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集成服务项目答疑更正公告
全部类型湖北宜昌2025年12月08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夷陵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集成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二、答疑更正信息
答疑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问题内容一:针对“交通监测(涵洞)-黑光违停球机”参数及报告要求的答复。
质疑答复:潜在投标人质疑该设备★16(图片合成叠加字符)、★17(违法停车检测距离)、★18(双传感器融合输出)3项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不合理,且仅唯一品牌可满足。经核查,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数设置紧扣项目核心需求,具备必要性。本项目作为夷陵区城市****
(1)图片合成叠加字符功能(★16)可将车辆号牌、违法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与现场图像精准融合,为后续执法处置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完整证据链。
(2)150-300米分级检测距离(★17)是基于夷陵区****
(3)双传感器融合输出(★18)针对涵洞内光线昏暗、湿度高、粉尘多的特殊环境,通过可见光与红外传感器协同工作,解决单一传感器“白天过曝、夜间模糊”的问题,确保违停、障碍物占道等事件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5%。上述参数均为实现项目“精准监测、有效管控”目标的必要功能,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无冗余设置。
(二)公安部检验报告要求合规,市场覆盖性充分。
(1)合规性依据。该设备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取证,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明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此类设备需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法定授权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设备符合行业标准《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核心证明,要求提供该报告是保障设备合法合规使用的前置条件。
(2)市场覆盖情况。经核查行业协会数据及市场调查,目前至少多家主流厂商的产品可同时满足参数要求及报告要求,不存在“仅唯一品牌满足”的情形。
(三)非强制检测项要求公平,不构成歧视。虽相关参数未纳入通用强制性检测范围,但本项目基于涵洞内特殊环境对设备性能的严苛要求,将其作为核心技术指标,该要求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视同仁,未限定特定品牌、厂家或地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技术参数与项目需求匹配”的规定。
问题内容二:针对“积水监测(涵洞)-水位观测球机”参数及报告要求的答复
质疑答复:潜在投标人质疑该设备★1(低功耗模式功率)、★2(休眠唤醒功能)、★3(检测范围)3项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不合理,存在倾向性。经核查,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数设置贴合实际场景,保障监测连续性。夷陵区山区涵洞多位于偏远路段,普遍缺乏稳定市****
(1)低功耗模式功率指标(≤1W/≤5W/≤10W,★1)是基于当地气象数据(年均阴雨天数约85天)测算,可确保设备在无光照条件下连续工作不低于15天。
(2)休眠唤醒功能(★2)通过水位触发机制,实现“无积水时休眠节能、积水达预警值立即唤醒”,唤醒响应时间≤3秒,既降低能耗又保障应急响应速度。
(3)0.15m-15m检测范围(★3)覆盖了夷陵区涵洞历史最高积水深度(12.8m)及日常巡查基准水位(0.2m),可精准识别“轻微积水、中度积水、严重积水”三个等级,避免漏报误报。上述参数均为适配现场环境、保障监测实效的核心指标,与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直接相关。
(二)报告要求聚焦质量管控,主流厂商均可满足。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核心目的是通过权威检测验证设备在低功耗、抗干扰、数据精度等关键指标的真实性。经核实,行业内多家厂商已取得对应报告,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问题内容三:针对“交通监测(桥梁)-低功耗交通事件检测球”参数及报告要求的答复(事项三)
质疑答复:潜在投标人质疑该设备★13(低功耗实时模式功能)、★14(三大运营商4G接入及SIM卡热插拔)、★15(欠压报警提示)3项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不合理,存在偏向性。经核查,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数设置匹配桥梁场景,提升设备适用性。夷陵区桥梁监测点多分布于国省干线,存在“供电难、网络杂”的问题。
(1)低功耗实时模式(★13)需在功耗≤8W的前提下,保障交通事件检测(拥堵、逆行、抛洒物)准确率≥95%,适配桥梁太阳能供电系统。
(2)支持三大运营商4G接入及SIM卡热插拔(★14)可应对偏远路段网络信号差异,实现“插卡即用、换网不停机”,提升设备部署灵活性。
(3)欠压报警功能(★15)可在电池电压低于10.5V时,通过4G模块向运维平台推送报警信息,提前24小时预警供电异常,避免设备因断电停止工作。上述参数均为解决现场痛点的关键功能,未设置不合理条件。
(二)报告要求保障设备可靠性,市场竞争充分。公安部检验报告重点验证设备在复杂气象条件(高温、暴雨、强风)下的运行稳定性。经市场调研,符合要求的厂商很多,各厂商产品性能均衡,市场竞争充分,未形成垄断或壁垒。
问题内容四:关于“参数设置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答复
质疑答复: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规,经综合核查,本项目参数设置及报告要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具体依据如下:
(一)资格与评分界限清晰。所有带★参数均为“评审评分项”,而非“资格性审查项”,未将厂商授权、特定承诺等作为投标准入门槛,符合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带★参数分值占技术部分总分的20%,与参数重要性匹配,未通过高分值倾斜排斥供应商。
(二)参数与需求高度统一。所有参数均基于“复用市级基础系统+新增区级个性化功能”的建设模式,围绕“安全运行监测”核心目标制定,未超出项目合理需求范围,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问题内容五:针对“交通监测(涵洞)-黑光违停球机”参数及报告要求的答复
质疑答复:潜在投标人质疑该设备★16(图片合成叠加字符)、★17(违法停车检测距离)、★18(双传感器融合输出)3项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不合理,且仅唯一品牌可满足。经核查,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数设置紧扣项目核心需求,具备必要性。本项目作为夷陵区城市****
(1)图片合成叠加字符功能(★16)可将车辆号牌、违法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与现场图像精准融合,为后续执法处置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完整证据链。
(2)150-300米分级检测距离(★17)是基于夷陵区****
