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池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压缩式垃圾车项目质疑的答复
全部类型广西河池2025年10月14日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
邮编:441300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李建民
法定代表人:马龙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压缩式垃圾车
采购计划文号:HCZC2025-J1-01720
质疑项目的编号:HCZC2025-J1-990160-GXXP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河池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河池市****
项目联系人:梁才武
电话:****
三、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
我公司于****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压缩式垃圾车(HCZC2025-J1-990160-GXXP)》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质疑的问题,经与采购人共同核实,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湖北路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主体身份与现行合法登记的主体名称不一致,可能导致其投标(或响应)文件在法律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质疑1事实依据:
根据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点击登录查看关于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压缩式垃圾车(HCZC2025-J1-990160-GXXP)成交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湖北路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附件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显示“湖北路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公司变更为“湖北路展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附件二)。根据以上事实,“湖北路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主体身份与现行合法登记的主体名称不一致,可能导致其投标(或响应)文件在法律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质疑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交其符合参与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企业名称变更是企业重大事项的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应当以新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的答复:
1. 我公司认真复查了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经核实成交供应商提交在电子平台的谈判响应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为“湖北路展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且名称与加盖的电子签章一致,同时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已提交相关部门盖章认可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2. 项目评审时系统显示供应商为“湖北路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经我公司向成交供应商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核实,成交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使用的登录帐号是旧企业名称注册的帐号,但该企业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名称变更时因系统审核原因导致未能在开标前完成平台企业名称变更,云平台仍默认为原企业名称。
综上所述,不存在成交供应商主体身份与现行合法登记的主体名称不一致,可能导致其投标(或响应)文件在法律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取消“湖北路展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资格的质疑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贵公司如对答复事项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依法向采购文件标明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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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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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广西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链接:http:****.cn
附件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链接: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