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片区改造(保租房)项目电梯采购第二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全部类型湖北宜昌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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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根据装卸片区改造(保租房)项目电梯采购比选文件的规定,现对比选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答疑,具体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质疑1:贵方发布的装卸片区****
事实依据:(1)导轨是专业性很强的部件,行业内几乎所有制造商(包括国际知名品牌)均不自产,而是从专业导轨厂商采购,这是行业公认的惯例。(2)据行业公开消息所知,目前仅西奥、康力电梯品牌为原厂原品牌生产,不满足三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3)电梯行业普遍存在外购部件现象,几乎没有制造商能完全自产所有11 项指定部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三项子条款,构成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质疑请求:(1)请贵方立即修改比选文件,删除"9项及以上为制造商原品牌"的评分要求,或调整为符合行业实际的评分标准。(2)请贵方重新计算评分,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修改后的标准进行评审。(3)请贵方书面回复质疑处理结果。
答复:不存在倾向性,此条款按原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2:贵方发布的装卸片区改造(保租房)项目电梯采购比选文件中,技术评分项 要求"投标人及所投品牌制造商均获得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五星级认证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我司认为该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特质疑。
事实依据:(1)GB/T27922-2011《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性认证,与电梯行业法定要求无必然联系;(2)"经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同时满足'投标人及制造商均获得五星级认证'的供应商仅有西奥、康力电梯等少数品牌不满足3家,绝大多数代理商(包括众多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无法满足此双重要求。贵方设置此评分条件导致有效 竞争主体不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八)项。"(3)对代理商设置歧视性条件,明显排斥代理商
"贵方要求'投标人及制造商均获得认证'对代理商极为不公平。制造商作为生产企业获得售后服务认证相对容易,而代理商作为销售企业获得此认证难度极大。此要求实质上强制代理商必须代理特定品牌,变相排斥了其他品牌代理商参与竞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得通过厂家证明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4)该认证评价范围广泛,缺乏电梯行业针对性,无法准确反映投标人的实际服务能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六)、(八)项: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条件、限定特定认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均属于差别待遇。(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作为评审因素。(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体系为加分项构成差别歧视待遇。(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得通过厂家证明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八)项。
质疑请求:(1)请贵方立即修改招标文件,删除"GB/T27922-2011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评分要求,或调整为符合行业实际的售后服务评价标准。(2)请贵方重新计算评分,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修改后的标准进行评审。(3)请贵方书面回复质疑处理结果。
答复:不存在倾向性,此条款按原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3:贵方发布的装卸片区改造(保租房)项目电梯采购比选文件中,商务评议要求“根据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定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先后顺序打分,获得时间最早得5分,第二的得3分,第三得2分,其他不得分。(提供有效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与电梯采购项目无实质关联,属于"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2)"按获得时间先后评分"明显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实验室认可有效期是动态更新的,“获得时间”与实验室实际能力无必然联系,电梯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取决于检测实验室何时获得认可,而在于其持续有效的检测能力。这种评分方式带有明显主观随意性,缺乏客观标准和公正性,与政府采购公平原则相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六)、(八)项: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条件、限定特定认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均属于差别待遇。
质疑请求:(1)请贵方立即修改招标文件,"建议将评分标准修改为:'所投电梯制造商拥有有效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覆盖电梯检测范围)的得X分',取消'按获得时间先后评分'的不合理要求,使评分更加客观公正,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答复:此条按****发布的第一次澄清与修改公告执行。
质疑4:贵方发布的装卸片区改造(保租房)项目电梯采购比选文件中,技术评分项要求"所投电梯梯型的平层准确度绝对值最大值在2mm内(含2mm)得2分。(必须是国家认可资质实验室出具的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提供有效的报告原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厂家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提供单一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1.与国家标准严重不符,设置过高技术门槛"根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23),电梯平层准确度的国家标准为±10mm,而贵方要求≤2mm,两者相差5倍。国家标准是电梯安全运行的最低要求,超出国家标准的评分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2.具有明显排他性,市场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经市场调研,目前仅有康力、西奥少数几家电梯制造商能稳定达到平层准确度≤2mm,绝大多数知名品牌(如奥的斯、三菱、日立、东芝等)的平层精度在±3mm~±5mm范围内,无法满足贵方的评分要求。此要求实质上排除了市场主流品牌的公平竞争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八)项关于不得限定特定供应 商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规定。"3.评分标准缺乏合理性和行业依据"电梯平层准确度只要在国家标准允许的±10mm范围内即满足安全要求,2mm的精度提升对乘客体验和安全保障的实际增益微乎其微。行业内没有任何标准或技术规范将2mm作为电梯质量优劣的评判标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也不包含平层准确度≤2mm的测试项目。贵方设置此评分条件缺乏任何行业依据,属于任意创设的不合理条件。"
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六)、(八)项,具有明显的排他 性和不合理性。
质疑请求:1.请立即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平层准确度≤2mm评分"的要求。2.请重新计算评分。3.请于收到本函后书面回复质疑处理结果。
答复:不存在倾向性,此条款按原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比选采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文件发放时间均不变。本澄清公告与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公告与比选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公告为准。比选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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