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一)
全部类型安徽合肥2025年12月05日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点击登录查看财务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答疑与澄清如下:
问题1.P3项目工期,“项目总工期为24个月”若因系统原因导致24个月未完成系统上线与终验,是否会影响咨询团队工期和尾款付款
答:中标人(咨询方)须在24个月总工期内履行咨询配合职责,对接数智化平台实施方、配合业主方推进项目,提供咨询协同服务,保障平台按期上线并符合验收标准。因实施方(非中标人)导致延期的,服务工期及尾款支付同步顺延;因中标人未履约(未按时供成果、拒不配合等)导致延期的,业主方有权追责。
问题2.P13“项目费用分摊比例: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12.5%,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87.5%。中标人中标后根据项目清单分别与两家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分别由以上两家单位支付相应的项目款项。”两个合同是否都遵循招标文件列明的付款比例与条件付款比例是两家单位按照付款比例分别计算支付
答:遵循,中标人须分别与两家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列明的付款比率及相同条件签订项目合同。
问题3.P13“业绩合同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项目经理姓名、合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键内容的扫描件;问题①:签订的合同关键信息中大多未明确项目经理姓名,提供公司业绩证明材料时是否必须提供带项目经理姓名的合同页问题②:个人业绩部分,部分成员有在其他单位的业绩,合同详细内容及合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扫描件可能不方便获取,是否可以通过验收证书、项目经历证明或表扬信等内容替代或者统一提交承诺函。
答:①企业业绩:可不提供含项目经理姓名的合同页,其余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执行;
②项目团队人员个人业绩:以本次投标人主体签订的项目团队人员个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执行;
以非本次投标人主体签订的项目团队人员个人业绩,可不提供合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P14招标公告要求“招标人须知,“4.合格投标人”,“4.1法人资格的单位均为合格投标人”“4.3只有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的法人才能参加投标”4.1与4.3与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说法不一致。我司属于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按照4.1与4.3的描述我司是否无权参与投标建议增加投标人组织形式。
答:合法成立、独立运作且独立于招标代理/招标人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均可投标。
投标人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如非法人组织,须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提供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题5.P29质量保证金:合同剩余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质保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具体指什么
答:本项目质保期按招标文件“免费售后服务期”要求执行。
问题6.P56招标人须知,“技术、商务评审表”,“投标人近三年内(2022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财务管理咨询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包含财务管理咨询同义关键字即可)的,最高得12分”关于【财务管理咨询同义关键字】请给予补充说明,是否包括“财务数字化、财务一体化、财务信息化、财务共享、会计标准化、预算管理、司库管理、穿透式监督、内控体系建设”等内容建议给出明确的范围。
答:“财务管理咨询同义关键字”不列举具体关键字。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合同服务范围、内容等综合判定。
问题7.P59“技术、商务评审表”,“2.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 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含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关于【不含分公司或子公司】,我方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属于特殊的企业形式,为非法人组织,包括总所与分所,分所的设立主要为了解决人员社保、公积金驻地缴纳等需求,对外以总所名义开展业务,人员统一管理。如有需要可以以总所的名义出具承诺函。
答:投标人主体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提供的人员社保为事务所分所缴纳的,还须提供由事务所总所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明确分所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总所与分所隶属关系及责任承担方式,须盖总所公章。
问题8.P71“第一阶段:完成财务标准化咨询方案设计、业务及财务数智化平台建设项目立项准备第二阶段:完成财务共享、穿透式监督咨询方案设计”区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考虑点是什么
答:分阶段设计核心为“先基础铺垫后核心深化”。第一阶段聚焦“基础筑牢”,完成财务标准化及立项准备;第二阶段聚焦“核心落地”,推进财务共享、穿透式监督等方案设计。
问题9.P71招标文件关于“项目进度要求”,“在项目阶段,若招标人提出工期修订要求,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修订该计划表,并依照合同规定报招标人确认,且当招标人因各类因素影响需改变计划、调整工期时,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同时投标人必须与
招标人达成一致,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满足最终工期目标的项目进度表”。“条款中的“各类因素”若是由于招标人单方面的工期加紧、需求变更、范围扩大、未能按时提供咨询条件”等导致的,建议预留
一定的提前通知时间,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修订进度表”,保障双方权益。为提升灵活性及效率,原条款未约定固定提前通知时间,由双方按实际进展沟通确定,无需额外增设提前通知时间要求。
注:此答疑与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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