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管水利资源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招标公告(原标题:岳阳市市管水利资源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
全部类型湖南岳阳2025年11月18日
| 标的类型:其他 |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 挂牌价:48290.0万元 | 保证金:2000.0万元 |
| 报名开始时间:**** 08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标的名称:岳阳市市管水利资源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 |
| 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为岳阳市**** |
| 标的展示时间:**** 至 **** |
一、经营权出让实施目标
本项目通过经营权转让进一步盘活存量资源,激活水利资源的市场活力,形成存量资源和产业经营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通过经营权转让,引入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维护,提升水利资源管理质量、保证水利资源运营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水利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经营权项目运营内容
在合作期内由受让人负责运营工作:
(1)受让人对经营权实施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含水库及枢纽工程、供水设施等)的日常巡查值守、运营管理和维护,确保水生态和水安全,以及落实防洪供水灌溉等责任。
(2)受让人通过开展经授权的相关供水、灌溉、养殖、发电等经营活动,获得相关经营收益。
三、经营权项目的民生保障要求
经营权项目的民生保障范围包括水源供水和农业灌溉,同时协助保障防汛抗旱等区域性安全。
(一)水源供水保障覆盖中心城区****
(二)经营权项目农业灌溉保障覆盖全灌区(含岳阳县、汨罗市、临湘市、岳阳楼区),灌溉保证率不低于90%,确保农业用水需求。
(三)经营权项目应该保障区域性防汛抗旱功能,须配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确保防汛度汛安全和抗旱保障。
四、经营权项目运作模式
经营权采取公开方式转让,政府以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受让人,并由受让人向政府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实施经营权项目经营管理,并盘活存量资产等工作,以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经营权项目运作方式
1.拍卖成交后,受让人与转让人(即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下同)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获得经营权,并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2.经营权有效期内,受让人有权对经营权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以及通过合法经营获得投资收益。
3.经营权期限内,岳阳市水利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经营权协议对受让人的运营进行监管,并按协议约定开展绩效考核,确保项目实施符合水源保护、民生保障及工程安全运行等相关要求,且受让人按协议履行运营、维护等权责。
4.期满移交:经营权期满后,受让人需根据协议约定将项目经营权、运营维护所新增资产一并移交给转让人。
六、经营权项目的监管
本项目的监管主体为岳阳市水利局和转让人,同时接受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依规的监督和管理。
受让人应依法依规披露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转让人发现受让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形与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可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并责令整改。
七、绩效评价
为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本项目将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岳阳市水利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日常考核主体,落实行业监管、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绩效考核和评价办法以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为准。
八、标的瑕疵及免责声明
1.由于水利资源受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存在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情形,经营项目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风险,相关风险概由受让人承担。
2.经营权项目所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供水设施、养殖水域、发电设施等)交付一切以现状(指权利现状和物理现状,含瑕疵)为准,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风险概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3.拍卖人在交易系统上传的标的图片、标的描述和相关信息,以及之前所发布的公告、编印的资料及说明,或者以其他形式对标的的真实性和品质以及参考价值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声像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当拍卖公告和拍卖资料有误时,以标的展示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物状况、建设质量、数量、面积、权益状况以及显性与隐性瑕疵等)为准,出让人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参与竞拍。
4.竞买人对所发布的拍卖信息、标的状况(含显性或隐性瑕疵)等有疑问的,应当向拍卖人提出咨询并在拍卖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邮箱:****@qq.com)形式函告拍卖人。
5.竞买人应亲自勘查和认真核实并自行评估经营权所涉资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状况、经营环境及市场前景、使用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瑕疵等),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概自行承担,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竞买人如未现场勘查标的或未了解标的瑕疵而报名参与竞拍则视为其认可标的现状以及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九、特别说明
竞买人报名前务必亲自向拍卖人充分了解标的瑕疵、受让条件以及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情况,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且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法律效力。
由于经营权转让属政府行为,因此项目实施方案和转让协议部分内容有可能不宜网上公开发布,请竞买人务必到项目转让人(点击登录查看)索取上述文件,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
一、经营权出让条件及要求
1.受让人的运营责任应聚焦民生保障与运行安全,需严格执行水源供水和农业灌溉保障的规定和要求,服从水行政管理部门和转让人的调度;同时必须确保水库本体及供水灌溉发电等工程设施始终处于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项目运营维护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运维业务,受让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但必须对第三方服务质量与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督考核,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不出现责任空缺情形。
2.在经营权有效期内,受让人享有依法经营、使用和管理经营权项目所涉资产的权利。受让人应按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并按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3.在经营期间受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并服从转让人监管,同时自觉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否则转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受让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1)受让人应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和审批手续,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受让人自行负责对经营权项目依法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使用等。
