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侨乡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砂石料出让项目
全部类型浙江丽水2025年12月01日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 手机号:****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点击登录查看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砂石料出让项目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其他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宕渣(不含税),暂定数量60万吨,该数量仅作报价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总价款=实际过磅数量(清运期限内完成的全部数量,含超出60万吨部分)×成交单价(由网络报价确定)。 2、 标的采用“整体不拆分”方式转让,受让方需整体受让标的所在地全部现存宕渣(含可能超出60万吨的部分),不得按存放区域、颗粒大小、品质等级拆分购买,不得分批接收或挑选特定标的,需按合同约定周期完成全部清运。 3、成交结果不受宕渣实际成分比例、品质差异影响;标的物图片、视频仅作范围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及实际范围为准。 4、意向方需亲自到标的所在地实地勘察,充分了解宕渣的实际范围、大致存量、品质状况及清运条件,自主确定竞拍价格及购买意愿。未看样或未充分了解信息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实物现状及受让要求的确认,责任自负。 5、受让方需无偿承担全部宕渣的清运工作,包括清运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责任;清运进度需满足转让方点击登录查看的现场管理要求。 6、清运期限:受让方需在****(2025年农历12月29日)前完成全部现存宕渣的清运工作。因不可抗力(如政府临时管控、连续暴雨无法施工)需延期的,受让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 7、若转让方已提供足够可清运数量,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清运的,未清运部分对应价款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出让款,受让方还需按最终结算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含重新处置成本、仓储费等),受让方需补足差额。 8、若清运量超出暂定60万吨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过磅数量×成交单价计价,与60万吨内价款一并纳入总价款结算,受让方需按规则补足差额。 9、一次性付款要求:受让方需在《宕渣转让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暂定数量60万吨×成交单价”计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全部暂定总价款(最终总价款按实际清运数量结算,多退少补)。 10、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宕渣转让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竞拍总价的10%)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报名与挂牌规则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征集及报名登记期限为自挂牌起始日起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需在此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官网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支付保证金订单,逾期报名或支付无效。 2、挂牌期满后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最多延长50个周期,标的相关信息及结算规则保持不变。 (2)征集到合格竞买人: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及受让方,受让方需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宕渣转让交易合同》。 二、标的基本信息 1、转让标的为宕渣(不含税),暂定数量60万吨,该数量仅作报价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总价款=实际过磅数量(清运期限内完成的全部数量,含超出60万吨部分)×成交单价(由网络报价确定)。 2、 标的采用“整体不拆分”方式转让,受让方需整体受让标的所在地全部现存宕渣(含可能超出60万吨的部分),不得按存放区域、颗粒大小、品质等级拆分购买,不得分批接收或挑选特定标的,需按合同约定周期完成全部清运。 3、成交结果不受宕渣实际成分比例、品质差异影响;标的物图片、视频仅作范围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及实际范围为准。转让方及点击登录查看不提供数量担保或品质承诺。 三、合同核心条款要求 1、《宕渣转让交易合同》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 (1)整体受让标的范围; (2)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总价款; (3)清运期限内超出60万吨的部分按实际过磅数量计价; (4)转让方无法按期提供约定数量宕渣时,受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受让方核心义务 1、实地勘察义务:意向方需亲自到标的所在地实地勘察,充分了解宕渣的实际范围、大致存量、品质状况及清运条件,自主确定竞拍价格及购买意愿。未看样或未充分了解信息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实物现状及受让要求的确认,责任自负。 2、看样与确认要求:挂牌期间将组织集中看样,意向方报名时需提交经委托人或交易机构确认的《实地勘察确认书》(注明已明确标的整体范围、受让要求、数量结算规则及转让方数量违约时受让方免责规则);无此确认书视同完全认可相关要求,后续不得提出异议。看样联系电话:****(需提前2个工作日沟通看样时间)。 3、清运责任:受让方需无偿承担全部宕渣的清运工作,包括清运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责任;清运进度需满足转让方点击登录查看的现场管理要求。 4、监磅配合义务:清运过程中,双方需共同指派授权代表(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对每批次宕渣监磅,过磅数据需当日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受让方对数据有异议的,需在签字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签字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五、清运期限及特殊情形处理 1、基本清运期限:受让方需在****(2025年农历12月29日)前完成全部现存宕渣的清运工作。 2、延期申请:因不可抗力(如政府临时管控、连续暴雨无法施工)需延期的,受让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 3、期限相关责任划分: (1)转让方原因:若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暂定数量宕渣(或实际可清运量低于暂定数),受让方无违约责任,总价款仍按实际过磅数量×成交单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2)受让方原因:若转让方已提供足够可清运数量,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清运的,未清运部分对应价款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出让款,受让方还需按最终结算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含重新处置成本、仓储费等),受让方需补足差额。 (3)超出数量处理:清运量超出暂定60万吨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过磅数量×成交单价计价,与60万吨内价款一并纳入总价款结算,受让方需按规则补足差额。 六、结算规则 1、结算依据:全部宕渣清运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核对全部实际过磅数据(含60万吨内及超出部分)并出具《最终结算单》,按“最终实际过磅数量×成交单价”计算总价款。 2、款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最终结算单》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划转: (1)已支付款项超出总价款的,转让方将差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2)已支付款项不足总价款的,受让方将差额(含超出60万吨部分价款)补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特殊说明: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清运且系转让方已提供足够可清运量的情形,未清运部分不纳入结算,按本公告第五条第3款“受让方原因”约定处理。 七、其他说明 交易达成后,双方均不得因宕渣实际过磅数量与暂定数量存在差异(含超出或不足)而要求调整成交单价、总价款或取消交易。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注册地 | 浙江省丽水市****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35402 |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63.60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1、一次性付款要求:受让方需在《宕渣转让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暂定数量60万吨×成交单价”计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全部暂定总价款(最终总价款按实际清运数量结算,多退少补)。 2、支付渠道:所有价款(含一次性付款本金、可能产生的差额补款)均需通过受让方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宕渣转让交易合同》明确的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时须在“备注栏”注明对应款项性质,其中合同生效后支付的暂定总价款备注“宕渣转让+一次性付款”,因实际清运数量与暂定60万吨差异产生的尾款补款备注“宕渣转让+差额补款”。 3、支付凭证提交与核对:受让方完成一次性付款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包含转账日期、金额、双方账户信息、备注内容的银行转账凭证(完整截图或原件扫描件)提交转让方并告知核对;转让方需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到账核对。 4、逾期支付处理: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或金额足额支付一次性价款,每逾期1日,按应付未付款项(仅指未足额支付的暂定总价款本金,不包含已产生的违约金)的0.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15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已支付的款项(含竞买保证金对应部分),并另行处置标的宕渣,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砂石料报名时应交纳 12.72 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点击登录查看,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点击登录查看,账号:****033,开户行:青田农商银行鹤城支行)。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受让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清运、付款等义务,在受让方按合同完成全部宕渣清运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转让方及点击登录查看应在完成清运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受让方出现违约情形,履约保证金将优先用于抵扣违约金及转让方损失。 3、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2025 年 10 月 31 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点击登录查看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5、受让方必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宕渣转让交易合同》(合同需明确 “一次性付款”“按实际数量结算”“转让方无法按期提供宕渣数量时受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及 “受让方有量未清运按总价 20% 处罚” 条款)。 6、点击登录查看通过 “浙交汇” 平台协助核对受让方一次性付款到账情况,并在款项到账后 3 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出具书面收款确认函。 7、受让方在交割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含安全、环保事故)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含数量差异、品质波动风险)自《宕渣转让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支付一次性付款后,由受让方承担;但因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宕渣数量不足的,受让方不承担该部分风险及违约责任,最终按实际数量结算。 9、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清运备案),相关手续需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如住建、环保)规定;因中介机构代办流程延误、材料瑕疵或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责任(含行政罚款、清运延期违约金),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点击登录查看无关。 10、若转让方已提供足够可清运宕渣数量(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可清运数量为准),而受让方未按《宕渣转让交易合同》约定的 2026 年 2 月 16 日期限完成清运,即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受让方需按最终结算总价款的 20%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处置成本、仓储费、场地占用费等),受让方还应另行补足差额。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2.72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50个周期。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提前预约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 材料附件 |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电话 | **** |
| 手机 | ****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丽水市**** | 网址 | https:****/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叶金叶 | 电话 |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