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全部类型甘肃平凉2025年12月06日
| 项目名称 | 平凉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打包转让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甘肃省平凉市 | |||
| 起始日期 | **** | 截止日期 | ****17时 | |
| 信息披露期满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债权金额 | 截至交易基准日****,平凉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本金余额16,074,196.00元、利息金额7,468,083.94元,代垫费用499,124.33元,合计金额24,041,404.27元。 | |||
| 债务人 | 平凉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树栋、徐芳、马洁 | |||
| 债权基本情况 | 标的1:平凉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8,450,000.00元,利息金额4,747,300.73元,代垫费用175,509.00元,合计金额13,372,809.73元。 抵押物:张鹏名下位于平凉市**** 平凉凯盛实业有限公司、平凉凯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兰廷餐饮有限公司、平凉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张鹏、李静、薛云天、肖荣、洪淼、巩宣逸、刘炯、魏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标的2:李树栋、徐芳债权本金余额274,196.00 元,利息金额83,265.83元,代垫费用11,518.00元,合计金额368,979.83元。 标的3:马洁债权本金余额7,350,000.00 元,利息金额2,637,517.38元,代垫费用312,097.33元,合计金额10,299,614.71元。 抵押物:马洁名下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南侧天方名苑住宅小区3幢1层1号、3幢2层1号、3幢2层2号、3幢2层3号、3幢2层4号、4幢1层7号等6套商业用房,合计面积751.05 ㎡,权属证号: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等6份,他项权证号: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证明第****号。 兰州**** | |||
| 债权诉讼情况 | 标的1:****,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标的2:****,兰州市**** 标的3:****,兰州市**** | |||
| 二、交易规定 | ||||
| 转让底价 | 5,315,823.00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方式支付 | |||
| 受让方资格 条件 |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2.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工作人员、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不得参与本项目。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不良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与转让相关的条件及特别告知事项 | 1.受让方须在甘交所集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清成交价款。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至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的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债权及债权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转让标的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其实际价值进行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愿接受本转让公告全部内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尽调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不计利息)。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1)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原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6)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税、费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 (7)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8)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9)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0)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1)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2)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3)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14)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5)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16)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7)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8)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抵质押物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 (19)转让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质押物时可能存在主体不明情形、可能尚未取得抵质押物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的抵质押物、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或占用),致使转让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支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 (20)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21)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料提交、交易、价款结算均须在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甘交所集团”)组织下办理。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权属的交接。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税、费、责任、风险及损失。 7.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还,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 8.甘交所集团收到受让方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函》后,划转成交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三、交易指南 |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甘交所集团按照程序补登公告,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时,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 报名时间 | 报名时间:****-****17:00 | |||
| 意向受让 登记手续 |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及《拟转让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自然人:本人身份证;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内部有权决议类文件; 5.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特别告知:意向投资方请务必在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前了解标的情况、投资资格、保证金缴纳、参与竞买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投资。 | |||
| 保证金的设定 | 金额 |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 ||
| 交纳时间 | 截止****17:00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退还,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2.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向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若有且仅有一个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时,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时,最高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提交密封报价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 其他信息披露 | 1.截至交易基准日****,平凉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本金余额16,074,196.00元、利息金额7,468,083.94元,代垫费用499,124.33元,合计金额24,041,404.27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甘交所集团转让公告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裁判文书为准)。甘交所集团仅依据已有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抵质押和保证合同)、放款文件确定债权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进行披露。 2.若该公告内容发生调整,甘交所集团将及时发布《变更公告》,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 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拟转让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待签)》等交易文件。 4.以上信息的披露仅供各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甘交所集团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项目信息最终以投资者尽职调查后为准,转让方、甘交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张经理****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00-17:00(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地址 | 兰州市**** | |||
|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 | **** | |||
| 网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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