(3)经营权项目运营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成本,包括建设、运营、维护、使用、项目设施协调的费用,管理费(含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场地设施及设备保险费用,折旧摊销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该等费用概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自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基金等费用,并对其在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负责。
5.项目资产权属
岳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拥有市管水利资源的所有权,享有资产最终处置权、变动审批权及全过程监督权,并有权基于水利发展规划与民生需求对资产使用进行合规性监管。
受让人通过经营权授予方式,获得为期20年的水利资源综合利用经营权,在授权期限与范围之内,依法享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收益权及日常管理权,根据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供水、农业灌溉、生态养殖、水力发电等经营活动,但受让人无资产处置权,未经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水利资源所有权范围内的任何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转租或设置担保。
6.经营期满移交
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将启动系统化的资产移交程序。移交范围需全面覆盖授权经营期内涉及的所有资产与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经营范围内运营过程中使用的城市供水、农业灌溉、生态养殖和水力发电等一切相关的设备设施;资产权属、技术资料、运营台账等全套资料和相关无形资产,确保移交内容无遗漏、权益无缺失。
移交标准需严格遵循功能完好、权责清晰原则。所有移交的实物资产需保持良好运营状态,主要设施需通过专业检测,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转,并满足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的基础需求。受让人需结清经营期内所有债务,解除与资产相关的全部担保、抵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未清偿债务或权属纠纷,确保资产顺利移交。
7.经营中期移交调整
考虑到20年运营期内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受让人出现严重违约、破产等情形,导致经营权无法继续履行的,政府有权依法提前收回经营权并指定接管单位。
当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经营权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时,岳阳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提前收回水利资源综合利用经营权,并在法定时间内接管,确保运营衔接。
(1)重大政策调整,如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管规则等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本项目运营模式不符合政策要求;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且短期内无法修复,影响民生保障功能;
(3)受让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未按规定保障水源供给和农业灌溉、擅自改变资产用途等,经岳阳市水利局督促整改仍未整改到位;
(4)受让人进入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无能力继续履行运营责任。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9.保险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能遇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风险,受让人应自行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规避风险的措施避险。
10.履约保证
因本次经营权转让项目涉及到大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重大民生保障,受让人必须具备充分的履约保证能力,承担完全履约责任,具体履约保证在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另行约定。
11.应急预案与安全生产
(1)应急预案
针对下列情形,受让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污染、群体性冲突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和所有危险源。
应急预案制定要求: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报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2)安全生产
受让人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受让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预防演练。项目所属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单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12.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1)受让人是经营权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不得在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2)受让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3)受让人在项目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受让人在运营期不得出现以下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
A.水源供水环节: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作业,严禁发生水质污染等情形,同时必须加强取水口、输水沿线水质的动态监测,确保供水过程不对水体造成二次污染,完全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环保要求。
B.农业灌溉环节:受让人应对灌区渠系定期清淤和扫障,确保无新增污染物排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防范输水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C.水面养殖环节,严禁投饵投肥(仅投放滤食性鱼类),禁止人工污染物输入。养殖过程中如出现病死鱼,须及时打捞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弃入水体造成污染。
D.水力发电环节,电站设备设施运维产生的污染物,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受让人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过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件及纠纷(包括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均自行承担。
14.经营权转让条件及要求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经营权项目实施方案、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
二、拍卖流程及要求
(一)勘查标的
竞买人在报名前务必亲自到经营权所涉资产所在地认真勘查和仔细核实实物状况,并与现场管理方联系,对其现状、配置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以及瑕疵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和充分了解。请竞买人提前预约并自行前往资产所在地现场勘查(预约联系人:****任女士)。
(二)竞买申请手续
1.竞买人请于报名前持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面的湖南CA岳阳受理点办理CA数字证书(****)。
2.竞买人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网上申请报名,并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材料(盖公章)以及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报名截止时间:****17时。
