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改造装修项目询价公告
全部类型福建宁德2025年11月23日
宁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改造装修项目询价公告
为更好地向群众集中提供法律援助、12348法律咨询、医患纠纷调解、行政复议受理等各类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本局拟对宁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实施改造装修,现就该项目面向社会公开询价采购,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能力的供应商报名参与报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宁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暨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改造装修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地点:宁德市****
(四)项目最高限价:396933元(其中暂列金3000元)
(五)服务期限:****内完成
(六)本单位组织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上午9:00(北京时间),踏勘联系人:廖先生,联系电话:****,供应商可自愿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所涉及区****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
(二)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只能以一家供应商名义参加询价;
(四)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提供报价资料
(一)书面报价方案;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价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次询价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若未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的,则应在响应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虚假资料,投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点击登录查看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要求中标单位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四、评标方式
根据投标供应商报价,以最低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
(一)截止时间:****下午5:30(北京时间)前截止,逾期不候。
(二)地点:宁德市****点击登录查看706办公室。
(三)联系人:廖先生,联系电话:****
(四)报送方式:提供纸质件密封(加盖公章),并标注“报价材料”,递交至上述地址。
(五)递交材料要求:请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供应商,认真阅读各项内容,如实提供报价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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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