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灵山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QZZC2025-G3-210251-QZSZ)质疑 答复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钦州分公司)
全部类型广西钦州2025年12月08日
质 疑 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地 址: 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 吴富强
委托代理人: 林色柳 电话: ****
灵山县****关于灵山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QZZC2025-G3-210251-QZSZ)质疑
答复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钦州分公司)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 疑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地址: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富强
授权代表:林色柳
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灵山县****灵山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QZZC2025-G3-210251-QZSZ
采购人名称:灵山县****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关于灵山县****灵山县电子政务外网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5-G3-210251-QZSZ)的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我们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项(一)的答复: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定标准及推荐原则中,第二点评分细则的(一)报价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依据:1.标准模糊……处于不确定状态。2.主观性过强,有失公允:“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保证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对待。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答复如下:
1、事实依据说明:“明显低于”是政府采购实践中普遍采用的规范性表述,其判断需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市场行情、成本构成等因素综合评估,而非机械设定固定比例。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基于专业判断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是为保障采购质量和防范恶意低价竞争的必要措施,符合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原则。该条款并未剥夺投标人说明合理性的权利,亦未直接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前提,而是赋予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裁量的空间。
2、法律依据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条款赋予评标委员会必要的裁量权,以维护采购质量和公平竞争。贵公司所引用的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主要针对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对应关系,而非排除评标委员会在法定情形下的专业判断职责。本条款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违反公平原则。
结论:该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87号令的立法精神,旨在保障采购质量,并非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该项质疑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项(二)的答复: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定标准及推荐原则中,第二点评分细则的(二)技术商务资信分2.商务分:“2.2.1投标人自2022年以来具有同类业务,每项得2分,满分8分。……事实依据:该条款未对“同类业务”作出明确定义,可能导致评审标准不清晰;且分值设置过高,可能排斥中小企业或新成立企业。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答复如下:
1、事实依据说明:“同类业务”在本项目中指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或类似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其定义在招标文件上下文中具有明确指向性(见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需求”)。该条款旨在考察投标人既往项目实施经验与当前项目的关联性,符合采购需求管理要求。分值设置(每项2分,满分8分)是基于项目复杂性和服务连续性需要,旨在择优选取经验丰富的供应商,同时所要求提供的同类业务并未限定合同金额,因此并非排斥中小企业,况且该条款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对中小企业构成实质性限制。
2、法律依据说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是以“特定行政区****
结论:该项设置与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高度相关,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项(三)的答复质疑内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评定标准及推荐原则中,第二点评分细则的(二)技术商务资信分2.商务分:“2.2.2投标人自2022年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项的,每项得1分,满分3分……事实依据:该条款直接以特定行政区域(县级及以上)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不得作为加分项。”答复如下:
1、事实依据说明:该条款中“县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项”旨在综合评价投标人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务质量历史表现,而非作为决定性评审因素。奖项要求与项目履约能力存在间接关联(如反映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且分值较低(满分3分),不影响整体评审的公平性。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合法前提下设置多元化评审因素。
2、法律依据说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的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歧视性条件。本项目条款未限定奖项的行业或区域属性(如“县级及以上”为行政层级而非特定区域),且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如留言编号****)主要针对“业绩”而非“奖项”,奖项作为软性评价因素在合理范围内未被禁止,该设置未违反核心立法精神。
结论:该项加分条款属于采购人自主权范围内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合理考察,未构成歧视待遇。且贵公司所引用法律依据显示是限定不能采用“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而此处评分细则为荣誉或奖项,属于典型的法律引用错误,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灵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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