀请》或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点击登录查看的点击登录查看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
3、采购内容及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吐鲁番小剧场是举行大型会议、排练、演出、报告、培训等活动的重要场所,使用频率高,活动规格高,要求音响系统具有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现采购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本项目最高限价:280420.00元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电子增信取得对应信用星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电子卖场交易,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4)其他说明:①非法人组织参与磋商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②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③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磋商者,于****至****,8:30-17:00,在点击登录查看-电子招标系统(https:****)获取磋商文件。
五、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14时30分(北京时间)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公告期限
1、本磋商公告在点击登录查看电子招标系统链捷招(https:****/ztf/SysMainHome_.html?pwd=)、点击登录查看(http://www.hns-whg.cn/hunanszwhg/web/index.html)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公告期限从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七、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磋商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长沙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邮 编:410000
电 话:****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深圳市****
联系人:余武智、邹惠君、王敏
邮 编:410000
电话:****(余)、****(邹)
邮箱:****@qq.com
磋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点击登录查看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长沙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深圳市**** 联系人:余武智、邹惠君、王敏 电话:****(余)、****(邹) 邮箱:****@qq.com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接受 |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响应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 采购人组织,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 二、磋商文件 |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技术、商务条款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如有变动,磋商小组将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书面回复和进行响应承诺。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第二章第11.2款 |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280420.00元。 |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响应货物、或为响应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提供免交磋商保证金承诺书。 |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副本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供应商须递交与正本内容一致(即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的电子文件(U盘)1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省长沙市**** |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福利和监狱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福利和监狱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型、福利和监狱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10%;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 第二章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 第二章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福利和监狱企业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点击登录查看电子招标系统链捷招(https:****/ztf/SysMainHome_.html?pwd=)、点击登录查看(http://www.hns-whg.cn/hunanszwhg/web/index.html)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元 |
| 七、其他规定 |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按代理合同要求收取。 |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hunan.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 |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 |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 |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 |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 |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 |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 |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 |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1 |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 |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 |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 |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 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 |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 |
| 长沙银行 | 廖 科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 |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 |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201;**** |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 ****;****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评审因素和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 因素 | 分数 | 评审标准 |
| 价格 评审(30%) | 磋商 报价 | 30分 | 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3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磋商报价权值。 注: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评审(20%) | 企业 实力 | 6分 | 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证书计2分,最多计6分。(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ISO9001、ISO14001、ISO45001认证范围至少包含: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相关内容,否则不计分) |
| 类似 业绩 | 10分 | 供应商提供****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具有音频、音响系统设备采购类似业绩,每提供1个计5分,最高计10分。 注:以合同签到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项目内容和合同签章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 |
| 质保承诺书 | 4分 | 供应商在能够满足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免费质保期1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免费质保的计2分,最多计4分; 注: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不计分。 | |
| 技术 | 项目实施方案 | 20分 | 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详实的项目实施(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供货计划;②项目安装调试要准及要求;③项目进度安排;④安装实施技术人员;⑤现场安全管理。 注: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完整、针对性强的,计20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4分;针对性不强或欠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所投产品的整体配置方案 | 10分 | 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整体配置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所投产品的选型;②所投产品的品牌;③所投产品的性能;④所投产品的行业信誉度。方案内容完善,产品的整体选型科学合理,产品的品牌优,产品的性能阐述详细,性能稳定成熟,操作性强,行业信誉度高的计10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5分;针对性不强或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 售后服务方案 | 10分 | 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质量保证计划;②维护技术力量;③服务响应时间;④质量期满后服务措施;⑤项目应急服务方案。 注:方案科学、合理、完整、针对性强的,计10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针对性不强或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 培训方案 | 10分 | 供应商提供培训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培训计划;②培训内容;③培训技术力量;④培训资料;⑤培训完成目标预期。 | |
| 说明:以上描述中内容有缺漏项是指在方案中未体现或仅按采购需求或评分办法填写标题或直接复制采购需求未做修改的方案。针对性不强或欠合理是指: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内容部分缺失,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 | |||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参与同一包或标段中的磋商活动时,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免交磋商保证金承诺书
(3)联合体协议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5)服务方案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最后报价
15.2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服务、或采购服务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最终报价、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项目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 项目经理: /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资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1.2(6)款 | 项目现场 | |
| 第5.1条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
| 第9.2(1) 款 | 质量保证期 | |
| 第9.2(3) 款 | 响应时间 | |
| 第13.5条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
| 第14.2(6) 款 | 伴随服务 | |
| 第20.2条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第24.1条 | 合同未尽事项 |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参照(货物类)专用条款的格式和相关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制。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预算:280420.00元
