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八廓商城三期综合楼(八廓时代潮流文化广场)部分出租
全部类型西藏拉萨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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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所持八廓商城三期综合楼(八廓时代潮流文化广场)部分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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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40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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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标的位于林廓东路以西、北京东路以南,面积4915.19㎡,周边环境较好,交通状况较好。 |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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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0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200万元收取。该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资产租金、水电费、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损失或承租方应承担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10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按年收取,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首期交易价款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账号:7****0 95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应当于开业日之前的15日自费为租赁标的可能遇到的风险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承租方开业日起至《租赁合同》所述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该期间内该等保险应保持持续有效),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须经出租方事先认可。承租方在开业日或之前,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凭证(出租方验原件留加盖承租方公章的复印件)。如承租方逾期未购买保险的,出租方有权拒绝租赁标的开业,并且此种情形视为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开业,出租方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第14条约定处理;如逾期30日仍未购买保险,出租方有权根据第15条约定执行,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按实际使用天数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方损失自行承担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其装修损失。 2、如承租方为餐饮商户,需遵守《租赁合同》附件五《餐饮特别条款》,并应与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署餐厨垃圾清运协议。 3、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销租赁标的租赁备案(如有)、完成变更或注销以租赁标的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全部证照、完成注销以租赁标的为地址申请的全部公用事业服务(如有),否则亦视为承租方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商铺交还义务,出租方有权按《租赁合同》第14.3.6条之约定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承租企业须有品牌效应,并在拉萨注册运营5年及以上,财务未亏损状态,经营业态民生百货类商超,未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列为黑名单,未被列入或涉及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诚信经营,资金实力雄厚,口碑良好的优质企业。 |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标的用途/经营业态要求:出租标的用途为商业,租赁期限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商铺用途。承租方承诺仅在《租赁合同》附件三确定的营业范围(含业态、店铺名称、业种、品类、品牌)内使用租赁标的。承租方如需改变《租赁合同》附件三中所确定的营业范围,必须事先经过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必要的政府审批手续(如需)后方可改变;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为10年。租金按年度支付,意向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租赁合同》首期租金。租赁合同期内前两个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年度起,每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2%,第五个年度起,每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2.5%,第七个年度起,每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第九个年度起,每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2%。 3、履约保证金即押金,金额为200万元;前6年每年给予两个月装修免租期。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因此,意向承租方报名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承租方应于租赁标的开业前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租赁标的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事项所必需的证照、批准证书、许可证等,所有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为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提供合法及力所能及的协助。办理完成后,承租方应将相关证照、批准证书、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出租方备案。 6、承租方须确保租赁标的中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持续具有合法合规性、并与购物中心整体形象及定位相符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品牌代理权证明文件等,否则出租方有权禁止租赁标的开业/营业。 7、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行为,并保证出租方不因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由此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该等损失难以量化的(如对出租方的商誉或品牌的影响),则承租方同意按照不低于租赁保证金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 8、承租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端口与商场系统连接、向出租方工作人员开放数据查询权限、允许出租方工作人员现场提取数据等方式,使出租方可以随时监控承租方的销售数据,并确保出租方由此获得的销售数据真实、完整。承租方同意配合出租方为优化购物中心管理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向出租方提供租赁标的的销售额数据,承租方将尽可能向出租方提供真实、完整的销售额数据。 9、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管理,不再单独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向主管部门交纳,电梯维保、消防维保、监控维保、空调、门口LED大屏、房屋日常维护维修、电路日常维修维护及相关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安保、保洁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说明:该LED大屏为八廓三期正面的一块屏幕(不包括转角处的弧形屏幕),同时该正面的屏幕后期公益性广告的投放双方可协商投放。】 10、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出租方及/或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购物中心中的所有其他商户共同、平等、合理、有序使用购物中心公共区域(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的公共部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门厅、中庭等,但出租方及/或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区域的使用予以合理的限制。 11、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交付物业服务费,但仍需承担商铺内发生的装修期租金(若有)、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电话费等),装修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临时用电费用按租赁标的面积计算得出。承租方应于租赁标的交付日前全额支付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临时用电费用等相关费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方其他责任和义务亦同样适用于装修期。 12、装修期间,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装修押金(金额见《租赁合同》附件三)、装修管理费(金额见《租赁合同》附件三)、装修垃圾清运费(金额见《租赁合同》附件三)、装修期租金(若有,金额见《租赁合同》附件三);除前述费用外,其他和租赁标的装修有关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电费、临时水费等,由承租方按《八廓三期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八廓三期商户管理手册》、《八廓三期装修手册》的相关约定向出租方交纳。 13、如承租方没有违反《租赁合同》及有关装修的约定,承租方装修完毕经出租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返还装修押金。如装修过程中,承租方违反出租方或国家的相关装修管理规定造成出租方损失或罚款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交纳的装修押金、租赁保证金及公用事业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方应补足。《租赁合同》终止(无论《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装修仍未通过出租方验收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装修押金。 14、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交租赁标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图纸及其他出租方或管理公司要求的文件供出租方进行审查确认,并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报批文件,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并取得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承租方保证租赁标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影响购物中心的结构安全、水电气主管、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承租方不得私搭、乱建,不得对租赁商铺进行加建、扩建或者添附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招牌等。若承租方擅自进行以上影响其他租户行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来承担。 15、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因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通知承租方后,有权临时封闭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同时,出租方有权变更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但出租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对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16、装修期间因承租方或承租方代理人或装修单位的过错导致出租方或其他客户、商户之损失,由承租方进行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出租方、其他商户及第三方的赔偿)。 1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对商铺进行再次装修的,必须首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如需要),并依《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在不影响购物中心及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在此装修期间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若采用纯提成租金的,按照再次装修前三个月的月平均租金收取)及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1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经营或管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共用、委任、变更股东、由第三人承包租赁标的业务或特许第三方经营或管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等),亦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第15.4条的约定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19、承租方应当于开业日之前的15日自费为租赁标的可能遇到的风险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承租方开业日起至《租赁合同》所述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该期间内该等保险应保持持续有效),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须经出租方事先认可。承租方在开业日或之前,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凭证(出租方验原件留加盖承租方公章的复印件)。如承租方逾期未购买保险的,出租方有权拒绝租赁标的开业,并且此种情形视为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开业,出租方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第14条约定处理;如逾期30日仍未购买保险,出租方有权根据第15条约定执行,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按实际使用天数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方损失自行承担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其装修损失。 20、如承租方为餐饮商户,需遵守《租赁合同》附件五《餐饮特别条款》,并应与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署餐厨垃圾清运协议。 2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均有义务在交还租赁标的前自费将租赁标的恢复至交付时《租赁合同》附件二所列明的状态(正常使用、无承租方装修和添附、清空所有物品、清洁状况)或出租方书面认可的其他状态。 22、任何情况下,承租方均不得以租赁标的装修、增建、改建、添附等的残值折价冲抵其欠付的任何款项。若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需恢复原状的,承租方无权就租赁标的的装修、增建、改建、添附等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的要求(《租赁合同》第15.3条所述情形除外)。因返还租赁标的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的搬迁费用、承租方自行安装的各类装修、设施和设备的拆除和搬迁费用、租赁标的的清理费用、其它类似费用或开支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销租赁标的租赁备案(如有)、完成变更或注销以租赁标的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全部证照、完成注销以租赁标的为地址申请的全部公用事业服务(如有),否则亦视为承租方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商铺交还义务,出租方有权按《租赁合同》第14.3.6条之约定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24、与《租赁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将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25、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意向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26、标的查看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2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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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交易须知 |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www.xzcqjy.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 风险提示 |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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