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祁家湾街道双墩村塔墩沟一宗精养鱼塘招租项目
全部类型湖北武汉2025年12月03日
发布时间:**** 17:31
黄陂区****
竞价公告
| 招租基本情况 | |
| 坐落位置 | 黄陂区**** |
| 土地权益状况 | 土地权属于国有,面积约为256亩,规划用途是精养鱼塘,属于点击登录查看管辖 |
| 租金评估情况 | |
| 评估单位名称 | 武汉华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租赁价格 | 起租价为:420元/亩/年,107520元/年 |
| 流转面积 | 约256亩 |
| 流转期限 | 3年 |
| 流转用途 | 养殖水面 |
| 租金支付要求 | 3年租金一次性交清 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
| 备注 |
1.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
2.承租方需提供近3年养殖行业经营业绩证明(如租赁合同、养殖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一)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就项目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租方咨询,自行了解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报名登记的招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承租方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流转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承租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五)承租方在设置拦鱼、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承租方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投放鱼苗数量适中,密度合理,投放计划应通报委托方。
(六)承租方在范围内只能进行水面养殖经营,不得进行其它与水面养殖无关的开发项目,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招租方将不退还租赁价款。
(七)承租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招租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水灾、旱灾、政府征收)导致鱼塘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鱼塘部分毁损且仍可使用的,租金按实际可使用面积比例减免;(2)鱼塘全部毁损或连续3个月无法恢复使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招租方按实际租赁时间退还剩余租金;(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方应在10日内腾空并返还鱼塘。
(八)租赁期内,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担保、抵押。承租方不得将租赁鱼塘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委托经营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移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收益分成等)。违反本约定的,招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鱼塘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
(九)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水面经营权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需将租赁权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招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终止后10日内,承租方应自行拆除租赁期间搭建的临时养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箱、投料台、管理房),清理鱼塘内的垃圾、废弃饲料及死鱼,恢复鱼塘原状(以移交时的《鱼塘现状确认书》为准)。未按要求清理的,招租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一)承租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扣除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水面经营权合同》。
(一)意向承租方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交易保证金交款凭证参与公开竞价。
(二)招租报名期满后,如仅有1个合格意向承租方通过审核或公开竞价时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则以首轮报价直接确定承租方。招租报名期满后,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竞价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竞价实行多轮竞价方式,竞价会议开始后,意向承租方将首轮报价填入《公开竞价首轮报价单》并提交(首轮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且报价幅度为:不得少于人民币3元/亩/年,否则视为报价无效,并取消参与竞价资格),工作人员现场公布所有报价,以首轮报价的最高价为基准价进行后续一轮报价。
后续报价阶段,第2轮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20元之间整数,每轮报价应以上轮报价最高价为基数加价。
(四)每轮报价填写时间为三分钟,超时者视为放弃竞价资格,不参与后续竞价。每轮报价应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提交后不得修改及撤销,违反上述规定的报价视为无效,并取消竞价资格,不再参与后续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恶意扰乱竞价秩序或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者将直接取消竞价资格。
(五)直至仅有1人提交报价后,竞价截止,该意向承租方作为唯一价格中选;若某轮报价中,均无人提交报价,则竞价截止,以上一轮的最高报价为中选价确认中选人。
(六)如拟精养鱼塘招租本次未能确定最终承租方,招租方将重新进行招租。如中选人放弃中选资格,招租方有权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延确定中选承租方或重新进行招租。
(七)相互之间存在二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的多个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竞价,如经查实,将取消中选资格,没收其竞价保证金并纳入点击登录查看失信人员名单,3年内不得再参与点击登录查看租赁活动。
(一)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意向承租方本人携带报名资料到场报名,地址:武汉市****
(二)报名所需材料:
1、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委托授权书(加盖公章)、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无失信被执行人截图、提供近3年养殖行业经营业绩证明(如租赁合同、养殖许可证)
2、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无失信被执行人截图、承租方需提供近3年养殖行业经营业绩证明(如租赁合同、养殖许可证)
(三)现场确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审核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确认无误后缴纳报名费并领取竞价文件。
(四)报名费:500元标准缴纳报名费,缴纳后不予退还,缴纳方式:现金或对公转账。
报名费缴纳账户:点击登录查看湖北分公司
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钢城支行
行号:****
(五)竞价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96000.00元(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
交纳方式及时间:竞价会议开始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六)竞价保证金处置方式
1、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竞价活动结束后,未中选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无息退回至原交款账户。中选的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代理服务费后,剩余部分无息退回至原交款账户。
2、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如因非招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全部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作为对招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招租方经济损失超过竞价保证金数额的,招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在交纳竞价保证金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过程中出现扰乱竞价秩序;③意向承租方中选后放弃承租权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承租手续的;④意向承租方之间存在二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线下报名时间:****至****,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竞价会议开始时间:****10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三)需携带以下材料参与竞价会议:
1、承租方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纸质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
3、承诺书(详见附件1、附件2);
(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
(二)采购与招标网,网址:(http:****/)
(一)招标代理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武汉市****
邮编:430070
联系人:张经理
电话:****
(二)招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武汉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十二、其他事项
相关费用说明:
(一)报名费:人民币500元标准缴纳,缴纳后不予退还。
(二)代理服务费:人民币4800元。从中标人竞价保证金中扣除,缴纳后不予退还。
(三)竞价保证金:承租方:¥96000.00元(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
1、交纳方式及时间:竞价会议开始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2、退还方式及时间:中选公告发布后三十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
(四)履约保证金:¥96000.00元(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
为避免中选承租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中选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且承租方完全履行以下义务后30日内无息退还:(1)结清全部租金及水电费、税费等费用:(2)按约定返还鱼(符合养殖用途使用后的状态);(3)无擅自转租、破坏鱼塘设施等违约行为。若承租方存在未结债务或违约行为,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或违约金,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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