(三)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应以本单位银行账户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号交纳竞买保证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交纳),并自行确认到账情况。
竞买成交的,受让人(即买受人,下同)通过“平台系统”线上签署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后,拍卖人凭委托人(即出让人,下同)出具的保证金转付通知函向岳阳市****
(四)拍卖价格
1.标的经营权的保留价、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佣金、交易服务费以及受让人在标的经营权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应缴纳的税费、基金。
2.由转让人开具标的经营权出让价款的财政非税收据,但经营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基金等由受让人承担。
3.拍卖价格不包含项目审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周边关系协调以及营业过程中涉及的水电、交通、通讯、卫生等费用,由受让人按规定据实缴纳。
(五)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1.标的成交以及竞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拍卖人在“交易系统”发起网签成交确认书。
2.受让人须在****17时前配合拍卖人在“交易系统”完成《成交确认书》等网签工作。
3.受让人须在****17时前配合委托人在“交易系统”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网签工作。
(六)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
1.拍卖成交以及资格审核通过后,受让人须在****17时前向岳阳市****
2.拍卖成交的,受让人须在****17时前向拍卖人另行交纳拍卖佣金人民币29万元(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支付经营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须在****17时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20年期限经营权转让价款(保证金可充抵经营权转让价款),交款账户由委托人提供。
(八)经营权移交
1.标的经营权交付条件
(1)经营权交付日
双方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生效日即为标的经营权交付日。
(2)经营权交付清单
指经营权项目所涉资产的明细,详见《经营权项目转让协议》附件。
(3)标的经营权所涉资产按现状(指权利现状和物理现状,含瑕疵)以及转让条件和要求进行交付。竞买人确认报名参与竞拍即视为对经营资产的状态无异议、以及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受让人承诺因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自行承担。
(4)转让人确认经营权移交所涉的资产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第三方权益和其他债务,如有以上情况应由出让人全部清偿。
2.标的经营权交付程序
(1)受让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后,向拍卖人领取《成交确认书》,并凭此文件在拍卖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
(2)经营权项目所涉资产由转让人直接向受让人交付。双方签署经营权出让协议且受让人付清20年期限经营权转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转让人向受让人人交付资产,并与其签署《标的移交确认书》。自《标的移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标的经营权移交给受让人。
(3)转让人若拖延交付标的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受让人资金利息损失。
(4)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人的标的交付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转让人交接,并按协议约定方式接收资产。
标的经营权的收回时间、收回清单、移交标准及移交程序等以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为准。
三、违约责任
1.竞买人办理报名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违约竞买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起拍价30%的违约金。
2.受让人未按期配合竞买资格审核、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成交款项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违约受让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总价30%的违约金。
受让人违约的,拍卖人有权以保证金充抵本次拍卖的委托及买受佣金、交易服务费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拍卖款项,也可经委托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违约受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的,违约受让人应当在20天内补足差额,并且不得再次参与拍卖。
3.拍卖成交后,受让人应当于约定时间内受领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受让人逾期受领拍卖标的,或者违约不支付成交款项,导致委托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拍卖标的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保管费(10000元/天)、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4.受让人需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拍卖佣金、价差损失、保管费、保险费、资金利息、违约金等,导致拍卖人或委托人提请诉讼的,还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以竞买人、受让人共同身份认可和接受“交易系统”上传的竞拍文件以及经营权转让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和约定,并接受其约束且无任何异议,同时受让人不得整体转让或单方面终止经营权转让协议,但委托人有权在不违反协议以及拍卖文件原则性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完善经营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4.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以竞买人、受让人共同身份认可和接受“交易系统”上传的竞拍文件以及经营权出让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和约定,并接受其约束且无任何异议,同时受让人不得整体转让或单方面终止经营权出让协议,但委托人有权在不违反协议以及拍卖文件原则性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完善出让协议相关条款。
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转让文件以及经营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并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交易编号:**** | |
| 公告开始时间:**** 17时00分00秒 | 公告结束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拍卖开始时间:**** 09时00分00秒 | |
| 报名开始时间:**** 08时00分00秒 | |
| 报名结束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 | |
| 起始价:48290.0万元 | |
| 交易方式:拍卖竞价 | |
| 增价幅度:500.0万元 |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由成交人承担 | |
| 确定竞得人规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最高价,并始终以系统实际接受的最高价为准。竞价结束时,如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系统按当前最高价确定成交价及受让人,并自动生成成交提示信息。 |
1.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拍。
2.竞买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
3.竞买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行为人、被“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企业,并且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竞买人不得申请联合竞买。
|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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