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2024年度报废警用装备处置招标公告(原标题:合肥市公安局2024年度报废警用装备处置)
全部类型安徽合肥2025年11月11日
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度报废警用装备处置公告
|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度报废警用装备处置 | |||||
| 项目编号 | **** | |||||
| 委托方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点击登录查看警务保障处装备科 联系方式:**** |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9:00始至****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9:00始至****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 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度报废警用装备一批,包括防弹防刺服、盾牌、钢叉、抓捕器、催泪喷射器、警用装备包等,具体详见《转让标的清单》(本公告附件3)。《转让标的清单》中列明的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物资与其完全一致,最终移交以现场实际为准,不因误差调整成交价格。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设备性能老化严重,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3.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兴评咨字【2024】第0162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698.3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 转让底价(万元) | 0.66983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5 | |||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点击登录查看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存放在点击登录查看、瑶海分局、庐阳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高新分局、新站分局、特警支队、交警支队等9处,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1:00,15:00-17:0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 三、转让条件 |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委托方提供经委托方认可的转让标的处置、运输、清场及处置全过程操作方案(方案中须包含防渗漏、防污染、人员防护)后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标的资产清运完毕。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受让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 (1)去标识。标的为公安专属,经过处置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 (2)去功能。应对标的主体进行破坏性、永久性毁形处理,使其完全丧失原有功能,防止翻新处理、流向社会。 (3)防污染。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 (4)分类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标的主体材料进行分类处置,优先选择资源化技术处置,对于不具备资源化处置的应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置。 (5)可追溯。受让方需按委托方要求对标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录像,保证报废装备零流失、可追溯。 6.标的处置技术参考要求: (1)塑料和金属类。可采用切割、冲压等方式毁形后再进行资源化处理,或直接采取熔融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理,但不限于以上技术。如采用切割技术处置,应从标的重要组件的长、宽中心线分别进行切割,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切割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采用冲压技术处置,应对标的重要组件彻底毁形,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冲压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采用熔融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置,可直接进行报废处置,不用单独进行毁形处理。 (2)高分子材料类。大批量芳纶材料(黄色片材)的标的应优先采用高温热解或化学溶解等资源化技术处置,提取出高分子纤维材料,应用于民用产品;小批量或不具备资源化处置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其他高分子材料类标的可直接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 (3)化学品类。对CS催泪剂的标的(老款单警催泪喷射器)可采用萃取结晶等资源化技术处置,不具备资源化技术处置条件的可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采用萃取结晶技术处置的,液体提取后应对催泪喷射器罐体进行毁形,毁形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不应具有刺激性气味。对OC催泪剂的标的(新型单警催泪喷射器及其他类型的催泪喷射器)应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催泪喷射器罐体及附件也应进行毁形和去标识处理。 (4)棉纺织品类。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处置,对不具备资源化技术处置条件的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 (5)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高分子材料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化学品类、棉纺织品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受让方须配合委托方做好以下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签订保密协议; (2)污染物排放达标承诺书; (3)提供标的交接单、处置销毁进度单以及处置销毁证明材料; (4)现场监督检查。 8.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标的开展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受让方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中须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不得损坏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因此而影响资产存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需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点击登录查看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点击登录查看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点击登录查看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96%;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点击登录查看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点击登录查看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点击登录查看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点击登录查看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点击登录查看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s:****),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点击登录查看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点击登录查看:张工,联系电话:**** 瑶海分局:张工,联系电话:**** 庐阳分局:吴工,联系电话:**** 蜀山分局:胡工,联系电话:**** 包河分局:徐工,联系电话:**** 高新分局:任工,联系电话:**** 新站分局:张工,联系电话:**** 特警支队:黄工,联系电话:**** 交警支队:刘工,联系电话:****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合肥市**** |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点击登录查看。 | ||||||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点击登录查看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兴评咨字【2024】第0162号《评估报告书》。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户名:点击登录查看;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转让标的处置、运输、清场及处置全过程操作方案(方案中须包含防渗漏、防污染、人员防护)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标的资产清运完毕。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四)乙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标的的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
(1)去标识。标的为公安专属,经过处置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
(2)去功能。应对标的主体进行破坏性、永久性毁形处理,使其完全丧失原有功能,防止翻新处理、流向社会。
(3)防污染。处置、运输、清场等工作过程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安全、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
(4)分类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标的主体材料进行分类处置,优先选择资源化技术处置,对于不具备资源化处置的应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置。
(5)可追溯。乙方需按委托方要求对标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录像,保证报废装备零流失、可追溯。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甲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标的处置技术参考要求:
(1)塑料和金属类。可采用切割、冲压等方式毁形后再进行资源化处理,或直接采取熔融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理,但不限于以上技术。如采用切割技术处置,应从标的重要组件的长、宽中心线分别进行切割,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切割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采用冲压技术处置,应对标的重要组件彻底毁形,且必须毁坏警用标识,冲压毁形后的废料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如采用熔融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置,可直接进行报废处置,不用单独进行毁形处理。
(2)高分子材料类。大批量芳纶材料(黄色片材)的标的应优先采用高温热解或化学溶解等资源化技术处置,提取出高分子纤维材料,应用于民用产品;小批量或不具备资源化处置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其他高分子材料类标的可直接采取绿色焚烧等无害化技术处置。
(3)化学品类。对CS催泪剂的标的(老款单警催泪喷射器)可采用萃取结晶等资源化技术处置,不具备资源化技术处置条件的可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采用萃取结晶技术处置的,液体提取后应对催泪喷射器罐体进行毁形,毁形后不应出现完整的警用标识,不应具有刺激性气味。对OC催泪剂的标的(新型单警催泪喷射器及其他类型的催泪喷射器)应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催泪喷射器罐体及附件也应进行毁形和去标识处理。
(4)棉纺织品类。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处置,对不具备资源化技术处置条件的进行无害化(绿色焚烧)处置。
(5)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高分子材料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采用无害化技术(绿色焚烧)处置化学品类、棉纺织品类标的的,处置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以下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签订保密协议;
(2)污染物排放达标承诺书;
(3)提供标的交接单、处置销毁进度单以及处置销毁证明材料;
(4)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5%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5%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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