三、项目概况:吐鲁番小剧场是举行大型会议、排练、演出、报告、培训等活动的重要场所,使用频率高,活动规格高,要求音响系统具有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现采购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
四、采购内容清单
| 吐鲁番小剧场音响设备采购清单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 1 | 数字调音台 | 输入处理通道:32个话筒输入通道,8个辅助输入通道,8个效果返回 | 1 | 台 |
| 2 | 音频接口箱 | Midas PRO麦克风前置放大器,带可切换+ 48V幻象电源 | 1 | 台 |
| 3 | 无线手持话筒 | 接收机 | 4 | 套 |
| 4 | 天线放大器 | 频率范围:606.2-662.0MHz | 3 | 台 |
| 5 | 天线拍 | 指向有源天线 | 2 | 只 |
| 6 | 乐器话筒 | 话筒类型:电容话筒 | 4 | 只 |
| 7 | 无线手雷 | 音频格式:24位数字音频,宽频响应 | 4 | 套 |
| 8 | 数字音频处理器 | 1、自带OLED显示屏,可显示每通道的电平、静音状态、设备IP地址、MAC地址、设备名称等信息,带触摸按键,满足上、下翻页; | 1 | 台 |
| 9 | 全频音箱 | 频率范围(-10dB):47Hz-20kHz | 4 | 只 |
| 10 | 返送音箱 | 频率范围(-10dB):50Hz-20kHz | 2 | 只 |
| 11 | 超低音箱 | 频率范围(10dB):40Hz-200Hz | 4 | 只 |
| 12 | 全频功放 | 立体声:1350W/4Ω,立体声:1000W/8Ω,桥接单声道:2700W/8Ω; | 2 | 台 |
| 13 | 返送功放 | 立体声:1350W/4Ω,立体声:1000W/8Ω,桥接单声道:2700W/8Ω; | 1 | 台 |
| 14 | 超低功放 | 立体声:1350W/4Ω,立体声:1000W/8Ω,桥接单声道:2700W/8Ω; | 2 | 台 |
| 15 | 话筒支架 | 锌合金材质,具备稳固耐用、升降灵活的特点,并搭配防震结构,适配多种电容麦,适用于舞台演出、会议、直播等多种场景。 | 10 | 只 |
| 16 | 机柜 | 32U标准机柜,黑色 | 1 | 套 |
| 17 | 线材 | 包含线材、接插件、地插盒等 | 1 | 批 |
| 18 | 工作桌 | 放置灯光控台、音响控台及播放电脑 | 1 | 批 |
| 19 | 运输费 | 设备运输至新疆吐鲁番费用 | 1 | 项 |
| 20 | 系统调试 | 指导安装及系统集成调试,声场布局 | 1 | 项 |
| 21 | 人员差旅 | 人员差旅包干费 | 1 | 项 |
五、项目实施要求及说明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2.3安装调试:本项目的安装调试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对相关产品的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
2.4培训: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2.5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
3.质量保证
3.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
3.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4质量保修期内对由于产品设计、安装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制造、运输和安装调试等原因而造成的系统故障或部件损坏,负责免费排除或维修,并无偿更换由此所发生的备品备件。
4.项目验收标准
4.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3采购人验收前要求供应商提供交货清单一份。按照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
4.4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4.5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售后服务要求
5.1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5.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重大活动需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5修复时间
提供零配件、易损易耗件等备件支持,能确保修复时间快,一般简单故障当场解决,次级故障12小时之内处理完成,重大故障24小时内彻底排除,如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保修期内自动更换新产品或免费提供代用产品。
5.6驻场服务
免费服务期内,接采购人通知,供应商须提供驻场服务。由经验丰富的驻场工程师,与采购人紧密配合,基于标准服务流程、规范制度为采购人提供驻场服务。
六、项目其他要求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1.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点击登录查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的65%,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每次付费的同时供应商需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申请付款,付款流程按采购人的财务制度执行。
2.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供应商应当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及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中标方员工、采购方教职工、其他第三方等人员),如出现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如采购方或第三方等因此遭受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等一切损失。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的响应表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免交磋商保证金承诺书
三、联合体协议(本项目无需要提供)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4-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2: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4-3: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4-4: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五、服务方案
附件5-1:服务方案
附件5-2:主要人员简历表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7-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资料
附件7-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报价一览表
附件8-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 采购项目名称: | |
| 采 购 人: | |
| 政府采购编号: | |
| 项目编号: | |
| 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名称:
评分索引
根据第二章“附页4表”内容依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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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说明:供应商可以根据响应文件编制需要增行。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我方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方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七)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八)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3、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1,原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免交磋商保证金承诺书1.供应商提供免交磋商保证金承诺书原价
免交磋商保证金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因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我公司承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意向采购人缴纳采购项目预算2%(相当于应收磋商保证金的标准)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罚。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三)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
(四)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本项目免收取保证金,请供应商提供此承诺书原件,否则视为不响应。
三、联合体协议(本项目无需提供)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 营业范围(主营) | |||||||||
| 营业范围(兼营) |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 税务登记机关 |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其他说明:①非法人组织参与磋商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②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③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日期: 有效期:
注册资本: 地址: 经济行业:
经济性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手机号: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
写。
附页1: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 中型 | |||||||
| 小计 | |||||||
| 小型、微型 | |||||||
| 小计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4-3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技术方案或技术大纲,《技术方案》技术文件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所投产品的整体配置方案
三、售后服务方案
四、培训方案
五、其他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2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 名 | 性 别 | |||||
| 职 务 | 职 称 | |||||
| 毕业学校、专业 |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 全部条款响应,无偏离 | |||||
说明: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合同”和第四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响应与偏离”列应注明“响应”或“偏离”。如全部条款均应答响应,在表中填写“全部条款响应,无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附件7-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7-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
|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 节能产品 | ||||||
| 小计 | / | /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 小计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 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 交货时间 | |||
| 项目负责人 | |||
| 备 注 |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价格表
金额: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规格型号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说明: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1、供应商业绩列表
供应商业绩列表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单位 | 甲方联系人 | 甲方联系电话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 内容 | 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所在页码 | 备注 |
| 1 | |||||||||
| 2 | |||||||||
| ... |
注:1.供应商按附页4评审因素和标准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资料。
2.业绩证明文件须按照业绩表序号顺序提供。
2、企业实力
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证书计2分,最多计6分。(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ISO9001、ISO14001、ISO45001认证范围至少包含: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相关内容,否则不计分)
3、质保承诺书:
供应商在能够满足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免费质保期1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免费质保的计2分,最多计4分;
注: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不计分。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8-1、附件8-2提供。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
注: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前一次报价和最高限价;最后报价在磋商现场单独递交,一式两份,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