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招标公告(原标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
全部类型江苏扬州2025年12月04日
点击登录查看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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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点击登录查看决定对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扬州市****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点击登录查看汤汪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开发东路,西至运河南路,北至省水利储备中心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地块征收红线图)。
四、项目概况:总户数5户,总建筑面积约248.92平方米。
五、启征日期:****。
六、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地址:汤汪街道办事处215室(连运路65号);项目负责人:宦文冬;联系电话:****。
九、监督举报电话:中共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十、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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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汤汪街道省水利储备中心南侧环境提升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扬州市****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本次征收项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房。
根据项目实际,经研究,产权调换房源地点暂定为联谊南苑、杉湾花园等,根据目前房票政策,另提供部分相应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他具体情况以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的为准。
(2)工业用地非住宅按市场化评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在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其它安置方式。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补足至1500元。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2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3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4、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包括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3%的比例支付。
5、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
(1)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
(2)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6、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给予产权调换,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7、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让交房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奖励费。非住宅房屋在搬迁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8、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000元/户;
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拆除空调补助费:600元/台;
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200元/台;
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500元/套;
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
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9、特殊设备或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详见征收决定发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国有土地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公告》。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其作出解释。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市制定的保障房相关政策优先予以保障。
六、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扬府办发【2011】194号文件办理。
七、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约。
八、对不履行点击登录查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点击登录查看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未尽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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