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烟农重大疾病保险采购项目补充公告(一)
全部类型福建龙岩2025年11月21日
原公告的招标编号: 明建岩招字 (2025) 062 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2026 年度烟农重大疾病保险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 年 11 月 18 日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修改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龙岩市
买方 (甲方) :长汀县濯田同兴烟农专业合作社
住所: 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卖方 (乙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采购 (服务) 项目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烟草公司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合作社社员及配偶 (或家庭成员) (以下称被保险人) 。
2、此次参保约 15000 份, 单份保险金额以最终中标价格确定。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10 天后 (等待期以最终中标时间确定修改)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投保时, 被保险人免体检和个人健康告知。
1、保险费每份____元/年, 甲方支付, 每名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一份。甲方凭本
合同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若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以合同尚未执行的不含税价为依据,按新税率重新计算出合同未执行部分的含税价,开具同类型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第四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自202年月日零时起至202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障内容
1、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45000元;
2、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
3、意外残疾保险金额20000元;
4、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5000元(免赔50元,90%赔付);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9000元(无免赔,50元/天,总180天);
6、疾病身故保险金额10000元;
第六条 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0天后(等待期以最终中标时间确定修改)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既往症约定:
在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诊断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保险年度内因上述重大疾病的复发、转移,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0天后(等待期以最终中标时间确定修改)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4.5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上年度已投保烟农无等待期)。
在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诊断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保险年度内因上述重大疾病的复发、转移,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①在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诊断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诊断初次患上上述重大疾病之外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②在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诊断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外的既往症,在保险年度内因上述既往症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诊断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乙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③在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诊断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通过治疗已治愈(治愈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且在治疗结束后5年内未复发),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诊断上述重大
疾病复发或诊断患本协议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注:以上三类情况人员保险金额为3.6万元)。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2万元。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 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2万元给付残疾保险金。
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照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按扣除50元免赔额后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5000元。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5、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按照扣除0天免赔后的日数乘以每日50元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总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6、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0天(等待期以最终中标时间确定修改)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万元。
第七条 就诊医疗机构的规定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乙方应建立顺畅高效的索赔、理赔、保全、通融赔付、单证流转的相关服务流程,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改进意见。
2、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份书面版的保险服务手册(包含保险条款等内容)。
3、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甲方出具理赔报告,分析成本使用情况、有关费用结构、拒赔情况等,并提供详细建议,便于甲方可以随时了解赔付情况。保险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乙方应出具年度理赔分析报告。
4、乙方提供网上理赔信息查询服务,且于理赔处理结束后向被保险人发送短信通知。
5、乙方为被保险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热线,以方便被保险人查询、咨询本保险相关事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理赔单证
若乙方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有虚假就医、虚开发票等行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其上述行为属实,甲方应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乙方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书约定的保险责任。
乙方在收到理赔单证后,对于单证齐全且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付时限以最终中标时间确定修改)完成理赔(完成理赔指:赔付清单送至甲方、理赔款划至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于结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拒付通知送至甲方,同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的理赔款确定可以支付前一天应告知烟草公司和烟农合作社,在烟草公司、烟农合作社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将保险理赔款付给出险的被保险人。
在收到理赔单证后,对于单证齐全且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3000元/日/人,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被保险人如有变更,甲方要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相关保全变更手续办理。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书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被保险人信息及与本保险相关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为执行本合同书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监管要求而提供;
3、告诉给根据本合同书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4、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书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在本保险合同书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本合同书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书,补充合同书构成本合同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中标总金额10%设定,为人民币____元整,乙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签订本合同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本保险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本保险操作模式无重大调整,本保险合同书有效期至保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为止。
2、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本合同书包含以下附件:
(1)附件1:本合同书适用《****************条款》(***年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条款》(***年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条款》(***年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条款》(***年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条款》(***年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条款》(***年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上述保险条款均由乙方
在合同书中明确。
2、本合同书与上述保险条款及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其他文件如与本合同书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书为准。合同书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以本合同书内容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所附保险条款执行。
3、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且内容与本合同书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市 县(市/区)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条款的,均做相应的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长汀县濯田同兴烟农专业合作社
办公地址:长汀县****
联系人:丘先生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4000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龙岩市****
联系人:钟小梅
联系电话:0597 - ****
邮政编码:364000
日期:2025 年 11 月 20 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