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规则 (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公告
全部类型河北唐山2025年12月03日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
通讯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邮编063000;联系人:杨广松;联系电话:****;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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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河北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4〕2号)有关要求,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全链条监管,健全完善存管规则,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
一、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界定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
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务损失等作为担保的费用。
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
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供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存管银行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撤销专用存管账户的,应当预先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款金处置等方案,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会员费。存管银行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撤销手续。
养老机构应当于专用存管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三、办理流程
实施预收费的存量养老机构应当自本规则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在河北省民政厅公布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合作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以养老机构备案名称为准),并将已经收取的预收费全部存入相应账户,开户后收取的预收费要即时存入相应账户。
本通知印发之后新登记成立且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民政厅公布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合作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即时存入相应账户。
养老机构按照预算单位管理的,其账户开立、使用还应当遵守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因为老年人办理退费、支出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需要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中的押金或因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需要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会员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在三方协议中商定)直接向存管银行提出支付申请,存管银行应及时按照流程划转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只具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所有的对外转账或付款只能到开户银行柜面办理。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经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养老机构已全部退还剩余费用且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的,出具《养老机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解除通知书》,经办银行解除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
四、存管要求
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收取的押金和会员费应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并分区管理。
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相应的账户。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中的押金除办理退费、支出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未收取会员费的,以实际预收的押金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养老机构申请拨付的资金超过当前余额的75%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一)提现;(二)转入与资金规定用途明显无关的个人账户、企业(组织)账户或其他支付平台;(三)押金当日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10日内累计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30日内支出金额超过入住机构服务对象缴纳押金总额的20%,正常退费不受上述资金额度限制;(四)会员费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规定留存比例;(五)发生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等资金异常情况;(六)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存管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会员费:(一)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三)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养老机构。
五、权利义务
(一)养老机构的权利义务
1.在省民政厅公布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合作银行名单内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接受存管银行监管,并授权存管银行执行预收费的划转,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2.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
3.在规定时限内到存管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等手续,不得将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正常使用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存管银行提出支付申请。因特殊情况确需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导致出现资金异常流动情形且能够证明合规使用的,应当报备案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存管银行提出支付申请。
5.向存管银行提供证照、老年人个人信息、老年人账户信息及其他资料,均要保证提供的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同时明确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将其相关入住信息提供给存管银行用于监管。
6.如单位证照、法人证件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的民政部门和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养老机构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及时导致的风险、损失与责任由养老机构承担。
(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
1.负责“监管平台”银行端的开发、维护和升级管理等技术职责,用于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业务,并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推送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取、使用、退费等信息及相关分析报告,不得隐瞒、欺骗、篡改、拖延等。
2.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监管平台”的有关业务范围,全程负责系统银行端的后续完善、支持、维护和运营管理。
3.为接受监管的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将养老机构收取的预收费纳入专户管理和系统监管,不得侵占、挪用养老机构的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费用。应当对收集的养老机构及老年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及时受理养老机构正常的资金支付申请和经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的资金支付。
5.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6.每季度分别向养老机构和民政部门提供专用存款账户对账单,对账单的内容和形式由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在三方协议中商定。
7.存管银行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因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产生的纠纷,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8.存管银行应当关闭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网银交易,全部交易通过柜面或者存管银行开发的专用存管平台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
(二)全面实施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辖区所有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及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将预收的费用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并及时存入相应账户,与存管银行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确保所有养老机构的预收费纳入监管范围。
(三)加强协同联动。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将预收费监管纳入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督导检查范围,确保养老服务交易安全。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以《河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养老机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解除通知书
2.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模板)
2025年9月 日
附件1
编 号 :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解除通知书 (存根)
银 行 :
兹有 (养老机构名称), 其专用存款账号为 ,
因 (具体原因) 终止服务,经核实,该机构已按规定退还剩余费 用并妥善安置老年人,请贵行解除对其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账 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名 ,账 号 为 。
XXX 县(市、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加…………盖…………骑…………缝…………章 ………
编 号 :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解除通知书 (凭证)
银 行 :
兹有 (养老机构名称), 其专用存款账号为 ,
因 (具体原因) 终止服务,经核实,该机构已按规定退还剩余费 用并妥善安置老年人,请贵行解除对其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账 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名 ,账 号 为 。
XXX 县(市、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2
编 号 :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模板)
(甲、乙、丙三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一致后适当修改)
甲方(民政部门):
乙方(养老机构):
丙方(存管银行):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甲 方:XX县(市、区)民政局
地 址:
负责人: 联 系方式:
乙 方:X X 老 年 公 寓
地 址:
负责人: 联 系方式:
丙 方:X X银 行X X支 行
地 址:
负责人: 联 系方式:
为全面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证甲方能对乙方的 预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河 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的通知》(冀民规〔2024〕2号)和《点击登录查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分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规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是乙方备案的民政部门,乙方是甲方行政区****点击登录查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规则的通知》的要求,乙方预收的会员费和押金应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丙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监管义务。
第二条 乙方应在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签订本协议,授 权丙方监管并将前述账户的相关信息报送甲方监督。本协议有效 期内,非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申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变更预留 印鉴。乙方不得使用本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 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取老年人的押金或会员费,老年人或者 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押金和会员费,乙方应当全部及时 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乙方开立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名:
专用存款账号:
开 户 行:
第三条 甲方授权丙方对乙方的预收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丙方须按甲方要求报送乙方的预收费资金情况。乙方同意并授权 丙方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专用存款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甲方。甲方不得将丙方提供的乙方资金情况和信息泄露给任何非甲方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 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按以下方式实施监管:
(一)丙方应在甲方信息系统投用后接入甲方的养老机构预 收费管理系统,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监管要求对乙方预收费资金 进行监管。
(二)乙方因为老年人办理退费、支出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 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需要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中的押金或因弥补本机构设施建 设资金不足、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需要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会员费的,凭 XXX (由甲、乙、丙三方商定)直接向存管银行提出支付申请,存管银行应及时按照流程划转资金。
(三)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导致出现 资金异常流动情形且能够证明合规使用的,应当填写《养老机构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支付审批表》,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审核,情况属实的,由甲方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乙方凭甲方同意支付的“审批表”向丙方提出支付申请,丙方按流程划转资金。
(四)丙方不得侵占、挪用乙方的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乙方费用。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被监管资金的收付、监管、核算及信 息报告等服务内容实施监督,并在乙、丙双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积 极调解和处理。
(六)专用存款账户只具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不得开通网 上银行的支付或转账功能,不得使用任何非柜面方式对外转账或 付款,只能由丙方通过柜面划转至乙方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实施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行为,且 不撤销授权行为,不就丙方的约定行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不利 用丙方做营销宣传。
第六条 甲方委托和授权丙方实施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行为, 甲方作为本地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乙方配合丙方共同 实施本协议约定。
第七条 甲方知晓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 所有权属乙方。丙方对账户的监管不能对抗有权机关对账户或资 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权利的裁定、决定, 如发生该情况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须在知道当天告知甲方 (有权机关不要求保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第八条 丙方应当对收集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个人信息严 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对未按协议约定将预收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或借故少存的,甲方有权酌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惩处,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二)对乙方违规收取预付费性质资金的行为,甲方有权书 面通知丙方暂停拨付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并协调相关部门监 督其基本存款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丙方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违规拨付、挪用 监管资金的,甲方有权逐级报请河北省民政厅取消其养老机构预 收费监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导致本 协议无效的,需由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 任。双方均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的,按双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责 任 。
第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有关条款 进行修改、补充,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提供甲方出具的《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解除通知书》,将专用存款账户的剩余资金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与丙方解除监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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