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437个车位5年租赁权
全部类型浙江杭州2025年12月08日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5069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于小姐、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出租标的为位于拱墅区**** 2、出租标的尚未办理相关权证,但持有编号为****杭州市**** 3、出租标的目前空置,停车场的设施设备、规格型号、具体位置、外观,场地条件等以现场实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069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以首年2个月租金计,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抵扣。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计;安全责任保证金3万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社会停车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承租方应自《成交通知书》、《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安全责任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责任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应对出租标的权属性质、用途和权属资料可能对后续经营开展、获取审批许可等可能的不利影响作充分了解和预判,包括不能获得既定开设审批、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证、无法作为工商登记地址等风险在内,并明确知悉并接受出租标的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出租标的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应按照本标的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保证所出租标的仅作为其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经营活动的使用。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和经营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 (5)承租方需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价格标准收费。 (6)停车场接入城市大脑系统,承租方需根据相关要求接入系统并进行管理,本停车场采用撤杆方式进出。 (7)承租方负责做好场地内防汛抗台相关工作。 (8)承租方负责车库监控、消防等相关安全工作; (9)承租方负责保持场地内的整洁。 (10)在合同期内上级政府部门有新增政策要求的,必须无条件执行。 (1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可转租。 (12)如场地内需新建设施、改造等相关内容,需事先征得出租方审批同意。 (13)承租方承租停车位后,主要通过智能停车系统进行收费管理,停车场的劳务服务,包括停车场公共安全、秩序维护、环境维护、收费管理、物业服务人员管理等,按出租方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其中,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需由承租方与新文和院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需由承租方与新文小学签订车位管理协议明确。 (14)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样本)为准。 3、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责任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标的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租金一个月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 2、意向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截止至信息披露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执行标准:提供承诺函】 3、意向承租方无重大违约违法失信行为,且未列入市城投资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责任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新文和院安置房配套社会公共停车场、安吉路新文实验小学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责任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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