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金鞭溪、黄石寨旅拍经营点公开招租国有资产交易延期公告
全部类型湖南张家界2025年10月10日
| 标的类型:房产 | 资产属性:企业国有资产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104.0平方米 |
| 挂牌价:170.0万元/年 | 保证金:10.0万元 | |
| 报名开始时间:**** | 报名截止时间:**** 09时00分00秒 |
| 标的名称: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金鞭溪、黄石寨旅拍经营点公开招租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 建筑面积:104.0平方米 | 房屋结构:-- | 房屋用途:-- |
| 房屋总层数:1层 | 房屋所在层数:1层 | 小区或院落名称: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
| 出租时长:3.0年 | ||
| 室内配置:-- | ||
| 附属设施:-- | ||
| 标的状态:-- | ||
| 标的展示地点:金鞭溪管委会片区、黄石寨管委会片区 | ||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 ||
| 联系人电话:**** |
1、租赁期限:采用2+1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即:初始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2年,如合同履约承租方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并遵守景区管理各项制度,可续签1年期的租赁合同。
2、拍卖佣金:由竞得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按1年成交租金的5%计算。
3、租金: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不递增,先支付后使用。
4、金鞭溪旅拍点(猴园玻璃屋一楼49平方米)、黄石寨旅拍点(原老公厕55平方米),承租人自行对旅拍点进行改造装修。
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10万元。
6、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招租标的,就招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旅拍经营点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招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旅拍经营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旅拍经营点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旅拍经营点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旅拍经营点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旅拍经营点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旅拍经营点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旅拍经营点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旅拍经营点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旅拍经营点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旅拍合作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旅拍经营点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旅拍合作协议》。
承租方为金鞭溪管委会片区、黄石寨管委会片区景区旅拍经营业务运营主体,基于甲方指定的经营场所开展旅拍经营业务。但除旅拍标的点外禁止另行设定照相、服装出租点以及无人机航拍、AI智能拍照等业务。此次标的物并无排他权,不能干涉通过购买门票进入景区的游客自行拍摄等正常拍摄行为。
| 交易编号:**** | |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09时00分00秒 |
| 竞价开始时间:**** 09时30分00秒 | |
| 报名开始时间:**** | |
| 报名结束时间:**** 09时0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 17时3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资格前审 | |
| 起始价:170.0万元/年 | |
| 交易方式: | |
| 增价幅度:1.0万元/年 |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由成交人承担 | |
| 确定竞得人规则: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受让方)需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点击登录查看和出租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点击登录查看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方(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方(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方(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方(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方(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交易合同》的。 |
1、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艺术照摄影服务或摄像服务”或类似表述。
2、意向承租方从事摄影服务行业年限3年以上,有从事景区拍照、摄影等服务经验(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或经营收入纳税证明或经营点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方应具备专业摄影设备(照相机、电脑等),(提供购买相应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及设备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4、意向承租方应具有相应的摄影团队(包含摄影师、化妆师、数码师等),(提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从业证明,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竞价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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