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将淖铁路增建二线1标轨道分部南台子站站改工程轨道交通业务劳务分包谈判采购公告
全部类型新疆哈密2025年12月06日
中交二公局将淖铁路增建二线1标轨道分部南台子站站改工程劳务分包采购
| 项目编号:****(试) |
| 发布时间:****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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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
| 公告标题:中交二公局将淖铁路增建二线1标轨道分部南台子站站改工程轨道交通业务劳务分包谈判采购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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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交二公局将淖铁路增建二线1标轨道分部南台子站站改工程轨道交通业务劳务分包谈判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试) 本采购项目中交二公局将淖铁路增建二线1标轨道分部劳务分包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南台子站站改工程轨道交通业务劳务分包进行公开谈判。 1. 采购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1.1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 1.2建设规模:改建铁路准东将军庙至哈密淖毛湖(白石湖南)增建二线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部的哈密市**** 按照初步设计中的标段划分段落,中交二公局将淖铁路增建二线1标轨道分部施工范围为K384+400至K470+450,包含86.05km正线轨道工程施工和车站站改施工。 1.3其他:无。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南台子站站改工程。 2.2 包件划分:本次招标共分1个包件,计划引进1家单位。 2.3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均为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2.4 质量目标: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0案次,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评标准。 2.5 安全目标: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 2.6 其他: 无 。 3. 分包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要求分包商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设施或机具、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分包商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分包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4 本次采购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 3.5其他要求:无。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分包商,应当在“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同)(网址:https:/sra.iccec.cn/)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10时至****1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拒收其响应文件。 5.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开启 5.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下同)为****10时00分,分包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响应文件。 5.2分包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6. 采购相关事宜 采购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谈判采购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7. 评审办法 本包件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谈判采购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异议受理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淖铁路增建二线 1标轨道分部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联 系 人:蒋磊 电 话:**** 传 真: / 电子邮件: ****@qq.com 网 址: /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证明文件上需附有清晰中标(签订)合同额或有关证明附件,否则相应业绩无效。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备注:“在所参加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是指分包商拟参加某包件采购活动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采购文件。分包商的下载活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分包商是否下载该包件采购文件的依据。 附录6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局、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有关市****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局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局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局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集团及局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蒋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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