(3)双传感器融合输出(★18)针对涵洞内光线昏暗、湿度高、粉尘多的特殊环境,通过可见光与红外传感器协同工作,解决单一传感器“白天过曝、夜间模糊”的问题,确保违停、障碍物占道等事件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5%。上述参数均为实现项目“精准监测、有效管控”目标的必要功能,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无冗余设置。
(二)公安部检验报告要求合规,市场覆盖性充分。
(1)合规性依据。该设备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取证,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明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此类设备需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法定授权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设备符合行业标准《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核心证明,要求提供该报告是保障设备合法合规使用的前置条件。
(2)市场覆盖情况。经核查行业协会数据及市场调查,目前至少多家主流厂商的产品可同时满足参数要求及报告要求,不存在“仅唯一品牌满足”的情形。
(三)非强制检测项要求公平,不构成歧视。虽相关参数未纳入通用强制性检测范围,但本项目基于涵洞内特殊环境对设备性能的严苛要求,将其作为核心技术指标,该要求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视同仁,未限定特定品牌、厂家或地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公平竞争”原则,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技术参数与项目需求匹配”的规定。
问题内容六:针对“积水监测(涵洞)-水位观测球机”参数及报告要求的答复
质疑答复:潜在投标人质疑该设备★1(低功耗模式功率)、★2(休眠唤醒功能)、★3(检测范围)3项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不合理,存在倾向性。经核查,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数设置贴合实际场景,保障监测连续性。夷陵区山区涵洞多位于偏远路段,普遍缺乏稳定市****
(1)低功耗模式功率指标(≤1W/≤5W/≤10W,★1)是基于当地气象数据(年均阴雨天数约85天)测算,可确保设备在无光照条件下连续工作不低于15天。
(2)休眠唤醒功能(★2)通过水位触发机制,实现“无积水时休眠节能、积水达预警值立即唤醒”,唤醒响应时间≤3秒,既降低能耗又保障应急响应速度。
(3)0.15m-15m检测范围(★3)覆盖了夷陵区涵洞历史最高积水深度(12.8m)及日常巡查基准水位(0.2m),可精准识别“轻微积水、中度积水、严重积水”三个等级,避免漏报误报。上述参数均为适配现场环境、保障监测实效的核心指标,与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直接相关。
(二)报告要求聚焦质量管控,主流厂商均可满足。要求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核心目的是通过权威检测验证设备在低功耗、抗干扰、数据精度等关键指标的真实性。经核实,行业内多家厂商已取得对应报告,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问题内容七、关于“参数设置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答复
质疑答复: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规,经综合核查,本项目参数设置及报告要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具体依据如下:
(一)资格与评分界限清晰。所有带★参数均为“评审评分项”,而非“资格性审查项”,未将厂商授权、特定承诺等作为投标准入门槛,符合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带★参数分值占技术部分总分的20%,与参数重要性匹配,未通过高分值倾斜排斥供应商。
(二)参数与需求高度统一。所有参数均基于“复用市级基础系统+新增区级个性化功能”的建设模式,围绕“安全运行监测”核心目标制定,未超出项目合理需求范围,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问题内容八:关于“阀井监测仪是否属于计量器具”答复
答复内容:潜在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期间提出的“阀井监测仪不属于计量器具,不应要求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提供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提问,我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回复如下:
(一)阀井监测仪的计量器具属性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用于安全防护且具备定量测量功能的设备属于计量器具。本项目阀井监测仪的核心功能是定量检测燃气浓度,其测量数据直接用于燃气泄漏安全风险防控,符合“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法定定义;同时,该设备被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需依法执行计量管理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15322、计量检定规程 JJG 693 也对其计量特性(示值误差、报警精度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因此阀井监测仪属于计量器具范畴。
(二)招标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阀井监测仪符合计量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是基于以下必要性:一是公共安全保障。阀井为城市****
(三)结论与要求。综上所述,阀井监测仪依法属于强制检定的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并非额外增设,而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体现。因此,本次招标关于阀井监测仪需提供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提供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要求维持不变。请各投标人务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有进一步疑问,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
问题内容九:将本项目投标人须知1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中“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4人”修改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共7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和评审专家5人”。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本项目制作了答疑文件,请各投标人下载答疑文件并制作投标文件。
答疑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告与采购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宜昌市****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 陈德钊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夷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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